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立赏许告重赏之法,仍乞先立宽限,听其首原。应今后特奏名人,本部差无元得解及逐次到省可照文据,并不得召保放行。」从之。
干道元年三月二十五日,尚书吏部侍郎叶颙言:「臣仰惟陛下自即大位,首霈异恩,至于累到省试人,自四举以上即授以官,或试入下等与升等恩例,德至渥也。但比来到部毋虑数百人,无阙可以处之。彼该恩者无非迫于晚景,欲丐寸禄。欲乞将特奏名见

在部人,依西北留京人例,权与岳庙差遣一任,愿就者听。庶人被实惠,而无淹滞之孍。」诏三省看详,其后省看详:「特奏名进士难放西北流寓注格(格)岳庙,缘该大霈,欲特注破格一任文学助教,仍理为权官。已注官者,不许更援以为比。」从之。
二年八月九日,诏:「今举系龙飞,特奏名第三等、四等,(今)[令]吏部特与依建炎二年赦放行参选;其第五等人元系诸州助教,已降指挥,特与依下州文学恩例,自舍待郊出官。」
十二月十六日,礼部言:「国子监看详臣僚所请,将诸路进士八举、年四十以上,五举、年五十以上,并初举甲子绍兴十四年得解,十五年到省试下之人,即不曾经展过省、殿试年,自合依旧制,自解到省试下实及三十年,并许赴特奏名殿试。伏乞详酌施行。」从之。臣僚言:「隆兴元年,言者乞立定法,进士自绍兴甲子以来,必一举三十年而后推恩。而国子监看详,不曾推原乃后举而为三十年之数,是致今举犹守旧。比来二十七年人,年未及五十,不及五举,赴特奏名试者,有四倍之多,乞行厘正。」再下看详,而有是命。
十八日,诏:「今举四(州)[川]特奏名进士第一等第一名为该龙飞恩例,特赐同进士出身;第二等至本等末,并赐将仕郎;第(二)[三]等至第四等并赐下州文学,依建炎二年赦放行参选;第五等并赐诸州助教,特与依下州文学恩例施行,仍待郊赦出官。」
(十)三年十一月二日,南郊赦

书:「(会)勘〔会〕昨于干道二年内均命赴特奏名进士,例系该龙飞恩例,缘事赴试不及之人,将来殿试唱名,特与依前举龙飞恩例升等施行。」六年十一月六日南郊赦书同。
五年十一月二十七日,礼部言:「四川安抚制置使司试院考校合格特奏名进士王献明等九十一人,乞推恩依故例及已获旨,合依干道五年行在殿试未升降以前比赴行在特奏名进士人数,纽及分数,开(其)[具]五等推恩。前所具逐等内有剩取之人,亦从本部依例递攒,于次等内从上名次安排。谓如第一等剩取一名,递攒作第二等首之类。数内该赴干道二年特奏名试,缘事赴试不及,欲将似此之人,照所降旨特与依下州文学恩例,待郊出官。」从之。
六年十一月六日,南郊赦书:「昨礼部贡院下第进士贡士,应绍兴十二年以前到省一举、年五十(一)[以]上者,已降旨挥令本贯州县验实结罪保明,申乞推恩。窃虑其间有本贯阻隔,致未霈恩。如有似此之人,许依开封府、国子监进士已降指挥,于所在州县诏见任承务郎以上二员,结(降)[除]名罪委保,当职官同罪保明,申礼部验实以闻。」九年十一月九日赦书,递趱一举及该述贡士外,悉同此制。
八年三月六日,礼部言:「昨臣僚申请特奏名自合依旧制,自得解到省试下实及三十年,许殿试定例,并无实及三十年之人。当时臣僚一时申请,大率以十举为三十年。今将(定)[宣]

和六年旧制定例参照,自绍圣四年至宣和六年系十举二十九年。即于今绍兴四年省试下到干道八年,恰及十举二十九年,比较旧制一同。今欲依旧制定例,将绍兴十四年得解,十五年省试下之人,许赴今举特奏名(事)[试]。内有因事至十八年到省试下人,许理元得解年为省试下,逐举带行,后举亦依此递趱。」从之。
十四日,礼部言:「国学进士该覃恩,已许理为举数。其藩邸州军进士有实请解、免解举数尚少一年之人,乞许将到省该覃恩一举揍举,赴特奏名试。」从之。
绍(兴)[熙]五年九月十五日,明堂赦:「应进士年〔六〕十以上,五举到省,合赴绍(兴)[熙]四年特奏名殿试人,系事赴试不及,若将来殿试唱名入第四等以上,合补授文学之人,虽系年六十以上,与理绍熙四年甲。今年赦恩,召保参选,特差岳庙一资。」自后(廊)[郊]祀、明堂大礼(数)[赦]亦如之。
同日,赦:「勘会该遇登极赦恩,用举数推恩补授文学并特奏名文学之人,依法遇赦日年已六十者,许二年次参选,注权入官。其年六十三岁以上内该登极,补授如之。」本条文字疑有脱误。「二年次」疑为「以年次」,「六十三岁以上内」疑衍「内」字。
嘉泰四年五月二十六日,诏:「特奏名试在第五等人愿再试者,诸特 三次,自今举为始。」
嘉定二年二月二十一日,礼部侍郎吴奕言:「四川特奏名试不入等人邵拱辰等六人,今来逆曦诛殛之后,垂白之士,喜见天日,万里远来,狼狈可念。乞依绍兴二年指挥,特与推恩一次。」诏礼部勘当。既而本部言:「国子

监聚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