短使,升半年;三事以上,升半年;两事,升一季;一事,与出官。第三等,步射六斗,射亲十中一,马射五斗,马上两种武艺,《孙》、《吴》义十通三,策三道成文理,律令义十通三,计筭钱谷文书五通三。如中五事以上,升半年;三事以上,升一季;两事,与出官。已上步射并发两矢,马射三矢。」从之。
三年闰九月十二日,诏:「宗室三班使臣,如犯罪殿罚,并令大宗正司关牒三班院照会。」
五年五月十一日,改三班院为吏部侍郎右选。
七月二十四日,尚书吏部言:「立到选官格,各随所任职事,以入任功状立格。如选巡检、捕盗之官,则以武举策试武学生,或因臣僚以武略论荐,或自陈兵略得出身之人。他格仿此。」从之。
七年五月一日,泾原路经略司言:「自今沿边将官城寨使臣坐事冲替者,乞再下本司审察。军前得力人,量事大小,于酬奖折除,或展年降官,依旧在任。」从之,令尚书吏部立法。
哲宗元佑元年十月四日,吏部请:「本贯川人,听三班内一任归川。其因酬奖得家便优使,及不拘路分者,亦不注川阙。」从之。
三年闰十二月十四日,诏:「陕西、河东蕃官蕃兵,三路广西、川陕、荆湖民兵及敢勇效用之属,并隶枢密院,兵部依旧主行。其余路民兵,令兵部依旧上尚书省。应小使臣初补及改转,并吏部拟抄画闻讫,送枢密院降宣。」
四年五月二十四日,吏部言:「沿边使臣差遣有见阙处,欲以远近添立日限,无故违限者论。如之官不赴律满一年,沿边主兵官满半年,不以有无事故,本处三十日内报所属别差官,系奏举者报元奏举处,并不得放上。未申报间到任者,听上。候到吏部,并降一等差遣。无等可降者,降一年名次,俱于远小处。」从之。
绍圣元年九月二十八日,诏吏部右选类姓置籍,视左选拘辖功过。从侍郎叶祖(洛)[洽]请也。
元符三年闰九月二十三日,(诏)兵部侍郎兼权吏部侍郎黄裳等言:「乞巡检除三路依材武格外,控扼重法去处,五日非次限满,更限五日无应格人,即取守城随军被赏免短使,及呈试武艺、升半年名次以上,并曾历巡检、监押、任满无遗缺人,庶几差

注稍通。」从之。
元丰格内一项,保举沿边重难使,亦人材武格自有,元佑间删去,自此阻节差注。乞赐取会元丰格看详,特将旧格改正,及乞将自来曾经保举 徽宗崇宁元年十二月二十日,东头供奉官薛仲孚等状:「窃见侍郎右选守待差遣使臣,见有数百员,盖为凡有阙出,十中八九须用材武。伏(法)[沿]边重难任使之人,并合后被举使臣,并许依旧作材武格差注。」诏保举沿边重难任使依元丰格作材武(注)[差]注。
二年四月七日,吏部言:「所总小使臣一万余员,若止以劳绩、举主、过犯考任,一概选取,难于铨总。今用元丰旧法,酌以时宜,将窠阙职务随时增损,修立选格。其有事干边防、黄河(埽)[扫]岸或职务要剧,并随官置缺之类,请并从旧法。」从之。
二十六日,吏部员外郎张康伯札子:「勘会侍郎右选所管小使臣约及二万人,有经数十年未常到部者,几三千人。伏乞朝廷指挥,将上件姓名随乡贯分下诸路,令根括逐人不赴部因依,委逐路长吏结罪保明供申。候到,令吏部点对开凿,籍为实数。仍委逐州半年一次具辖下使臣到任、罢任、寄居、土著、事故、亡殁,逐一开乡贯、姓名、三代申吏部。如有稽违,并乞从本部奏劾施行。」从之。
三年二月十二日,诏吏部:「应注材武格内保举沿边重难任使一项删去,并崇宁元年十二月二十日保举沿边重难任使作材武差注指挥,更不施行。」
四年五月十八日,上谓辅臣曰:「武臣入流颇滥,有右班殿直在后阁中掌笺奏,乃后苑玉工出身,须立法革其弊。或试弓马,或试刑法,方许出官,即流品自清。可令三省措置。」
大观元年八月十日,尚书吏部员外郎张抟札子:「契勘侍郎右选差使臣等二万二千余员,自来改转官告入递,多为铺兵盗取绫锦,官司虽依条行遣,经历岁时,不能拜命。大观元年正月,鄜延路安抚司状称,沿路去失官员改转官告二十七轴。一路如此,佗路可知。抟欲乞请州军专委通判职官,点检进奏院引目,有四选告 、宣札、帖牒之类被盗失者,限一日保明,入马递申尚书吏部勘当,先给公据,降付与转元官,或使赴任,合干官司,一面依自来条例勘会施行。所贵天泽下逮,物莫能间,亦使限年蹑级之吏,咸知所勘。」从之。
二年十一月二十八日,中书省言:「尚书吏部侍郎慕容彦逢等奏:奉诏将本部具员名数,依仿旧制,考正差 ,编为籍。凡差注举选及应用条格等,并随缺注入。今注勘员缺七十余处,已编修成书。」诏各特与转一官。
三年三月十七日,枢密院言:「殿前司呈试吏部出官使臣,其射法依元丰格,而事艺多不应法。皆系有官人,止为呈试出官,不复责以技能,而材武之士,无以旌别。欲依元丰法,如愿试材武者,校以五事,若应格,与

免一任(滥)[监]当,注授三路沿边差遣;其次免短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