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具申省部。若元犯事理重者,申取朝廷指挥。」
闰十月二十一日,知临安府袁说友言:「乞将本府见行项固拘锁之人,如元系配隶者,即押回元配所;如有强壮者,即照淳熙十年五月内本府已承指挥,与分刺屯驻军;其余皆连各人家属,分押出本府邻州界。庶几奸盗有自新之路,无终囚之苦。」诏令临安府将见管贼人各差人管押分送外州军牢固拘管,月具存在申三省、枢密院。既而有旨,除所犯五次以上并刺配之人仍旧拘管外,余并放令逐便,不得入临安府界。
庆元六年五月六日,中书门下省言:「近日祈祷雨泽,检会淳熙十四年八月二十六日敕,应诸路州军一时监司、守臣特判编管之人,并仰逐路提刑取元断由子细详覆,除情理重害、

应得条法许仍旧外,其它于条不应编管而编管者,并令一面给据疏放,具已疏放人数申尚书省。照得上件指挥行之岁久,近来州郡全无申到已放人数情节,窃虑奉行不虔,理合检举。」诏令诸路提刑司照应已降指挥,常切觉察,或有似此违戾去处,按劾以闻。
嘉泰二年十一月十一日,起居郎、兼权刑部侍郎林采言:「嘉泰改元,(一)全年天下所上死案共一千八百一十一人,而断死者纔一百八十一人,余皆贷放。夫有司以具狱来上,必皆可议刑之人,蒙陛下贷其非辜者凡一千六百三十人,岂谓细事 欲令秘书省修入日历,上以示陛下好生之德,下以戒有司用刑之滥。」从之。
三年十一月十一日,南郊赦文:「刑狱翻异,自有条法,不得于词外推鞫。其干连人虽有罪,而于出入翻异称冤情节元不相干者,录讫先断。近来州郡恐勘官到来,临期勾追迟缓,却将干证人尽行拘系,破家失业,或至死亡。可并令释放,着家知在。如违,许被拘留人经监司陈诉。」开禧二年、嘉定二年明堂赦亦如之。
又赦文:「应命官本犯系公罪,在任不曾经取勘及已去官,监司、州军不检照去官条法,辄差人追捕拘系,赦到日并与释放。」开禧二年、嘉定二年明堂赦亦如之。
开禧二年五月二十五日,诏:韩林系勋臣韩世忠亲孙,久在责缺有可放令逐便。
三年三月二十六日,吏部尚书兼给事中陆峻、兵部尚书宇文绍节、吏部侍郎兼直学士院卫泾、工

部侍郎兼知临安府赵善坚、龙图阁(侍)[待]制在京宫观辛弃疾、吏部侍郎雷孝友、户部侍郎梁季珌、林祖洽、礼部侍郎兼刑部侍郎史弥远、大理卿李 、太常少卿兼权直学士院兼权中书舍人兼枢密副都承旨田澹、大理少卿奚士逊、起居郎赵梦极、起居舍人许奕、侍御史徐柟、户部侍郎兼刑部郎官费培、左司谏朱质、右正言叶时、监察御史王益祥、乔梦符、宗正丞兼权刑部郎官周震、大理正史厚宗、大理寺丞沈纺、大理评事权丞林大章、大理司直兼评事王益之、大理寺主簿兼评事施椷、大理评事鲍澣之、赵时适、翁潾、鲍华、沈实状奏:「逆曦就戮,族属悉当连坐,恭奉圣旨,令臣等集议合得刑名闻奏。臣等窃详反逆议罪,父子年十六以上皆绞,伯叔父、兄弟之子合流三千里,自有正条外,所有十五以下及母女、妻妾、祖孙、兄弟、姊妹,敕无罪名,律止没官,比之伯叔父、兄弟之子,服属尤近,即显没官重于流三千里。盖缘坐〔没〕官,虽贷而不死,世为奴婢,律比畜产。此法虽存而不见于用,其母女、妻妾、子妻妾、祖孙、兄弟、姊妹合于流罪以上议刑。窃缘上条所载,止谓谋反,疏文云臣下将图逆节者设。今来吴曦建号称元,备极僣拟,反逆已成,上条未足以尽其罪。伏乞睿断施行。」诏:「吴曦叛逆,族属悉合诛戮,朕念其先世,不忍夷灭,除曦妻、男并决重杖处死外,其男年十五以下并女(反)[及]生子之妾,并分送

二广远恶州军编管。内女已出嫁者免。亲兄弟有(宜)[官]人,除名勒停。应吴璘位下子孙并移徙出蜀,分往湖广诸郡居住,吴玠位下子孙与免连坐,通主吴璘坟庙祭祀。令四川宣抚制置司取见服属、官职照应施行讫闻奏。」
二十七日,四川都大茶马吴摠言:「逆贼吴曦不尊臣节,上负国恩,下隳家世,臣与阖室罪当万(坐)[死],谨同男昭等伏阙待罪。」诏吴摠落职放罪,并吴昭等并照应已降指挥,于湖广州郡居住。
五月二日,权四川宣抚使安丙言:「逆臣吴曦罪当赤族,丙以吴氏三世为将,其族甚大,吴玠下诸房素与吴挺父子不相往来,虽吴璘下诸子,其间亦有与吴曦绝迹不相交者,若依法一 诛戮,惧有伤圣天子好生之德。恭承诏(免)[旨]:其吴曦一门附于逆党者,并加诛戮;其余协从,置而不问。今具列吴曦一门当行诛斩、其它异居族人当与原免者,各具姓名如后:一、吴曦二子,已斩首号令。一、吴晛系曦之堂弟,受曦伪命,为侍中兼司农卿。一、吴 系曦之父挺同胞兄弟。一、吴晓系曦同母弟,曦僣号之后,除集英殿修撰、知兴元府、充利州东路安抚使。一、吴 系曦之亲弟。已上六人并已斩首号令,其它婢妾等已分送诸军嫁与军兵去讫。一、吴玠委系勋臣,其诸孙与(兵)[吴]曦不协。一、吴挺异母兄吴摠,旧与挺不和。在孝宗皇帝朝,摠尝于御榻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