进士,已授诸州文学应出官人,与减升朝官举主一员,便与放行参选。淳熙二年赴特奏名进士,如系归正人,试在第五等,特与升等恩例。」
五年四月一日,诏:「静江府、崇庆府、严州并系太上皇帝潜藩,其正奏名、特奏名进士,依例升等升名。」
十一日,诏:「新及第进士第一人姚颖补承事郎、签书诸州节度判官事,第二

人叶适、第三人李寅仲并文林郎、两使职官,第四人徐元德、第五人姚祖赓并从事郎、初等职官,第六人以下至第四甲并迪功郎、诸州司户簿尉,第五甲守选。」
既而右丞相史浩言:「以殿试第一名姚颖合得差遣,具前举詹骙例奏陈,拟承事郎、签书宁国军节度判官厅公事。蒙宣谕不欲令其待阙,并前三名皆与添差。续奉御笔添『仍厘务』三字。缘姚颖系臣亲戚,实有妨嫌,不敢拟进。欲望圣慈许姚颖依旧注宁国军签判,待阙。其余第二、第三名,若在部受阙,却待远次,欲依已得指挥,特与添差。」诏依。又臣僚言:「照对添差恩,依从来止为宗室戚里着在令甲,续又以此优恤归正官及职事官补外者。祖宗旧法,第一名堂除签判,第二、第三名赴吏部注授职官。自南渡以来,每举依此遵守。乞申敕攸司,不得违戾成法。」从之。
二十四日,赐进士闻喜宴于礼部贡院。是日,赐新及第进士御书《旅獒篇》。
六年二月二十九日,臣僚言:「乞将特奏名人,每三名取一名,寘在第四等以前,第五等人止许纳敕再试一次。特奏名系潜藩州军进士及五路人,久在学校,曾充职事人,并与正奏名恩例,止与升名。」从之。
九月十六日,明堂赦:「昨礼部贡院下第进士,应绍兴二十一年以前到省一举,年五十(五十)上者,已降指挥,令本贯州县验实,结罪保明,申乞推恩。虑其间有本贯阻隔,致未沾恩。如有似此之人,许

依开封府、国子监进士已降指挥,于所在州县召见任承务郎以上二员,结除名罪委保,当职官除罪保(名)[明],申礼部验实以闻。」以后部赦并十三年正月一(同)[日]庆寿赦同。
八年三月十二日,诏:「新及第进士第一人黄由补承事郎、签书节度判官事,第二人王奭、第三人张伯源并文林郎、(并)[两]使职官,第四人陈希点、第五人孙元卿并从事郎、初等职官,第六人以下至第四甲并迪功郎、诸州司户簿尉,第五甲守选。」
二十八日,礼部言:「淳熙五年已纳敕之人,系在六年详议止许纳敕一次指挥之前。如今来唱入第五等,欲自淳熙八年,更与纳敕一次。」从之。
十一年三月二十一日,宰执进呈赴特奏名试孙时敏等状,乞特奏名人不限纳敕次数。上曰:「可许纳敕三次,自今举为始。」
五月五日,赐进士闻喜宴于礼部贡院。
二十四日,诏:「新及第进士第一人卫泾补承事郎、签书诸州节度判官事,自二人陈(旲巾)、第三人王公迈并文林郎、两使职官,第四人邵康、第五人林珣并从事郎、初等职官,第六人以下至第四甲并迪功郎、诸州司户簿尉,第五甲守选。」
十三年三月二十四日,诏:「太学上舍生大职事刘愚等八人,两升甲一升名黄口郭,不愿释褐,愿赴十四年殿试之人。一升甲两升名林弥明,一升甲章斯才等八人,不充职事潘子直,并与释褐,赐进士出身,给降敕牒袍笏。以礼部国子监检会十三年庆寿赦恩来上,故有是命。内愿赴十四年殿试者听。」
十四年五

月四日,赐进士闻喜宴于礼部贡院。
九日,诏:「新及第进士第一人王容补承事郎、签书诸州节度判官事,第二人陈元、第三人王居安并文林郎、两使职官,第四人萧逵、第五人李协并从事郎、(诸)[初]等职官,第六人以下至第四甲并迪功郎、诸州司户簿尉,第五甲守选。」
选举 宋会要辑稿 选举二 贡举 杂录

杂录
淳熙十一年三月二十一日,臣僚言:「国家(言)[间]岁科举,集草茅之士,亲策于庭,所以求言者为甚广。其间岂无一事之可行 然有司一时考试,往往多以文末为尚,考在前列者,始经御览。其间有言及州郡军民利病实迹,偶文词不称,寘之下列,文虽不工,而事则可行,往往壅于上闻,陛下亦无自而知之,遂失求言之本意,诚为可惜。乞自今御试正、特奏名卷子,有(伦)[论]及州郡军民利害事实,令初考、覆考、详定所各节录紧要处,候唱名日,各类聚以闻。仍自今为始,庶几幽枉必达,有以副陛下取士求言之实。」从之。
二十七日,侍御史刘国瑞言国瑞:原阙,据本书选举四之四三补。:「今月二十三日,御试进士,薄暮有未纳卷者三人。寻闻奉旨赐烛,仰见陛下所以待遇士子之礼至深至厚。然三人者,岂不知贡举之法,不许见烛,而宫廷之内,自有大禁。一时特恩,假以须臾,犹之可也。而最后一名,乃迁延至一更四点,方纳试卷,则其慢令云甚矣。此而不惩,窃恐玩习成风,寖隳法制,理合弹奏。乞下御试所,将最后纳卷之人,取旨责罚降黜施行,庶使后来知有警惧。」从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