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月十五日,吏部状:「承批下两浙转运司申,婺州兰溪买扑酒坊,转运司正行辟官二员,理为资任。所有合用升改文字,乞许依诸州监赡军酒库例。本部勘当,候将来正差到选人日,依本路诸州赡军酒库官,许将逐处见举员数依条荐举。」诏令用监司、帅守荐举。
十月四日,诏诸路武臣提点刑狱举官与文臣员数分半。
七年正月十五日,吏部尚书汪大猷言:「据前监襄阳府户部大军库王总状陈,襄阳府大军仓库监官,自隆兴元年置,亦系湖广总领所给纳大军钱米,与江州、鄂州、荆南事体一同。乞依荆南、江州大军仓库监官,许令所辖六路监司荐举。」从之。
二月九日,鄂州驻札御前诸军都统制赵撙申:「本司属官,往来干集军务,与湖广总领所官属催发大军钱粮事体颇同。乞许依本司主管机宜文字、干办公事,用湖广总领所、湖北、京西两路诸司荐举改官。」诏许互举。
十九日,吏部状:「准批下权广南西路转运判官姚孝资札子,

本路吏员之额倍于他路,比因朝旨减省漕臣一员,并罢岁终不除使副文字。而转运司每岁止举四员,何以为驭吏激劝之术 乞依旧存留岁终不差使副并举员之数,或止依判官一员合得均举及轮举员数。本部契勘,广西路若差使副,合举改官九员;止差判官,合举改官四员。今勘当如岁终不差使副,欲依京西路独员转运已得指挥,分举改官三员,充使副员数,共七员,三分之一举从事郎。」从之。
四月二十五日,诏侍从、台谏、两省官,限半月荐举堪充刑狱、钱谷及有智略吏能各三人。
五月四日,诏:「淮东总领所既已复置,其所举官即合照应未省并以前员数奏举。」
八月三日,中书门下省奏:「在法奏举武举人,各止许一名,委是人数太窄,理宜增添。」诏今后内外各许奏举二名。
九月二十八日,宰执进呈:「六部长贰等岁举改官人,皆是后来许依职司收使。今合依旧法。」上曰:「甚好。」梁克家奏曰:「在京选人,无外路监司荐举。若六部长贰又不许作职司,必不得改官。」上曰:「旧法既然,当使人从法,不可以法从人。」虞允文奏曰:「旧法,承务郎以上谓之京官,则京局不以选人为之,故六部长贰不作职司,亦可令皆用选人。后来磨勘不行,必重申陈,却须更改。」上曰:「此事续议施行。」
同日,诏:「旧法称职司者,谓转运使副、提点刑狱及朝廷专差宣抚、安抚、察访,应节次降理作职司指挥更不施行,

并遵旧法。」
十月九日,诏:「兴化府驻札御前诸军都统制司属官,许依二月九日指挥。鄂州都统制司属官,许令诸司互举。余路都统制司准此。」
十一月八日,诏临安少尹、宁国府长史、司马许依守臣荐举。
十二月二十三日,中书门下省奏白札子言:「窃见监司荐举,以逐路官员多寡定员数。如两浙既为行畿,张官置吏,颇异于旧,转运司荐举亦已增员。淮南两路,户口未复,州县官吏省并处多,而荐举尚用承平旧数,则宜少减。又监司有兼司去处,所举官亦当减于专司。欲乞诸路监司见行兼司所举员数,如系所举二员已上,各合减半。淮南转运使副权减三分之一,候州县复旧日,取旨送部,子细开具所举员数。本部寻取到进奏院供到状,开具诸路监司衔内带兼字并不带兼字去处。内带兼字应如举员数,如系二员已上,依已降旨挥各合减半外,其衔内不带兼字,如提举常平茶盐系合举两员数,如系二员已上,亦各合减半荐举。吏部供到状:一、诸路兼司共举七十二员,一员处不合减,三员处止合减一员。合减改官十九员、从事郎四员、县令五员,共合减二十八员,除减外合举四十四员;一、两淮、京西兼司共举十三员,一员处不合减,三员处止合减一员。合减四员,除减外合举九员。并系改官;一、诸路不带兼字去处,共举一百四十八员,系依旧法。若依兼司举官处二员以上减半,合

减改官九员、从事郎九员、县令八员,共减二十六员,三项通减计五十八员。」从之。
同日,诏:「六曹寺监长贰以下,并检点酒库等处所举官,各分上下半年,前后官通举。」
二十一日,诏:「都统制岁举所知二人,统制岁举一人,以智勇俱全为上,以善抚士卒为次,以专有胆勇又为次。将校士卒,惟其所举。」从臣僚之请也。
八年正月十三日,吏部状:「准批下广东运司申,契勘转运判官每岁依条合举改官四员,如是独员,至岁终不差使副,方得分举改官三员,共举七员,三分之一举从事郎。照得元降旨挥,系罢二广不除使副所举员数。今来广西运司已准放行岁终不除使副分举员数,所有本路与广西事体一同,乞依广西运司体例放行。本部勘会广东州郡比之广西数少,理宜量行增添。」诏与增两员,通六员荐举。
二月八日,吏部状:「准都督批下起居舍人李彦颖札子,每岁选人改官,虽有立定一百二十员之数。来者渐众,常有溢额。本部今相度欲将到部改官人,以放散举主日为资次,不到部改官人,谓四川换给外路就注。以文字到部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