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此制。
七月十七日,诏:「今次省试举人除(名)[各]取人数外,特更取十名有官锁应宗子零分,特更取一名。」
十一月十九日,诏令川、陕宣抚司将今次合该特奏名进士,置院差官试时务策一道,其取人分数并推恩等第,令礼部开具,申尚书省,行下本司照会。
七年八月十八日,宰执进呈礼部侍郎吴表臣论科举当道取诗、赋、策、论,上曰:「文学政事,自是两科。诗、赋止是文词,策、论则须通知古今,所贵于学者修身齐家治国以治天下。专取文词,亦复何用!」
八年五月十二日,诏:「韩愈《昌黎集》中有佐佑六经,不抵捂于圣人之道者,并许出题。」从翰林学士知贡举朱震请也。
《文献通考》:绍兴

九年,诏:「陕西久陷伪境,理宜优异。若与四川类试,必不能中程序。其令礼部措置,别号取放。」川、陕分类试额自此始。
御史中丞廖刚言:「国朝三岁一举,每以今年大礼,明年科场,又明年省殿试为准。故注授人先后到部,不至搀并。今科试明堂,同在嗣岁,省司财计难以应办,一不便也。近岁初官待阙,率四五年,若使进士荫人同时差注,二不便也。更展一年,则旧制合矣。」天子是其议。其来年,诏曰:「三岁宾兴之制,肇自治平,爰暨累朝,遵为彝典。顷缘多故,洊展试期,致取士之年,适当宗祀,而入仕之众,并集铨漕,攸司困供亿之繁,多士兴滞留之孍。宜从革正,用复故常,庶蒇事惟均,有便于国,调官无壅,亦便尔私。其绍兴十年诸州依条发解,于绍兴十二年正月省试,三月殿试。自后科场,示此为准。」
十年二月十七日,诏曰:「永惟三岁兴贤之制,肇自治平,爰暨累朝,遵为彝典。顷缘多事,游展试期。致取士之年,属当宗祀。宜从革正,用复故常。可除科场于绍兴十年,仰诸州依条发解外,将省殿试更展一年,于绍兴十二年正月锁院省试,三月择日殿试。其向后科场,仍自绍兴十三年省试为准,于绍兴十四年,(今)[令]诸州依条发解。内将来绍兴十二年特奏名合出官人,有年六十一岁者,许出官一次。」先是礼部言:「建炎元年省殿试,因军兴展至建炎二年。次举省殿试,合攒至绍兴元年。除省试分诸路转运司类试外,其殿试又为明堂相妨,再展至二年。续于五年、八年两次省殿试,合系十年秋举,十一年省殿试。今臣僚奏陈,若展一年科场,于今年大礼不至相妨,并特奏名人到部,与正奏名又注授不至倒置。其向后科场,自十二年省试为准,于十四年令诸州发解。如此则经久依得祖宗旧制,委不相妨。」故有是诏。
九月十日,诏:「应进士、贡士、特奏名,

将来科举合补文学,可依赦前授命人法施行。」
二十五日,诏:「应得解得贡诸路举人,自省试下至绍兴十一年,已及一十二年之人,如有绍兴十年秋试得解,候将来过省殿试唱名,取旨别与升名推恩。」
十二年二月四日,礼部贡院言:「别试避亲有孤经人,欲依《崇宁贡举令》却送贡院,与本院同经人一处收试,止合避所避之官,令过落司送别位考校。」从之。
三月十四日,诏:「进士贡士已系四举、年五十以上,七举、年四十以上,各许将昨展过省殿试三年理为一举,并自到省试至今已及二十七年,前后实得两解贡并免解共及两举人,并特与奏名,许就殿试。」十五年三月初九日诏同。三十年二月十九日,诏:「诸进士若系四年得解,五年到省试下之人,与理作三年到省试下,作二十七年。」余同。
十三年二月二十三日,国子司业高闶言:「复兴太学,宜以经术为本。今条具三场事件:第一场,《元丰法》,绍圣、元符、大观同。本经义三道,《论语》、《孟子》义各一道,今太学之法正以经义为主,欲依旧;第二场,《元佑法》,赋一首,今欲以诗、赋;第三场,《绍圣法》,论一首、策一道,今欲以子史论一首并时务策一道。如公试法,自今日始,永为定式。」从之。
四月三十日,高闶又言:「《贡举令》,诸《春秋》义题,听于三传解经处出,此法殊失尊经之意。今欲只于《春秋》正经出题,庶使学者专意经术。」从之。绍兴十四年,吏部员外郎严抑言:「正经其辞至简,为题者历历可数,使士子私习满百篇,则有司出题殆无逃者。罢去三传,虽曰尊经,其于考校,实有未便。」诏依《崇宁贡举法》,于三传解经出题。
十一月八日,

南郊赦:「昨下第进士、贡士,应政和二年已前到省一举,年五十五以上者,已诏令本贯州县验实,结罪保明推恩。有本贯阻隔,致未沾恩之人,许依开封府、国子监进士,于所在州县召见任承务郎以上二员,结除名罪委保,当职官同罪保明,申礼部验实以闻。」自后明堂、南郊赦皆同此制,惟到省年不同,已见于每举许推恩诏。
十四年八月二十五日,宰执进呈殿中侍御史汪勃奏:「今日科场,当国学初建,万方多士拭目以观取舍。欲望戒 攸司,一去一取,尤在所遴。苟专师孔孟而议论粹然,一出校正者,在所必取;其或采摭专门曲说,流入迂怪者,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