或至坠伤,朕甚悯焉。可特许暂乘车轿,惟不得入宫门,候路通依常例。」
六年九月十日,刑部奏:「大理寺修立到诸命官应赴尚书省陈乞或

诉事,而曾任郡守、监司及职事官郎官以上,或见任五品以上官者,并免亲诣,听遣人赍状。」从之。
七年二月二十一日,尚书省言:「修立到诸朝参臣僚行马次序,俟皇城门开,枢密入,次三省执政官,次一品、二品文臣、六曹侍郎、殿中监、开封尹、大司成、侍从官、两省,次百官。御史台编拦依次入。」从之。
八年四月十六日,臣僚言:「朝觐之仪,不可不严。今殿陛之下,刻所止名位,如侍从员数至少,至庶官序位不过数处,而班列之员数百,所以群聚无辨,错立不整。乞稽台省寺监,酌寄禄官中数,各布次序,以肃朝仪。」从之。
闰九月十一日,臣僚言:「拜爵公朝,谢恩私门,非人臣之节也。而比来士夫有私第干谒,不惮寒暑,既得之后,获举者必谢,受谢者不辞。乞立法禁止,以破朋附。」诏省台寺监官以公事见宰执者诣都堂,替赴参辞亦如之。
宣和二年十一月十五日,尚书省言:「余深除镇西军节度使,依前少傅、知福州。缘本官系少傅,于未朝辞以前,合趁起居。所有张盖、鸣杖子并上下马等事,即未敢从宰臣体例。」诏特依宰臣例。
内之省台寺监,外之监司群县,文移往来,皆有定体,自下而上则用状,自上而下则用帖,非相统属则用牒。状则书名,牒则押字,所以正尊卑,明分守,各有所当也。乃者官司不切遵奉,忌公家之体式,任私意之重轻,应用状而移牒者有之,应用 六年五月十一日,臣僚上言:「伏

牒而书名者有之,更相视效,习以为常,恐非所以尊朝廷、正名分之意。伏望在京委御史台,在外委监司,常切觉察,敢或侵紊者,弹劾以闻。」诏出牓朝堂,仍令吏部遍牒行下,如违,以违制论。
高宗建炎元年七月十六日,诏御营使司属官在外序官依寺监丞例。
十一月一日,诏:「扬州道路砖滑,自来不行车马。今来驻跸,虽合依京城条例,虑臣僚乘骑,或致 虞,可特许乘暖轿,唯不许入皇城。」先是,宰相进呈,上宣谕曰:「君臣一体,所当深念,不忍使群臣奔走危地。」故降是诏。
三年十二月九日此条当置下条闰八月二十二日后。,两浙提举市舶司言:「切见隆佑太后前来杭州,自来州僚出入,并乘轿张盖,若不少为裁抑,则于礼有所未安。」诏不许乘凉轿。
三年闰八月二十二日,诏:「御营使司若勾差人马,即合用札付逐处州县;如遇与监司行移,只用文牒往还。」初,刘光世为御营副使,每事涉监司,辄行札付。时臣僚言不当用札,故降是诏。
四年七月八日,诏:「非见任宰执到都堂,除正一品序坐外,并在见任宰执之下,余依自来条例。」
八月一日,臣僚言:「刘光世以公事移牒六曹。承平之时,虽宗室戚里之为使相者,莫敢用牒。藩方大臣,所宜尊奖王室。若带仪同三司可牒六曹,则亦可关三省、枢密院矣。光世不

知事体,望申戒遵守法制。」从之。
绍兴二年闰四月二日,诏:「诸处分遣在州军守戍兵官并余统兵官等,元系朝廷遣使,即依将副序位。若止军中或帅司一面差委,即与州都监序位。其余使臣与当部队将序位。」以军兴,守戍将官与州县官无序位统摄,多在州县欺凌官属,从枢密院之请,故降是诏。
七月二日,福建、两浙、淮东沿海制置使仇迭言迭:原作「愈」,据《宋史》卷二七《高宗纪四》改。:「已得旨,叙位依发运使例。所有本司属官,亦乞依发运司属官条例施行。」从之。
九月十五日,诏:「方今尚武之时,访闻方面常日视事,武臣一例庭趋,文臣一例循廊,甚失武臣之心。今后诸州武臣非缘教阅军阵、出师讨贼,若常日见长吏,职任与文臣等者并依文臣,其不应趋庭者勿庭趋,着为令。」
三年二月二十九日,三省、枢密院言:「御史台牓示行宫南门,令百官朝谒入出。检准政和四年七月十九日指挥,今后皇城门开,先枢密院,次三省、执政官,次侍从官一品、二品文官,次百官,次御史台官,次侍御史,次御史中丞,次大夫。上马、行马失次序之官徒二年,控马人杖一百。缘旧制,三省、枢密院各班奏事,各厅治事。今宰相兼知枢密院,系同班奏事、同堂治事。兼旧来(遇)[过]前殿,即枢密先上马,入右掖门,于隔门外下马,于密院过道门俟三省官同入。过后殿,即同三省官上马,入东华门,系分两门入出。今止系行宫南门一门

入出,虽遇六参等,止是系殿仪制,班次并与旧例不同。」诏三省、枢密院官赴朝且依见行仪制,回銮日依旧。
七年三月十一日,诏监察御史以上出入并骑马,遇阴雨滑即听乘轿,仍自十五日为始。
九年四月六日,诏六部长贰今后朝退,许出行宫北门。其后又诏两后省官如上仪。
五月二十四日,诏赴朝官于北门里廊上待班。
十二年三月二日,御史台、合门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