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日,诏诸路监司觉察巡按,结绝刑狱,毋令淹蔓。
八日,遣检正中书吏房公事王陟臣、检正刑房公事范镗,同三司、开封府吏了绝见禁狱,疑者申中书、枢密院。同知谏院黄履言:「近遣官祷雨,今又降释罪囚。闻三司罪人七十余火而免者四,开封府百余火而免者五。由二者推之,则淹延未决者盖多矣。乞令随其罪之轻重,立限结绝,庶乎被泽者众矣。」
十二月四日,诏开封府界提点司、诸路监司分决系囚,内干照及事轻者先断遣。
二年六月三日,命权御史台推直官盛南仲、权检正中书刑房公事王修,同催促结绝在京系囚。
三年四月十四日,诏:「开封府界、京东西、河北、陕西等路久苦旱灾,近(维)[虽]沾润,未至优渥,深虑刑狱或有冤留,上干和气,可令诸路分委监司,在京遣中书刑房检正督遣系囚。」
七年十一月八日,中书言开封府、大理寺禁系甚苦,诏令监察御史与刑部郎官速往点检,催促结绝。
哲宗元佑元年

正月三日,诏曰:「久时雪,虑囚系淹留,在京委刑部郎中、御史、开封府界令提点司界:原作「略」,据《长编》卷三六四改。,诸路州军令监司催促结绝催:原作「摧」,据《长编》卷三六四改。。」
四月五日,以久不雨,诏疏决在京系囚,杂犯死罪以下递降一等,至杖释之。
十二日,诏:「在京并开封府界诸县见禁罪人内,有根究未见本末,或会问结绝未得者,在京差左司谏王岩叟,开封府界诸县差监察御史孙升,亲往分视狱囚,约法断遣。」右谏议大夫孙觉言:「或有所在减降之恩减:原作「臧」,据《长编》卷三七五改。,虽出圣意,然狱吏治囚,根究未见本末,或会问在远州县,候事毕议法毕:原作「异」,据《长编》卷三七五改。,始引减降,得从轻坐。臣以为在京左右军巡、司录司乞差两制官一员两:原作「西」,据《长编》卷三七五改。,畿内诸县差谏官、御史一员分视狱囚。」故有是诏。
九月十七日,权知开封府谢景温言:「明堂大赦,乞差推官一员,将带人吏及法司一名,与府界提刑分诣诸县,催促决遣该赦不合原免公事。如内有久被禁系,根究未见本末,证佐在远证佐:原作「正左」,据《长编》卷三八八改。,所犯该徒以上罪上:原作「正」,据《长编》卷三八八改。,令申解赴府断遣,杖已下即一面结绝。及乞今后每遇非次疏决并冬夏仲季月盛暑严寒,在京差官催促结绝之时,本府亦依此施行。」从之。
二年六月十一日,权知开封府钱勰言:「近制疏决,朝廷差台官催促诸县禁囚,虑诸县惧见点检,以不圆公事便行申解,遂差推判官将带人吏及法司,与府界提刑分诣诸县催促决遣。本府每遇非次疏决并盛暑严寒,在京差官催促结绝。畿内诸县禁系人数不

多,近者朝廷添置提刑与提点司,系监司两员逐时巡按,不容留滞。今本府事多,推判官每季差出,委有妨阙。欲请凡遇疏决,如不差御史,即本府轮官下县如故。」从之。
十一月二十八日,诏以雪寒,促决见囚。
三年八月二十八日,录系囚,杂犯死罪已下递降一等,杖以下释之。开封府界及三京准此。
四年三月二十二日,疏决在京系囚,杂犯死罪以下递降一等,至杖释之。以时雨稍愆也。
二十七日,诏:「诸路监司除近便州军躬亲外,余各于辖下选官分诣诸州军,将见禁公事与当职官逐一躬亲引问,除死罪于法合听旨及重伤守辜外,余并疾速断讫以闻。」
五年二月十二日,疏决四京府界诸县系囚界:原作「罪」,据《长编》卷四三八改。,除常赦所不原外,杂犯死罪以下递降一等,杖以下释之。其后又诏疏决应天下州、府、军、监、县等系囚。
六年六月十二日,诏:「方盛暑,虑刑狱淹系,除在京府界诸县已降疏决,其诸路令监司除置司处及邻近州分诣外,其余州军选官催促结绝,事理轻者先次断放。」
绍圣元年四月八日,诏:「时雨稍愆,虑刑狱淹系,在京委刑部郎官及御史一员,开封府界令提点刑狱,诸路令监司催结系囚,事轻者先次断放讫奏。府界徒以下罪人,罪状显著不该配及申奏者,虽小节不圆,并决讫以闻。」
十九日,以时雨稍愆,疏决四京并府界诸县系囚,如故事。
十二月十一日,诏:「久时雪,虑刑狱淹延,

在京委刑部郎官及御史一员,开封府界并诸路州军并令监司按所部结绝,内事理轻者先次决遣。府界徒以下罪人罪状分明、不该编配及申奏公事,并断讫以闻。」
三年五月十六日,诏:「春夏以来,雨泽以时,二麦丰稔,尚虑刑狱滞留,更宜深恤。其诸路州县,委监司分(谊)[诣]逐处,催促结绝见禁公事。」
四年五月八日,诏:「皇太妃近尝服药,及雨泽稍愆,农田在望,宜颁恩宥,以导嘉祥。疏决应在京府界并三京及诸县罪人。」
元符二年三月二十六日,诏:「稍愆时雨,窃虑刑狱淹延枝蔓,在京委刑部郎中及御史一员,开封府界令提点,诸路阙雨州军令监司,催促结绝见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