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经御试下一举、省试下两举,诸

科御试下三举、省试下四举,将来并与免解。应举人因事殿举,并特候有科场依例取解。其今日以前永不得入科场人,如经今三赦,亦限到半年内于所属投状,立便缴申礼部,令本部定夺情理不至深重,特逐旋闻奏,许令取应。」
五年九月三十日,礼部尚书朱谔奏:「今将诸路元符二年、崇宁元年、四年三举就试终场人数,以国子监、诸州解额及已拨开封府额充诸州贡额,并五路诸科剩额发解人数,除出一分充贡武士额外,共二千三百三十四人,纽计约三十四人取一名,均拨诸州,共计一千六百四人。其畸零拨不尽数,亦以逐州人数多者,零十二人以上更添一人,共计八十二人。其逐州解额元多于今来所约人数者,更不增减。」诏东南占用五路解额,其五路多勇士,宜增一分为二分,以贡武士。余可就整立额,不及百人者,留以待天下孝悌特起之士,再可分拨闻奏。
十月十三日,礼部尚书朱谔言:「五路剩额并诸科正解人数,共六百五十四人。内除二分计一百三十人充贡武士外,有五百二十四人。依御批指挥就整,将五百人分拨诸州,余二十四人留以待天下孝悌特起之士。寻以应举人及诸州解额纽计人数分拨,内有不该添拨州军,亦各添拨一名充贡。今将上项五路额并国子监解额再分拨诸州贡额,元约三十四人添一名。」诏福、建州所增太多,福州可拨四十人,建

州三十人,高州十人,眉州二十人。余依所奏,其所减人数,留待天下孝悌特起之士。
二十二日,德音赦书:「到省进士一举、诸科二举,及曾到御前,不以举数,并免将来文解。内曾到御前者,如将来南省考试不合格,奏取指挥。」
十一月九日,礼部尚书朱谔言:「国子监解额四百七十六人,已奉朝旨同五路剩额一处添拨诸州了当。所乞留三分发解,计一百四十三人,今于已添拨诸州贡额内措置均减,留充本监将来一次科场发解人额。其权留外并不该权留处已添拨人额,并合与本处七分解额,充今来三年分贡之数。」从之。
大观元年正月一日,改元赦文:「应诸路进士、诸科,曾经元丰五年以前省试下,元佑三年以前御试下,并进士明经御试下两举、省试下四举,诸科御试下四举、省试下六举,及开封府国子监进士、诸科,曾经绍圣元年以前省试下,绍圣四年以前御试下,并进士明经御试下一举、省试下两举,诸科御试下三举、省试下四举,并与免将来文解。」
二年八月二十二日,诏:「有官杂出身人殿侍、摄官、医学、祗候、博士、助教取解,每就试终场,十人解一人。若零数及四人,或请解不及七人者,亦解一人。」
宣和三年二月二十一日,诏:「太学内舍、国子上舍及未曾赴上舍试贡士并国子生,并与免解赴将来省试。以合就上舍试次数理免解次数。」
十一月二十二日,诏:「太学解额

依《元丰贡举 》,以五百人为额。内除拨二十四人归滑、郑州外,合解四百七十六人。国子监依《元丰贡举 》以四十人为额,开封府依《元丰贡举 》以一百人为额。崇宁分拨五路解额,系以剩额并诸科正解人数均拨,合依崇宁五年指挥,拨六百五十四人与诸路,令礼部均拨。」
四年七月三十日,三省言:「已降指挥,五路剩解额,依崇宁五年指挥,令礼部拨六百五十四人与诸路。续取到礼部状,崇宁五年分拨五路剩额,并诸科正解等人数,与东南等路系将诸路已应与就试终场人数纽计分拨。缘当时系有九百二十二人,每三十五人九分二厘一毫三丝八忽均一人。今来除拨还太学额外,止有六百五十四人,合以五十人七分四厘均一名。均拨过六百五十二人外,有均拨不尽零数二人。」诏一名与杭州,一名与湖州,余并依。
六年七月一日,礼部言:「转运司发解就试避亲门客,依元丰法,合行就试终场,每七人解一名;依崇宁贡举法,避亲门客合行就试终场人,每十人解一名。」诏依元丰法。
七年十一月十九日,南郊制:「应诸路进士曾经大观三年以前省试下,及贡士大观三年以前退归本贯合理举人,并政和五年以前御试下;开封府、国子监进士政和五年以前曾经省试下,及贡士昨因政和五年以前退归本贯合理举人,并曾经政和五年以前御试下;及诸路进士曾经省试

下,并贡士退归本贯合理举及四举;并学生昨贡至辟廱,曾经升补太学内舍,宣〔和〕三年以前退归本贯,合理国学一举人,并特与免将来文解。」以上《续国朝会要》。
选举 宋会要辑稿 选举一六 发解

宋会要辑稿 选举一六

发解
光尧皇帝建炎元年五月一日,赦:「靖康元年得解及州学职事人,并与免将来文解一次。」
二年十一月二十二日,南郊赦:「应诸路进士曾经政和二年以前绍兴元年明堂赦,政和五年四月明堂赦,政和八年七月明堂赦,宣和三年十月明堂赦,宣和六年、十三年十三年:当为绍兴十三年。郊赦,建炎二年、十六年十六年:当为绍兴十六年。郊赦,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