亲检察,将不应禁及久囚去处严行责罚,毋为文具。」从臣僚请也。
八年六月十三日,臣僚言:「夫州县之狱凡为民害者,朝廷因臣僚奏请,屡尝戒饬,独囚粮一事未见施行。狱户沈郁,易于生疾,一有乏食,病辄随之。州县但谓之狱瘟发动,而不知其端盖在于此。江浙州郡皆有囚粮,远州僻郡大率疏略,乞令僻远之州皆视内郡,以见管食米正行支破,县则以赃罚钱物收籴充数。仍令提刑司免其解发,别置循环历二本,名曰『囚粮历』,日具支破姓名,取其着押。不愿支者,亦明书何人馈饷,俾随禁历月申提刑司,以备参考。仍乞行下提刑司,申严见行条法,岁终类申刑部,阅瘐死人数多者,将守、令量行责罚。」从之。
十六年八月八日,大理司直朱藻言:「乞行下诸路提刑司严戢诸县,除附郭县狱许通判寄收罪囚外,凡佐官遇有合收禁人,须具事因申解本县,遵照条令书上禁历。如擅自送狱,不许接受。」诏送刑部看详,申尚书省。已而刑部言:「准都省批下朱藻奏,寻下刑寺看详,今据本寺申: ,诸囚不应禁而禁者徒二年,当职官知情与同罪,失觉察者减二等,许被关留人越诉。看详得州县将不应禁人辄行收禁,自有见行条法指挥。其

间县佐寄收人,多是不曾书上禁历,非理囚禁。今本官奏请,诚为允当。本部欲从刑寺看详到事理施行。」从之。
十一月六日,臣僚言:「访闻安边所属官多不禀命,使长辄将每日送下公事不问轻重,遇夜寄钱塘、仁和两县并诸厢尉司等处,淹系日久,不即予决,拘囚囹圄,病痛相缠,前后死者不知其几。乞行下两县等处,每日仰官吏具本所有无送下寄收公事申御史台,以凭稽考。如或仍前违戾,许被寄禁人家属直经本台陈诉。访闻得实,将当职官具申朝廷,重赐镌责,公吏决配。」从之。以上《宁宗会要》。
刑法 宋会要辑稿 刑法六 枷 制

枷制

宋朝《狱官令》:诸枷大辟重二十五斤,流、徒二十斤,杖罪十五斤。各长五尺以上,六尺已下;颊长二尺五寸以上,六寸以下;共阔一尺四寸以上,六寸已下;径三寸以上,四寸已下。仍以干木为之,其阔狭轻重刻志其上。杻长一尺六寸已上,二尺已下;广三寸,厚一寸。钳重八两已上,一斤已下;长一尺已上,一尺五寸已下。 长八尺已上,一丈二尺已下。
太宗淳化二年九月,诏所置枷徒、流罪重二十斤,死罪重二十五斤,并用干木,长短阔厚如令。
三年十月,大理寺丞惠价言:「州县制枷多不如令,请委逐处知州、通判依令制造,称校一依等第书字刻讫,各据所犯罪施用,违者官吏劾罪。不(恕)[如]令者一切毁弃。」
四年十二月二十八日,太常博士、河北提点刑狱陈纲言:「诸州勘事,杖已下法当令众,及抗拒不招、当枷问者,未有定制。自今请置枷重十五斤。」命法寺参议,如纲奏,从之,仍须情状顽恶及准条令众者方得行用。
真宗天禧二年二月,工部郎中、知制诰盛度言:「请委军巡使、判官点检见管枷杻 踀,如有窍棱生涩,修葺错磨滑易,无致磨损罪人肌肤。如违,狱子乞行严断,官吏重行科罪。」从之。
二月,诏开封府将见造到枷并依式样、斤重刻字为记,令左右军巡使、判官依元条轻重施用,常切觉察,不得违越。
仁宗庆历五年三月二十六日,殿中丞田颖

《狱官令》,内大辟以下枷有三等,独盘枷之制不着令式,而天下有司常所用之。县送徒于州,州送囚于他所,催理官物,督责赋税,锢身千里之外,荷校连月之间。考其所设,议谓得宜;审其所行,当须定制。今诸处轻者同于无用,重者致于太刻,轻重不等,何以为法!且小杖亦立分寸,岂盘枷独有差殊。欲乞许置盘枷,委有司明立觔数,颁行天下,俾之遵守。」从之。 言:「伏
徽宗政和五年十一月十七日,中散大夫、新差提点京畿刑狱公事兼提举保甲钱归善奏:「臣检会政和敕,诸笞杖若诸军小杖制度违式者,已有断罪之文,而独讯囚杖枷杻未有专法。臣欲乞下有司,修立补完,以称陛下钦恤之意。」诏违者以违制论。
宣和元年五月六日,诏:「狱具盘枷,止重十斤,日近官司不究法意,增置斤重过倍。其犯罪编配枷锢,不惟途路苦楚,枉致性命亦皆有之。可检会政和断狱条式,行下内外刑狱官司,常切遵守。其见使不依法式者,速令改正。若敢违戾,以杖刑法施行。仰刑部、御史台觉察弹奏。」
高宗绍兴十二年四月二十六日,御史台言:「检会《绍兴令》,诸狱具当职官依式检校,枷以干木为之,长者以轻重刻式其上,不得留节目,亦不得钉饰及加筋胶之类。仍用火印,从长官给。访闻当职官吏视为虚文,并不依时检举,甚失朝廷钦恤刑狱之意。诏令刑部行下内外应有刑狱去处,各仰遵守成法施行。敢有

违戾,在内令御史台,诸路委提刑司,弹劾以闻。仍季具奉行有无违戾申尚书省。本台今检点得钱塘、仁和县长枷并大杖各有违戾。内钱塘县杖直丁贵大杖一条,重多五钱半五钱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