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理举数。其外处虽有解数,不系本府户籍,即不得理入在京举数。嘉佑二年四月二十八日 :『今后并须在本贯取应。其日前已在他处寄应取到解者,许经逐处官司陈首,勘会诣寔,即与移牒并给付自公据,令还本贯,及具前来得解并陈首因依申省,许通理举数。』又三年正月二十四日诏:『先无户(令)[今]有户,先有户今无户,并乡贯移徙者,许经贡院投状,召京朝官委保诣寔,与叙举数场第者。』近日举人多以典卖田产为名,不无伪滥。欲乞或有典卖田产,移往别州者,并令随契经本属州军开(柝)[析]典买某处因依,保明申礼部,改正贡籍施行,更不用京朝官充保。无本属州军保明,即不在叙举之限。又六年五月十九日本院奏,欲乞自嘉佑二年降 以前,应开封府及别州军寄贯人,方许陈首通理举数。仍限至今年终,不经逐处陈首,更不在收接。其系嘉佑二年以后寄贯人,并不在陈首之限。诏可。看详上项条贯,盖欲举人尽归土著取应,则官司可以询察履行,稍近乡举里选之法。虽嘉佑六年本院奏乞限至终,许令陈首,通叙举数,还本贯取应,其举人多是不曾依应陈叙。欲乞应开封府并外州军举人,自来于三两州户贯并一州三两县户贯,请到文解者,与限至今年终,许经本贯州军陈述因

依,合并归一处户籍。仍令本贯州军结罪保明申贡院,勘会三代年几并同,与通叙举数。如出限及无本贯州军保明,更不在叙举之限。即不得将外州军文解移徙入开封府国学。」从之。
【宋会要】
选举 宋会要辑稿 选举一五 发解

发解

治平四年十月四日,三司言:「国子监等处解发举人,并占寺院,秽污未便。欲乞自今后 厅以嘉庆院,国学以高翰宅充考试院。翰宅倒塌,见在一千八百间,相度只修一百二十五间。」从之。
神宗熙宁元年十一月十八日,南郊赦书:「应贡举人,进士、诸科曾经仁宗朝皇佑元年以前殿试下,并进士、明经、前进士诸科曾经嘉佑二年以前省试下,嘉佑四年以前御试下,并进士明经御试下两举、省试下三举,诸科御试下四举、省试下五举,并与免取将来文解。应举人从前因事殿举者,特许候有科场依例取解。其今日以前永不得入科场人,候经三赦,亦特许依例取解。」自是至元符赦书,殿举人并用此制,永不得入科场人限赦到半年内,于所在投缴,申贡院,尚书礼部定夺情理,逐旋闻奏。
二年六月二十二日,诏诸州军监举送发解考试、监试官亲戚门客,类聚送转运司,与锁厅明经一处考试,各十分取一分半为额。即余分或应举不满十人,并五人以上听解一名。其四人以下,如灼然有文艺可称者,准此。以上并不系诸州军解额。从礼部请也。
十二月十一日,诏:「礼部下第进士五举、诸科六举、尝经殿试,进士六举、诸科七举、经礼部试者,年五十以上〔以〕名闻。内三路人第减一举。其庆历二年以前礼部试下进士两举、诸科三举,并具姓名、年

甲、乡贯以闻。」
三年三月六日,诏:「景佑五年以前礼部试下进士一举、诸科两举、年六十五以上,令本贯州县以名闻,当特推恩。如开封府、国子监举人,令止召见任京朝官二人结罪保明。其进士两举、诸科三举,更不限年。若进士七举、诸科八举、曾经殿试、年四十以上,并令赴今殿试。内庆历三年礼部试下进士两举、诸科三举,亦不限年,与免解。」
四年八月十八日,德音:「进士礼部下三举、御试两举,诸科礼部下四举、御试三举,并免解,尝殿举者许应举。」
七年十一月二十五日,南郊赦书:「应诸路进士、诸科,曾经皇佑元年以前省(院)[试]下,嘉佑三年以前御试下,嘉佑二年经御试下三举、省试下五举,诸科御试下五举、省试下七举,及开封府、国子监进士、〔诸〕科曾经嘉佑六年以前省试下、嘉佑八年以前御试下,并进士明经御试下两举、省试下三举,诸科御试下四举、省试下五举,并与免取将来文解。」
八年七月二十三日,诏开封府、国子监举人并就一处考试,仍以两处解额通计取人。
十月十六日,诏:「国子监上舍生顾襄、安惇、丁执古、虞滍、叶唐稷如不得解与免解,已得解免礼部试。」
九年正月二十四日,诏:「熙州举人自今解二人,河州一人,须户贯实及七年。」
十年二月二十五日,广南西路德音:「应本路进士南省下三举,并特免将来文解。南省虽不合格,别作一项奏名。其因事殿举者,并许

将来取应。」
十一月二十七日,南郊赦书:「应诸路进士、诸科曾经皇佑五年以前省试下,嘉佑四年以前御试下,并进士明经御试下三举、省试下五举,诸科御试下七举,及开封府、国子监进士、诸科曾经嘉佑八年以前省试下,治平二年以前御试下,并进士明经御试下两举、省试下三举,诸科御试下四举、省试下五举,并与免取将来文解。」
元丰元年六月十一日,诏:「武学上舍生在学一年,不犯第二等过,委主判同学官保明免解。从上无过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