直、三班奉职、借职差使有差。
元丰元年三月九日,诏:「文臣在京监察御史里行,在外路诸提点刑狱、府界提点以上,武臣在京合门副使,在外路分(铃)[钤]辖以上,各举堪应武举一人。」
十月四日,诏兵部以贡举敕式内武举敕条,再于诸处索文字,删类成武举敕式以闻。
三年三月十三日,上御集英殿策武举进士。
五月二十八日,诏:「引试武举生,用促张弓、减指箭射两石以上者减一斗。」
三年六月九日,尚书兵部言:「武举故事随制科 院试,昨两试武举,并随进士。今用新制,进

士举罢,方试武举,重复差官,于事无补,但有浮费。与进士同时 试为便。」从之。
八月八日,诏两制、台谏至总管、监司各举堪应武举进士一人,以名闻奏。
四年正月十二日,中书礼房请令进士试本经《论语》、《孟子》大义论策之外,加律义一道,省试二道;武举止试《孙》、《吴》大义及策。从之。
五年三月十一日,诏武举人御试日马射。
十二日,上御集英殿策武举进士。
六年闰六月十二日,诏尚书兵部:「自今后文臣待制、三省郎官、正言、监察御史、提点刑狱以上,武臣横行及路分都监以上,各举应武举一人。」
七年十一月十一日,诏:「武举依进士试大义一场,第一等取四通,第二等取三通,第三等取二通,并为中格。」从司业翟(忠)[思]、(生)[朱]服(新)[所]定也翟思:原作「翟忠」;朱服:原作「生服」;所:原作「新」,并据《续资治通鉴长编》卷三五○改。。
八年五月二十五日,武举进士赵图徽等三十九人,并赐袍笏银带。
十一月十六日,诏武举人犯学规或贡举法被罪,听依进士量罪等级叙理。从蹇序辰请也。
哲宗元佑三年三月十一日,上御集英殿策武举进士。
十六日,试武举进士射艺于崇政殿,推恩补官者十有五人。
六年三月十一日,上御集英殿策试武举进士。
笏。」从之。 十四日,三省言:「武举绝伦人辛育等十六人,弓应法,弩射得,与三班借差,减五年磨勘,边上指使差遣,依令支赐。弓不应法,弩射不得,欲且令温习事艺。内借职郭彦卿弓应法,欲减二年磨勘,特赐袍带
五月十一日,诏府监贡举敕

考校武举内「武艺绝伦,策(议)[义]不入等,而文理稍可采者奏裁」一节勿用。
绍圣(九)[元]年正月十八日天头原批:「绍圣止四年,『九』疑『元』之误。」据改。,诏改差礼部侍郎孔武仲试得解武举人武艺。
三月十五日,上御集英殿策试武举进士。
十八日,三省言:「呈试武艺人杨达等三十人,听(侯)[候]指挥。绝伦人王士言等五人,欲与三班借差,减磨勘五年。射不得人,且令温习。」从之。
二十四日,兵部请增修武举得解免解举人等条。从之。
同日,三省言:「拟到武举人推恩,策入优等上三人,与右班殿直,四人(不)[以]下与三班差使,减磨勘年外,并武艺绝伦及上舍人各减磨勘年有差。」从之。
二十五日,尚书省言:「三班差使颜充状,系省试正奏名,据熙宁法,武学已有官人,于旧官上比类推恩。按充元拟定于合得名目外,为系差使,更减磨勘二年,已赐诏可,欲更增减一年推恩。其入优等上三人,策入优等第四人以下,及策入平等人推恩外,系差使者,更赐减三年磨勘有差。」从之。
三年四月十二日,诏依熙宁贡举式,诸武举绝伦策义不入等,并奏裁。
四年闰二月二十五日,上御集英殿策试武举进士。
二十七日,上御崇政殿军头司,引见武举人张闳等五十六人,试武艺张闳等三十三人候指挥,刘师中以下二十三人与三班借差,减五年磨勘,边上指挥,仍依令支赐。
四月十三日,翰林学士、同知贡举林希等言:「应武举人止试策一道,大略欲乞

依进士试三道。」诏自今发解省试添试策一道。
十一月二十三日,兵部言:「武举骑步射中程递升等,策义入平等者不升。若骑步射绝伦而策义不应选者,不得以名闻。」从之。
元符元年二月二十九日,兵部言:「呈试武艺人,依敕限十二月以前到部。有疾故趁限不及期者,许令次年就试。缘其间不无违限冒称疾病之人,若便与收试,即到部条限徒为空文。乞召保官经所属自陈,给据保明,申兵部验实,许次举就试。」从之。
徽宗大观元年十月十日,诏:「材武之士骑射应格为上等,然绝伦之艺世不乏人,法未该载,深恐失士。若文入优等而武艺超越,可令随文士岁贡,依上舍上等法。」
二年七月二十七日,诏:「诸州武士试补,与文士别场引试,马射九斗三上垛为五分,八斗三上垛为四分,七斗三上垛为三分,七斗二上垛为二分,七斗一上垛为一分。令学制局立法改正,马射八斗九斗、一上垛二上垛并与理作分数。」从前宿州教授胡(及)[伋]请也。
四年八月十三日,诏:「学校之法,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