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事胜疏决多矣。」盖时方盛暑,已(释)[择]初五日疏决,故有是言。
孝宗隆兴元年六月十九日,上御后殿录行在诸司系囚,杂犯死罪已下递降一等,杖已下释之。隆兴二年六月十六日、干道元年六月一日、二年六月七日,并同此制。
干道三年六月二十三日,上御后殿引见疏决罪人,寻有旨引见例疏放。
四年五月二十八日,上御后殿疏决罪

人,如二(十)[年]六月之制。
六月七日,上谓宰相曰:「朕前日见疏决全是文具,可具典故将来。」蒋芾奏曰:「祖宗朝皆人主自临决囚徒,不拘暑月。至景德中,盛暑临决,遂为定制。」上曰:「朕欲依祖宗故事,先令有司具囚情 ,前数日进入,朕亲阅之,可释者释之,可罪者罪之,庶不为虚文。可降指挥,今后并依祖宗典故。」
八日,诏:「自今每岁疏决,依祖宗典故,预行差官前去御史台、大理寺、临安府、殿前、马、步军司编叙系囚,定其罪目,申尚书省进呈。」
七月二十七日,诏:「阴雨未晴,窃虑刑狱淹延,有奸和气,御史台、大理寺差梁克家、张说,临安府、殿前、马、步军司差陈弥作、康湑,编叙系囚,定其罪目,申尚书省取旨,点定名件,择日引见,临轩审问,决遣罪人。」二十八日,诏:「临轩虑问,决遣罪人,编排引见官差汪大猷、张说、周淙、宋直温。其日俟进食,后殿特坐引呈,并依疏失罪人体例施行。」三十日,上特御后殿,临轩引见决遣罪人,余依今年五月之制。
六年闰五月十日,诏:「今岁疏决,御史台、大理寺差郑闻、张说,临安府、殿前、马、步军司差王秬、宋钧,将见禁罪人编叙系囚,定其罪目,申尚书省进呈取旨,择日引见。」十一日,诏疏决罪人,编排引见差官汪大猷、张说、姚宪、宋钧。十四日,上御崇政殿,疏决罪人,依四年七月之制。
七年六月五日,诏:「今岁疏决,御史台、大理寺差叶衡、宋钧,临安府、殿前、马、步军司差

司马伋、王抃,将见禁罪人编叙系囚,定其罪目,申尚书进呈,取旨降下,择日引见。」七日,诏疏决罪人,编排引见官差王秬、宋钧、晁公武、王抃。十一日,宰臣虞允文奏:「皇太子昨至临(临)安府引问公事,内一二轻罪便可疏决,属吏白之太子,不许,以临轩疏决在近故也。」上曰:「甚善。」十四日,上御后殿疏决罪人,如六年闰五月之制。
八年四月,诏:「今岁疏决,御史台、大理寺差韩元吉、徐本中,临安府、殿前、马、步军司差马希言、龙雱,将见禁罪人编叙系囚,定其罪目,申尚书省进呈,取旨降下,择日引见。」
六月七日,诏疏决罪人,编排引见官差郑闻、徐本中、莫(蒙)[蒙]。十二日,上御后殿疏决罪人,如(十)[七]年六月之制。
九年五月二十八日,诏:「今岁疏决,御史台、大理寺差韩元吉、王抃,临安府、殿前、马、步军司差马希言、龙雱,将见禁罪人编叙系囚,定其罪目,申尚书省进呈,取旨降下,择日引见。」三十日,诏疏决罪人,编排引见官差沈度、龙雱。六月一日,上御后殿疏决罪人,如八年之制。
刑法 宋会要辑稿 刑法五 省狱此标题原无,据天头原批补。

省狱此标题原无,据天头原批补。
太祖建隆二年六月九日,以旱,诏:「东京管内见禁罪人,除恶逆、不孝、劫贼、故杀、放火、官典受枉法赃不放外,其余杂犯死罪,除同情共犯头首处死,余并减一等配灵武,流罪以下减三等,杖罪已下并放。所有不该释放罪人,令开封府尹速与疏决。其大名府、滑、卫、澶、郓、濮、齐、相、磁、(刑)[邢]、洺、贝、冀、博、镇、深、赵、易、定、祁、沧、德、瀛、莫、雄、霸

州,敕到日并依此处分。」
太宗太平兴国九年六月八日,遣殿中侍御史李范等八人往两浙、淮南、江南、西川、广南录问刑狱。先是,登闻院引对妇人李氏,自陈云无儿息,身且病,恐一旦溘死,家业委弃,欲未死有所归。帝因谓臣曰:「此妇人数日前朕已令开封府依所欲裁置之,今复来告诉,称其父已被系矣。此是小事,何用禁系 京辇之下尚敢如此,天下至广,冤枉可知。朕恨不能 阅天下狱讼阅:原作「关」,据《太宗皇帝实录》卷三○改。,亲行决断亲:原作「新」,据《太宗皇帝实录》卷三○改。。每见大理寺断遣诸州刑狱,多为其中有小未尽即却之。今国家封疆广远疆:原作「强」,据《太宗皇帝实录》卷三○改。,来往动是五七千里,再令勘覆,转是淹延淹:原作「掩」,据《太宗皇帝实录》卷三○改。。今后宜令周细详酌,如不干人命,便与断决,不须重勘。」宋琪等曰:「谨奉诏。」即日分遣使焉。
雍熙二年八月一日,诏曰:「朕以庶政之中,狱讼为切,钦恤之意,何尝暂忘。盖郡县至广,械系者众,苟有冤抑,即伤至和。今遣秘书丞崔维翰等六人分往两浙、荆湖、福建、江南、淮南,逐路按问,小事即决之,大事须证左者促行之,仍廉察官吏勤惰以闻。」
四年正月十六日,诏曰:「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