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曰:「因注差遣,累与使臣相见,尚犹患不知其人。若付之审官,则愈不可知,缓急难为选擢矣。」上曰:「欲知之,不在数见使臣,常程差遣何足与 」王安石曰:「省细务,乃可论大体。」韩缜曰:「此事于枢密吏人不便。」彦博曰:「果合如此,亦不论吏便与否。」安石曰:「密院亦止是五代始置。」曾公亮曰:「欲分宰相权尔。」上曰:「前代乱,岂缘不分枢密院乎 」安石曰:「纲纪修,视听不蔽,则人主权自然归一。不然,则枢密亦能专权,如史洪肇之徒是也。五代用武,故政出枢密,宰相备位而已,非治法也。」于是降诏卒置之,仍省枢密院六十有二事归之。官制行,归吏部尚书右选。
,酬奖迁官,方理为战功,着为令。 神宗元丰二年八月二十三日,审官西院言:「磨勘供备库副使刘希奭,历任两以边功迁官,在格当异常调。」诏希奭与转七资,仍诏自今身经战
三年正月五日,御史舒亶言:「铨院事无正条,止凭吏人检到例,因缘或致奸弊。乞委官以例删定为例策。」诏铨院合施行事,并编录入敕令格式。
五年五月,改审官西院为吏部尚书右选。
哲宗元佑二年五月四日,诏:「大使臣如曾任将副,不因罪犯替罢,见今合入亲民差遣,年五十七以下,并许依条选具脚色,仍于引验状内别立项开排,申枢密院。」
三年四月十三日,诏吏部授兼管买马官,并赴枢密院引验。
徽宗崇宁元年五月十四日,吏部言:「勘会小使臣年七十以上,在选长官体量堪厘务,注监当止一任,便令致仕。历任有军功捕盗,曾经转官者,加一任。唯大使臣年七十以上,应入监当人,致有年八十以上,尚赴部承授差遣,显见难任职事,别无止法。本部相度,乞将大使臣今后依小使臣法施行。如允所请,见在部授差遣之人,亦乞依此施行。」从之。
二年二月二十九日,吏部侍郎刘拯等札子:「臣等切详旧法,主兵使臣内地以三十个月,陕西、河东城寨以三年满替,所以重边任也。监当以三年,水土恶弱处以二年满替,所以优恤瘴疠之地也。元佑七年,因右侍禁陈师式乘朝廷欲变乱法度之隙,徼幸速理

资任,奏乞但以三年为任者,并以二年或三十个月为任,于是差遣不以亲民,监当事务不以缓急,水土不以善恶,但理正亲民资序者,一例以三十个月为任,甚无谓也。臣等欲乞冲改不行。」诏依旧法。
大观二年十月三十日,诏吏部逐月合引验将副,依格选识字人子细审择。
四年正月二十七日,臣僚上言:「窃谓官吏能否,未易遽知,故荐举之法,必俟成考,功绪可稽,然后公举其能,以备任使。岂有未经正任,而可预荐论者 臣伏见吏部右选大小使臣未曾经任,尚充吏职,如手分楷书之类,因缘干请,例荐升陟。京师局务,多是从官提领,而省府寺监咸有岁荐常员,承例奏举一员,累至十数。铨部、密院凡有差使校定等差,每以举主多寡为优劣。他日出职,无与争其优者。臣愚欲乞使臣充吏职人,更不许荐升陟。其旧充吏职日所得举状,仍不得收使。」从之。
政和四年八月二十六日,诏:「应自今杂流入仕,因功赏推恩,谓吏人、公人、作匠、技术之类,至武功大夫止,不迁横行遥郡。虽奉特旨,许执奏。」
六年十一月二日,诏:「武臣自今应杂流入仕迁至横行者,其恩数请给奏荐等,并依武功大夫法,着为令。」
修立到吏部四选通用令,诸路沿边不得注授宗室女夫。窃详立法之意,盖为不欲宗女远涉烟瘴之地,而其夫或怯懦,有误任使,遂行禁止。然其间实有武略,练习兵机,曾立战功,及累经边任之人,因娶宗女,遂屈之内地,诚为可惜。欲乞宗室女夫曾立战功及曾沿边两任无遗阙,除二广、四川外,应三路沿边,并许注授,使实有材武之人,得以自效。」诏依所乞,仍于元条内添入「有战功非」。 七年二月十二日,吏部尚书张克公奏:「伏
十一月六日,诏吏部:「大小使臣员额盈溢,差注不行。访闻多缘吏职混淆,未经区别。勘会吏人叨冒一命,寅缘请托,规求罢去,径归铨选注授差遣,冗猥之由,实自此出。自今内外诸司合位,应缘人吏补副校尉承信郎者,依格支破请给,不罢吏职,不得参部,都官吏部未得注籍,候转至大夫日,赴部参选,呈试依法。若武功郎以下,应因减放罢职,不得奏辟,止许差充他处吏职祗应。如有该载未尽事件,尚书省取索勘当,条具将上,取旨申明行下。今日以前,特免追改。或日后续降处分,并许执奏不行。如有违犯,并以违御笔论,委御史台弹劾。御史台失弹,三省互紏以闻。务在百执恪意遵守,着为永法,无或冲革。」
宣和二年七月七日,臣僚上言:「比者诏令数下,有所厘正,率由旧章,至训敕在位,冲改元丰法制,以大不恭论,甚盛德也。然有司奉成法,虽知其或戾,不敢辄请。臣请粗陈一二。谨按,吏部右选知州阙,元丰格率注知州人,虽有曾历或实(立)[历]两任与一任之文,要之,知州人

见知州阙,即得射也。至资序之深浅,功过之多寡,下状虽众,差注自有本法。崇宁改格,唯四十五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