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人,武臣观察使已上三人,合门使已上二人,诸司使已下一人,诸路转运使、副使、提点刑狱臣僚依旧不限数。每人只作一名举主。今后文臣知州军、通判升朝官已上武臣知州军内殿崇班已上,每年并许举三人。其开封知府、推判官,依知州、通判例,每年各举本部内官三人。在京文臣除知杂御史已上、武臣观察使已上,每年许举二人外,其余常参官

更不许举官。其举状已到中书者,且与施行。」
是月,又诏:「河北、陕西、河东三路,方用兵之际,而知州、通判、县令,有司铨授,颇拘资格。其令翰林学士承旨丁度已下,各同罪举廉干吏。」
庆历三年五月二十二日,诏:「臣僚举幕职、州县官充京朝官,判司簿尉充县令,流外出身州县官(允)[充]令录班行,其奏状式样,颁令遵用施行。」
四年四月二十六日,诏:「三司丞郎给谏已上、两省待制已上、御史中丞、正卿监,岁得举正郎已下朝官不得过三人;起居郎、舍人、三司副使、知杂御史、少卿监,岁得举员外郎已下朝官不得过二人;左右司郎中、司谏、正言、三院御史并馆职、知谏院、天章阁侍讲、三司判官、开封府推判官并员外郎已上及正郎见任知州,有出身无赃罪者,并岁得举太常博士已下朝官不得过二人。安抚制置发运使、转运使副、提点刑狱朝臣,于本部内得举正郎已下朝官;提点刑狱使臣、发运、转运判官,得举本部内员外郎已下朝官,并不限人数。仍于状内开说其人堪充何任使,同罪以闻。」
七月二十九日,诏:「诸路转运、按察使副、提点刑狱、朝臣、使臣,于常法举官外,仍于辖下知州军、知县令中,选清白勤恪、政在爱民、不专委刑、人自悦服者,具的实治迹以闻,当议特行旌奖。令御史台遍牒催促,如所举谬妄,实时弹奏。虽举未行,亦坐上书不实之罪。」
五年二月,诏曰:「比者京朝官须因人保

任而始得迁官。朕念廉士或不能以自进也,其罢之。」时监察御吏刘元瑜言:「近年考课之法,自朝臣转员外郎,员外郎转郎。郎中转少卿、监,合须清望官五人保任,方许磨勘。浮薄之人,日趍权门,非所以养士之廉耻也。望酌祖宗旧规,别立黜陟之法,庶几可行。」故降是诏。
八月二十三日,诏广南西路转运钤辖司体量邕、钦、廉边海三州,宜、融、柳近溪洞三部,知州、监押、寨主、巡检使臣内(无)[有]心力武干者,并许举官以闻。仍常令修完城垒。
十月十三日,诏:「今后臣僚下到举合门祗候状,须依祥符六年中刘承渥起请事件,方许投进。」
六年十月二十二日,诏以三司近奏举幕职、州县官监京师新城门,比旧三班使臣仍添食直钱。所举之官,或规避远适,或涉干祷,悉令放罢。却差历外任使臣,凡二年理为一任,食钱仍依新例。熙宁中复差幕职、州县官。
八月六日,诏近臣举文武官才堪将帅者,以名闻。
皇佑三年五月,宰臣文彦博等荐工部郎中直史馆张、殿中丞王安石、大理评事韩维,皆以恬退,乞赐甄擢。诏赐张三品服,召王安石、韩维试于学士院。
六年,诏威、茂、黎、集、壁等知州及戎、泸州通判,自今转运司举本路京朝官知县前任成资今任一年,或前任一年今任二年者为之二年:原作「一年」,据《续资治通鉴长编》卷一七○改。,候满三年,理初任通判。
十月,诏十路都总管、安抚使举诸司副使、合门祗候材堪将帅者一人。
四年八月,诏文臣御史知杂已上、武臣观察使已上,举诸司副使至合门祗候堪提点刑狱任使者各一人。
是月,诏待制、观察使已

上举文武官任边要者各一人,其已在边及历路分都监者,勿举。
五年七月十三日,诏:「御史台察访中外臣僚奏荐,如有所举非其人者,立须弹奏,必行之罚,宜自近始。其已系提点刑狱已上差遣者,并不得荐举。」嘉佑六年正月,御史台乞申明此诏。有旨,本台每于岁首举行颁布。
十月七日,诏今后臣僚许令指射差遣者不得乞系举官之处。革侥幸也。
至和二年二月十五日,侍御史毋湜言:「乞今后新除经略安抚使及沿边总管、知州等,未到任间,不得奏辟武臣及班行充本路差遣。如到任后,果有怯懦昏昧、年老疾病之人,即具以闻。从朝廷审察其实,即许辟人冲替。所冀权臣之门稍息奔竞,边隅差遣,不至豪夺。」从之。
十一月,诏吏部流内铨、南曹:「自今合举官,文臣知杂御史、少卿监、武臣合门使以上,并江淮发运、诸路转运使、副使、提点刑狱、朝臣、使臣、开封府推判官、府界提点,更不限赃私罪,余犯私罪杖已上,并不理为举主,若私罪笞者听之。」
嘉佑元年二月,吏部流内铨言:「请入令录选人,举主不犯赃滥及非致仕分司者,听许收用。」从之。
二年五月,诏:「凡举官已施行者,后虽有改节,不许陈首。及被举之人,毋得纳举主。」至七月,复诏:「近制,举官不许陈首,其在部内守官而改节者,许发摘,同自首法。」
九月,枢密院言:「自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