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非官当罚铜之外「罪」原脱,「官当」原作「当官」,据《长编》卷八补、改。,送将作监役者,其将作监旧兼充内作使,又有左校、右校、中校局中校:原脱,据《长编》卷八补。。比来工役并在此司,今虽有其名,无复役使,或遇祠祭供水火,则有本司供官。欲望令大理寺依法断遣徒罪人役役:原作「后」,据《长编》卷八改。,并送付作坊应役。」从之。自后命官犯罪当隶者,多于外州编

管,或隶牙校;其坐死特贷者决杖黥面,配远州牢城。经恩量移,即免军籍。大凡命官犯罪,多有特旨,或勒停,或令厘务,赃私罪重即有配隶,或处〔以〕散秩。自远移近者,经恩三四,或放从便。所以禁贪滥而肃诸品也。
四月十六日,阅殿前承旨不逞者百二十六人,往隶郓、齐、冀、博、沧等州。
太宗太平兴国二年正月二十八日,诏曰:「先是罪人配西北边者多亡投塞外,诱羌戎为寇,自今当徙者勿复隶秦州、灵武、通远军及沿边诸郡。」自江南湖广平后,罪人皆配南(房)[方]。
五年二月四日,温州言捕获养猫鬼 诅杀人贼邓翁并其亲族,械系送阙下腰斩,邓翁亲族悉配隶远恶处。
七年闰十二月八日,诏曰:「朕宵衣旰食,未尝暂忘于忧劳;分职设官,岂可不思于勤瘁!况复刑名至重,且州郡实繁,若动取于 裁,则何胜于利禄!虽累行诏谕,而尚虑因循,仍有事宜,更从条约。应诸道州府犯徒、流罪人等,并配隶所在牢城禁锢,不须传送阙下,仍不得辄以案牍闻奏,稽留刑狱,并所在决遣,违者论其罪。」
雍熙四年十二月十三日,诏:「应诸道擒获劫贼狱成,遇赦者隶本城军,仍廪给之。」先是,江南转运使许骧上言,劫盗遇赦得原还本乡,雠告捕者,多行杀害,请以隶军故也。
淳化元年十一月十八日,诏窃盗、强盗至徒以(止)[上]并劫贼罪在赦前而少壮者,并黥面配本城。
三年四月十四日,诏江南、两浙、荆湖

等处吏民先犯罪配岭南,诸禁锢者并还本郡,仍禁锢之。
八月二十八日,诏广南东西路先是犯罪配隶人皆荷校执役,自今除之。
四年正月二日,诏西川、江南、两浙、荆湖、广南、泉、福等路伪命军校及官吏配隶诸州禁锢者,所在以闻,并给牒许归故郡。
七月六日,诏凡妇人有罪至流者,免配役。
闰十月四日,诏今后应诸色罪犯人配衙前者,并不得与本贯州府。
真宗咸平元年十二月二十日,诏杂犯至死贷命者,不须配沙门岛,并永配诸军牢城。凶恶情重者,审刑院奏裁。
四年七月五日,诏福建、广南、江浙、荆湖远地,应强盗及持杖不至死者,依法决讫,刺配本处五百里外充军。先是,并其家部送上京,多殒于道途,特有是命。
景德元年正月一日,诏川、广犯事人解送赴阙配逐处及已逐便者,正身已亡、儿幼小无以存济者,委逐处勘会,给与公凭,放还乡里。又所送罪人赴阙,多是与一房老幼同来,抛废田园,流散道路。自今止得押送本身并妻,(知)[如]骨肉愿从者亦听。
二月,诏御史台:「自今应流配罪人止令逐州转递,如合差使臣官吏押送者,即于逐州闲慢勾当并因巡历使臣及公吏内抽差,押送前去,逐州交割。」
二年四月二十三日,诏曰:「先是,诸路部送罪人至阙下者,军头司引对便坐,即将决遣,或刑名疑误,则无所准详。自今委本司召法官一人审定以闻。」
九月二十九日,诏

广南西路州军有纵火焚人庐舍情理凶蠹者,依法决讫,刺配五百里外牢城。
十月二十一日,诏:「今后应盗贼合刺配牢城者,并配千里外。其河北、河东州军并配过黄河南,陕西州军配潼关东,荆湖南路州军配岭南,北路州军配过汉江,江南、两浙并配江北,川峡州军配出川界,广南州军近岭者配岭北,不近岭者东西路交互移配,福建路亦配广南、江浙。其同火人量远近散配。」
三年六月一日,诏:「川峡民为盗配军者,如再犯至徒及情理难恕,并部送出川峡界,配诸州军牢城。」
七月十七日,枢密院言:「诸路部送罪人赴阙者,皆令军头司引对,颇为烦细。望止令本司依例降配。」帝曰:「朕虑其间或有枉滥及情理可矜者,令银台司自今诸处送到罪人,并先取审状,送枢密院进拟,付军头司施行。其情涉屈抑者,不须取状,即令引见。」
十二月二十九日,广南西路安抚使邵晔言:「今后犯罪人配隶广南牢城者,乞委转运使详元犯情理凶恶者,以便宜分配,隶所部州军。」从之。
大中祥符元年正月六日,诏:「左降官配隶诸州衙前者,所在件析以闻。配流徒役人及奴婢、针工并放从便,黥面配隶者具元犯取旨。」以天书降也。
二十五日,诏军头引见司:「自今诸处部送罪人至司,先上其数,如近休假,即日以闻。」
十月二十六日,东封赦:「应配罪人先委逐处决配五百里外州军者,今后秪配本州岛,情

理重者配隶邻近州府。」
三年二月二十四日,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