旨,余并遵守旧制。切详民事一项,初无立定名色,失之泛滥,遂使人吏因此得以沮抑在部之人。欲乞自县令以上,非自犯民事得罪而因人连累者,止令依格法注拟,更不申取朝廷指挥。」从之。
九年十月十七日,吏部言:「见使通判、知县等窠阙,若晓示半年以上无人愿就,作破格差注。新复州军窠阙满一季,亦准此。所有兼兵其余知县阙,乞并依已立定广南、淮东西、湖北知县窠阙破格差注施行。」从之。
十一月八日,臣僚言:「近年士大夫奔竞侥求之弊,初改官人唯注知县,谓之实历,盖欲其改官之后,更练民事,以成其才。虽不拘常制,不得奏差,此祖宗之法,绍兴新重修也。比年以来,纔得改官,求堂除差遣,内则欲为寺监丞贰等官,外则欲为倅贰,自知县以下,皆不欲也。宛然干求,必欲得之,宁涉岁月,不愿参部,遂使实历之法几废。尚左之员常少,而奔走于执政之门者,止之复来也。愿降睿旨,初改官人未经实历,选人未经州县,并令赴部,依法注授,不得辄至朝廷干求差遣。有违戾者,悬惩一二,以示必行。至于诸路辟置属官,员数猥多,与夫臣僚泛乞添差不已,亦缘侥求所至,致耗费廪禄,颇喧物论。若量事减员,及杜其陈乞,在士大夫未为失职,而撙节国用,实非小补。」诏令吏部措置申尚书省。宰执进呈右正言巫伋奏:「比来调官行朝者,纔自改秩,无意作县,不肯参部,干求堂除差遣者比比。吏部亦不遵用祖宗条法,依限注授。欲望持降睿旨,申严约束,行下吏部,依祖宗格法,初改官人并与知县差遣。」上曰:「铨曹注授,自有祖宗成法,可令吏部常切遵守。」
十一年八月十日,吏部言:「本部通判阙,见依绍兴七年指挥,使四年阙。签判依绍兴四年指挥,使三年阙。即自通判、签判阙不多,欲乞将通判使五年阙一次,庶易于发遣。」从之。
十三日,吏部侍郎魏良臣言:「本部所行官员整会、升改、磨勘、酬奖、差注等事,缴到真本付身、告 、宣札、帖牒之类,并追篆文官辨验,往往因致留滞。绍兴五年八月二十六日指挥,并从本部长贰集验,不用篆文官,见行遵用。续承八年七月二十七日 ,四川换给便宜付身,复追篆文官辨验。

窃详川、陕止是大使司出给付身,本部长贰郎官自可参审。欲乞遵依五年八月已降指挥,所贵杜绝奸弊。」从之。
十二年六月七日,吏部检准十一年十二月十五日诏,监当资序初除郡守,其已除未到,具姓名罢之。内曾任监察御史以上职事,则不拘此令。勘会新知秀州刘阜民系监当资序,曾任待制落职。今来复除秘阁修撰,职名系在监察御史之上。诏许之任。
二十二年七月十四日,吏部郎官沈虚中言:「已降指挥,知、通、县令委吏部长贰铨量,而知州又定日过门下省审察。今在部官止遵在外指射之文,及铨量过门,经时不至。乞比附四选,铨量过门六十日不到,许以次人搀注。」从之。
十一月十八日,赦:「应承务郎以上及小使臣,不因赃罪降充监当,并与牵复差遣。或乞新资监当人,愿理元资序者听。」
二十六年三月一日,诏:「二广容、贵、新、柳、南恩州、吉阳、万安军见阙守臣,令吏部权行差注一次。如一季无人就,即破格差初任通判人。」先是正月二十八日,通判肇庆府黄公度召对,上(司)[问]岭外弊事,公度奏言:「二广数小郡,如贵州、新州之类,有至十年不除守臣者。盖缘其阙在堂,要者不与,与者不要。」上曰:「若拨归部,当无此弊。」续因臣僚上言,故有是诏。
二十八年八月十三日,诏:「尚书左选见榜监当阙满一月,无京官就,许右选通差。满一季者,破格差注。」从吏部侍郎周绾请也。以上《中兴会要》。
孝宗绍兴三十二年已即位,未改元。七月十二日,吏部言:「该登极赦,应文臣承务郎、武臣承信郎以上,并内臣及致仕官,并与转官。今措置乞将在外并临安府承务郎以上未经磨勘之人,令召保官一员,委保无诈冒违碍。其已经磨勘之人,并行在见任官随侍子弟,虽未经磨勘,并免召保。」从之。
隆兴元年五月二十七日,吏部言:「广南路系僻远之地,转运司使阙差注,少有京官愿就。措置欲将高、化、昭州签判员阙,依象、浔等州已降指挥,本司依见行条法破格差注。如大藩节镇注第二任知县,次初任合入知县资序人,余州注初任知县,次第二任监当资序人。如榜谕满一季,又无京朝官愿就,即许差职官人。昭州签判候今定差,仍旧本部使阙。」从之。
八月五日,吏部状:「依指挥并省吏额,尚书左选见管主事一名,令史二名,守当官二十六人,贴司楷书共二十人。令于权守当官内减罢四人,止充贴司祗应,于权贴司内减罢五人,并徙下裁减。其减罢权贴司,候将来有阙日,却依元名次,从上拨填。」诏见在人且令依旧,如将来遇阙,更不迁补。
十一月五日,权吏部侍郎余时言札子:「契勘左朝奉郎崔延祖乞换给付身,本部照得本人系从政郎上循儒林郎两资,不合收使。今乞将本人前件不该收使两

资,比附三选条法指挥,除豁挨排,将该遇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