凡再为半刺,有荐者三人则得之矣。

不公不明,十郡而居三四,是天下之民半失其养。请令内外从臣岁举可为守臣者各三人,略资序而采公言,庶其可以择才庇民也。」诏内外待制、太中大夫以上岁举再历通判资序、堪任知州者一人,籍于吏部,遇三路及一州而四县者其序守臣有阙,先差本资序人,次案籍以及所荐者。
八月此条原为大字,据《文献通考》卷三八原文改为小字。,殿中侍御史韩川
言:「近委太中大夫以上岁举守臣,而荐所不及,虽课入优等,皆未预选,此倚荐以为信也。然太中大夫以上,率在京师,唯驰骛请求,因缘宛转者常多得之,迹远地寒,虽历郡久,治状着,课入上考,偶以无荐,则反在通判下,不许入三路及四县州。且州以县之多少而分简剧,亦为未尽。盖繁简在事不在县,固有县多事不繁,亦有县少事不简者。愿参以考绩之实,着为通令,仍不以县之多少而为简剧。」诏吏部立法以闻。已而岁举积多,吏部无阙以授,四年,遂罢太中大夫以上岁举法,唯奉诏乃(奉)[举]焉。
四月二十一日,诏:「在京职事官岁合举官升陟者,文臣六曹尚书以上各六人,待制以下各四人,左右司郎官以上各三人,军器少监以上各二人,武臣观察使以上各二人,着为令。」
二十六日,诏:「臣僚所举十科堪充将帅武臣,令枢密院别置簿录记姓名。内未经擢用人,虽不应路分将官选法,遇有阙,委执政体量精力材实,取旨特差。」
五月二十六日,诏:「阙台官,令学士院举官二员,两省谏议大夫以上同举四员,御史中丞、侍御史同举二员以闻。」
八月十六日,殿中侍御史韩川言:「朝廷之于人材,常欲推至公以博采,及其立法

,则几于利权势而抑孤寒;常欲取勤绩以赴用,而要其终,则莫不取虚名而废实效。近委太中大夫以上,岁于知州、通判人内举充知州,遇三路及诸路四县以上处阙,先差本等,次通判,皆谓被举者。余虽考课上等,亦不得预。朝廷之意,固欲得人,而所荐未必公也。今太中大夫以上率在京师,唯驰骛请求,因缘宛转者得之为多,迹远地寒者固鲜。夫寒士虽久历为郡,及治状已着,考课入上等,偶无近法之荐,则反在通判下,不许入三路,又不许入四县处。彼获一章,即升躐等级,超压老旧,何其幸耶!又以州四县以上为事剧,三县以下为事简,事之繁简在民户众寡,不系邑之少多。臣请以荐举之意,绩效之实,相参修正此条,庶几无獘。其所差知州军,更不限县数。」诏吏部立法以闻。
三年九月十六日,诏:「诸路帅臣、监司、文臣知州带一路钤辖,岁终各察所部诸司使以下大使臣可备选择之人,不限军班杂流出身,并明具材行事实、宜充是何任使,不拘员数,实封保明闻奏。委枢密院置簿,参核其人,以备随材擢用。若所奏不当,论如贡举非其人法。」从佥书枢密院事赵瞻所请也。
十一月十二日,诏自今臣僚有特荐举,毋得列衔闻奏。
闰十二月十二日,诏文臣监司、武臣路分都监以上不许奏举充十科。
二十二日,诏诸路监司勿荐侍从官以上及帅臣。从左司谏韩川请也。
四年二月二

日,御史中丞李常等言:「朝奉郎何宗元学问通浃,乞随才录用。」翰林学士许将言:「太学博士陈祥道尤深于礼,尝增广旧图及考先儒异同之说,着《礼书》一百卷,望试以礼官,取所为书付之有司。」诏以何宗元为国子监丞,陈祥道为太常博士。
五日,吏部言:「元丰中立定荐举文臣承务郎、武臣崇班以上升陟员数,自后荐举官司以所举数足,又泛为考察之荐,于法不应收使。」诏今后文臣系知州军资序及武臣路分都监、知州军以上,方许奏乞考察。
五月二十五日,三省言:「太中大夫以上每岁奏举到知州,见在部人数甚多,致差注不行。及经明行修人,系每遇科场奏举。」诏今后并遇降诏,方许奏举。
六月六日,中书省言:「尚书侍郎、学士、待制及两省官、御史台监察御史以上、左右司郎官、国子司业各限一月举内外学官二员,今后有(关)[阙]日,亦合依此。」从之。
七月八日,诏亳州司户参军、充徐州教授陈师道,候太学博士有阙差。从左谏议大夫梁焘荐也。
二十三日,吏部言:「选人任知县、县令,事务繁重,旧法令监司、知州、通判每岁限定人数举充,已是暗升一资。若到任有改官举主二人,又得循资,及比常调复减举主一人改官。近有不由县道,仍带奏举资序,如诸州教授之类,显属侥幸。欲今后教授并特许奏辟差遣,如系奏举职官、知县、县令资序,候得替,合该磨勘,并依常调本资考第。举

主升改官资,如愿罢,只就奏举知县、县令者听。其吏部选注奏举职官、知县、县令人,所充差遣条更不施行。」诏除县丞及开、祥两县尉系县官外,其帐司官及江宁府等处八十九员录事参军,非元举职事,并依格注常调令录。其应差奏举职官、知县、县令条贯并罢。
二十四日,诏:「监司、帅守今后荐举官,并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