者,仁恭赎铜,降一资冲替,故下诏条约之。
二年九月,流内铨言:「请自今军监判官更不兼通判。其当直公人更不差兵士,止依元定幕职人数,于本军定差。」从之。
五年七月,给宰相、枢密使军士三十人,参知政事、枢密副使二十人,皆以雄武兵充,着为常例。若指抽外郡兵卒,亦听。
仁宗天圣四年五月,左右巡使方慎言等言:「近日臣寮导从踰式,亦有不合前导,擅出踏引者,愿申约束。」诏御史台、左右街司觉察,有不依条贯出节者,收领从人送开封府,本官具名闻奏。
皇佑元年七月,谏院言:「今谏官二员,从人至少。昨三院御史增添人数,欲乞依例。」诏每员添差街司从人、神卫剩员各二人。
嘉佑六年五月十七日,诏:「殿前马步军都指挥使、副都指挥使除合破带人数依旧(人)[外],其不(披)[破]带剩员备军等各特与添一倍。今后不得更于额外私有勾抽役使,如违,重行朝典。」
治平四年闰三月六日,神宗已即位,未改元。诏:「在京勾当官员待阙间,不得预抽新任公人当直。」
七月二十二日,河东转运使吕公孺言:「准天圣令敕,诸外州官合给当直兵士者,节镇长吏五十人,余州监长吏各四十人「州」下疑脱「军」字。。内河北、河东、陕西路有驻泊兵士者,节镇长吏七十人,余州军监五十人。惟是有马步州军文武长吏步:疑衍。,例更

差有马兵士随逐,充马直出入,其人骑数目不定,即无合破 条。欲乞今后应系有马军州节镇并其余州军文武长吏许分两等立定随行马直人骑数目,如阙,即据数差拨,不得旋行收买。其三路安抚、都总管所带人骑,系备缓急应副,且乞仍旧存占。」诏除三路路分安抚使、总管依旧外,有马军处节镇、知州、路分钤辖二十人,其余知州军、路分都监十五人。内本州岛军总管钤辖即不得过知州军人数。
神宗熙宁二年六月十九日,提举司言:「裁定宗室供身驱使吏人,各以官序为差。」从之。
闰十一月二十三日,诏:「应曾历职司臣僚及大卿监到阙差权判寺监者,若旧当直人不及十人处,并差十人。」五年七月十七日,诏:「白直人,前任宰臣、使相、枢密使二十人;参知政事、枢密副使、签书枢密院事十五人;在京、在外同,并兵士剩员中半差。致仕官曾任宰臣、使相、枢密使二十人;参知政事、枢密副使、签书枢密院事、节度使十五人;宣徽使、己上兵士剩员中半差。诸行尚书、留后、观察使十人;枢密直学士以上七人;待制以上、防御、团练、刺史四人。」已上全差剩员。
六年七月,兵部言:「街司兵士差在官员下当直,止是时暂呵用祗应,即与正军白直不同,难作当直人数。」诏不作当直人数,余悉仍旧。
高宗绍兴四年正月二十四日,诏:「比行在百官所破人从已别立法,如遇阙人,即行勘请钱以充顾直。若

(若)于步军司复借人兵,显属贪墨,可计赃论。如步军司里私借,令御史台纠察以闻。」
十一年五月二十四日,臣僚言:「近岁大臣罢政及文武官视两府恩数得宫祠者陈乞差破随行使臣等人,除依条合破人数外,又必援例差破直省官散祗候一二十人,及亲兵将校等多至一二百人。如宣借人依条所放已多,又或于数外更乞添差。其视两府恩数臣僚所差名色,虽与执政官不同,亦是更相援例,节次陈乞,有增无减。欲乞应奉祠闲居大臣差破使令,除依绍兴条格外,有条格所无而援例差破诸色人数,并行裁减,量留三分之一,将合减人数发还元处。如更不愿量留,却听尽遣。其有依条合格而愿发遣者亦听。此令一行,非特使(使)大臣无冗占之嫌,凡在官者皆知守法畏谨,不敢冗占,而廪给无妄费矣。」诏令有司遵守格法施行。
十四年正月十四日,太傅、横海军、武宁安化军节度使、充醴泉观〔使〕、咸安郡王韩世忠言:「臣先蒙异恩,请给人从并依见任宰执。今乞将臣见今请给截日住支,并朝廷元拨到官兵五百人、亲随背嵬使臣三十人,除事故外,见有四百余人,今乞将亲随背嵬使臣三十人兼官兵七十人通作一百人,还赴朝廷使用外,有五百余人,乞留照管家属。」诏背嵬使臣三十人交割付殿前司,余不允。初,朝廷以世忠有功,特加异礼,世忠心不安,故有是请。
三十年十月六日,

诏:「今后勋臣之家,令存留在家照管使臣、将校军兵各依所行指挥人数,以五分之一差破。使臣不许差横行,正任人所差使臣不得过两任。其文臣亦差破五分之一。
绍兴三十二年孝宗已即位,未改元。八月十五日,尚书左仆射陈康伯等奏:「左右仆射、知枢密院府依自来体例,各破三百五十人;参知政事、同知枢密院府各破二百五十人。并系枢密院提辖亲兵差拨前来,其间有系三衙军兵人数。今欲各减三分之一,令逐司收管。」从之。
十月四日,少傅、保康军节度使、大宁郡王吴益言:「益先除少保日,已降指挥,恩数并依枢密使例。今乞依例差破给使使臣。所有先借人已经裁减外,合减七人,顾募再合减一十一人,乞免行裁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