质、第三人黄中并文林郎、两使职官,第四人滕强恕、第五人杨琛并从事郎、初等职官,第六人以下至第四甲并迪功郎、诸州司户簿尉,第五甲守选。」
二十三日,赐进士闻喜宴于礼部贡院。是日,赐新及第进士御制诗一首。
绍(兴)[熙]五年七月七日天头原批:「据上下文『绍兴』疑『绍熙』之误。」今改。,登极赦:「应临安府府学大小职事并本府曾得解进士,各与免文解一次。已系免解人,候登第日与升甲。如就特奏名试,亦与升等。学生并赐束帛。应合该特奏名人,令礼部照应淳熙十六年推恩体例,条具取旨。」
同日,赦:「应国学进士已经淳熙十六年二月覃恩免解,今该再免之人,如淳熙五年补中,至绍熙五年,计十五年以上在籍,许理年赴特奏名试。」
同日,赦:「应太学、国子学、武学生见在籍人,并与免文解一次。已系免解人,候登第日与升甲。如就特奏名试,亦与升等推恩。上舍

已系免省人,特与先次释褐,赐进士出身。内愿赴将来殿试者,与堂除差遣一次。仍令礼部检照淳熙十六年体例,开具人数,申尚书省。」
同日,赦:「应潜藩州军举人,礼宜推恩。可令礼部照应淳熙十六年体例,条具取旨。」
九月十四日,明堂赦:「应举因事殿举及不得入科场之人,除犯徒罪以上及真决未曾改正、编管未放逐便人外,可并许应举。其枉被刑责人,若元断官司不为保奏,仰诸路监司遇有诉理,委官索案看定,如实系枉断,即令所属依条保奏施行。并应因罪押赴州军听读人,令所属具元犯审定,保明闻奏。候到,比类命官,编、羁管人理年放还。」自后郊祀、明堂大礼赦,亦如之。
庆元二年五月十二日,诏:「新及第进士第一人邹应龙,本系第二名,为上一名有官,特赐第一甲第一人。第二人从事郎莫子纯,本系第一名,为系有官人,特与第一名恩例。并补承事郎、签书诸州军节度判官厅公事;第三人夏明承补文林郎,第四人徐应龙补从事郎,第五人宋德之补文林郎,两使职官;内第五名宋德之为系四川类试第一名,与依第三人恩(系)[例];孔炜元系第五名,与还第五名恩例。第六人以下至第五甲并迪功郎、诸州司户簿尉。」
五年五月七日,诏:「新及第进士第一人曾从龙、本系第二名,为上一名有官,特赐第一甲第一人。又该龙飞恩例。许奕,本系第一名,为系有官,特与第一名恩例。又该龙飞恩例。并特补宣义郎,第三名魏了翁,为该龙飞恩例。特补承事郎,并签书诸州军节度判官厅公事;第四人凌次英以下,为该龙飞恩例,并补文林郎;第二甲并补从事郎、两

使职官;第三甲、第四甲、第五甲并迪功郎、诸州司户簿尉。」内第五甲免铨试。
二十八日,赐进士闻喜宴于礼部贡院。是日,赐新及第进士御制诗一首。
嘉泰二年五月二十六日,诏:「新及第进士第一人傅行简特补承事郎、签书建康军节度判官厅公事,第二名乔 、第三名谢汲古并文林郎、节察推判官,第四名陈殊补从事郎、防团推判官,第五名何应龙补文林郎,为系四川类试第一名,与依第三名恩例。第六名以下、第二甲、第三甲、第四甲、第〔五〕甲并迪功郎、诸州司户簿尉。」
开禧元年五月二十二日,诏:「新及第进士第一人毛自知特补承事郎、签书镇东军节度判官厅公事,第二名赵甲、第三名求淳并文林郎、节察推判官,第四名张寅之、第五名谢兴甫并从事郎、防团推判官,第六名以下、第二甲、第三甲、第〔四〕甲、第五甲并迪功郎、诸州司户簿尉。」
六月八日,赐进士闻喜宴〔于〕礼部贡院。是日,赐新及第进士御制诗一首。
嘉定元年五月三日,诏成肃皇后几筵未除,闻喜宴权行免赐。
二十二日,诏:「新及第进士第一人郑自诚特补承事郎、签书平江军节度判官厅公事,第二名孙德舆、第三名黄桂并文林郎、节察推判官,第四名周必贤、第五人赵汝秉并从事郎、防团推判官,第六名以下、第二(名)[甲]、第三甲、第四甲、第五甲并迪功郎、诸州司户簿尉。」
四年五月二十四日,诏:「新及第进士第一人赵建大特补承事郎、签书昭庆军

节度判官厅公事,第二名姚瑶、第三名孙望之并文林郎、节察推判官,第四名沈敏、第五名张翀并从事郎、防团推判官,第六名以下、第二甲、第三甲、第四甲、第五甲并迪功郎、诸州司户簿尉。」
六月十五日,赐进士闻喜宴于礼部贡院。是日,赐新及第进士御制诗一首。
七年五月二十一日,诏:「新及第进士第一人袁甫特补承事郎、签书建康军节度判官厅公事,第二名汪介、第三名李方子并文林郎、节察推判官,第四名赵涯、第五名王伯大并从事郎、防团推判官,第六〔名〕以下、第二甲、第三甲、第四甲、第五甲并迪功郎、诸州司户簿尉。
六月二十一日,赐进士闻喜宴于礼部贡院。是日,赐新及第进士御制诗一首。
十年五月八日,诏:「新及第进士第一人吴潜特补承事郎、签书镇东军节度判官厅公事,第二名孙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