条例断

奏。事若重密,仍依审刑院、三司、开封府例,上殿奏裁。」从之。
八月十二日,中书言:「应朝旨置狱究治事,欲委审刑院、刑部置簿主管置:原作「主」,据《长编》卷二九九改。。非特旨立限者,及一季未奏,下所属催促。无故稽留若行移迂缓并所属不催举迂:原作「宿」,据《长编》卷二九九改。,并劾奏,责刑房季终点检终:原作「中」,据《长编》卷二九九改。。」从之。
四年三月六日,诏:「自今诸司见勘未结案公事,令御史台刑察不得辄取索情节,其承受官司亦不得供报。」
六月四日,诏:「开封府治盖渐之狱,禁系已久,详其所治,在民间至为小事。本府所以如此淹延者,以御史所言,致为意外推求,盛暑之际,追逮不已,冀附致近臣之罪,以塞言者之口塞:原作「奉」,据《长编》卷三一三改。。宜限五日结绝,无得枝蔓。」
五年六月一日,诏:「鄜州制勘公事,追系八十一人。当此盛暑,非人情所堪,可限十日结案。景思谊、张谊景思谊张谊:原作「景思诣」,据《长编》卷三二七改、补。、张荛发来赴阙,如有罪,案后以闻。其得力蕃官亦先疏出,有罪就鞫之。」
十二月十七日,奉议郎王钦臣言:「诸路监司被制书鞫事,所降指挥有差官取勘者,有取勘闻奏者,一例差官。伏缘诏旨自有区别,伏望申明,自今朝旨称取勘者,监司自勘,委勘处或邻近通判录问检断。如干系者众,须当置司,乃得差官。」从之。
同日,承议郎、试比部员外郎宇文昌龄自鄜州制勘回进对,赐绯章服。
哲宗元佑元年正月十八日,御史安惇言开封府推官胡及推勘公事漏狱情惇:厚作「敦」,据《长编》卷三六四改。,诏送吏部,与降等差遣。
四月二十四日,殿中侍御史林旦言:「窃闻在京、诸

州狱推问囚徒,勘官或多畏避嫌疑,苟简,不肯亲临讯问,棰楚枷锢,一委胥吏。」诏刑部立法以闻。
三年五月二日,三省言:「大理寺右治狱并罢,请依三司旧例,于户部置推勘检法官,治在京官司应干钱谷公事。」从之。
四年正月二十二日,诏:「开封府妨碍公事,事体小者送户部取勘。」以刑部言大理寺右治狱废故也。
五年八月二十五日,刑部言:「犯罪会恩及去官应原,而特旨犹推者,虽又会恩及去官,推奏如旨。」从之。
七年三月十四日,河东路经略司言:「应边防或机密军政公事,系帅臣一面推勘者,监司更不点检。如察得冤滥,许具状闻奏。」从之。
绍圣二年五月二日,诏户部推勘官令本部长贰举第二任知县资序以上、实历亲民或刑狱人充。
三年正月十九日,刑部言:「权提点湖北路刑狱周鼎言:按例,鞫狱必据告者本章,非本章所指而蔓求他罪,以故入人罪坐之。比有司劾囚,囚茫然莫知所以被劾者,或自疏他过,奏请穷治,滋长犴狱,绝无爱利之风,与律意不合。」诏鞫狱请治状外事者,论如求他罪律。
元符元年六月四日,尚书省言:「大理寺修立到:大辟或品官犯罪已结案未录问而罪人翻异,或其家属称冤者,听移司别勘。若已录问而翻异称冤者,申提刑司审察。事有不可委本州岛者,差官别勘。」从之。
徽宗大观元年八月四日,尚书省言:「大理少卿任良弼札子奏:窃闻州

县推狱,承勘盗贼,多容妄称山林田野宿泊,更不根究的实窝藏去处,不惟使代支官赏无从追理,兼藏盗之家、干系邻保等人无所惮畏,致有公然容养,纵令他界作过,侵害良民。欲乞应州县推治强盗,并须根究窝藏住止,邻保地分,依法施行。理当明立条约,诸推强盗而不根究窝藏之家及住止邻保地分人者,各徒二年,不尽者减二等。监司当行检察,其违慢官吏并从违制科罪。」从之。
四年二月十三日,刑部尚书白时中奏:「今后应奉制令监司推鞫公事,如合委官,候省符到日,具所委官职位姓名及置司处所申部,仍令所委官依条供申。如违,许从本部奏劾施行。」从之。
(致)[政]和四年四月十八日,刑部奏:「晋宁军申:承敕,应诸路推勘掾官,除本职及依条该载许差窠名,余不得泛领库务,仍不许接送。本军系不置掾官,自来止是曹官兼推勘公事,与掾官事体一同,即未审合与不合依上条施行。大理寺参详到,本军系不置掾官,止是曹官兼推勘,即与掾官事体无异,理合依上条施行。」从之。
十二月十八日,中书省言:「检承政和令,诸犯罪会恩或去官,应原免勿论,而特旨犹推,虽又会恩或去官,并奏取旨。勘会朝廷降指挥取勘闻奏,或具案申尚书省公事,后来遇赦降,系命官、将校如所犯合该恩原,依法合具事因申尚书省或枢密院,刑寺约法,上朝廷处分。其余色人所犯,元系朝旨

取勘,后来会恩非应结案者,若止从有司一面施行,虑其间所犯情理重轻不伦,亦合具情犯申取朝廷指挥。」从之。
五年十二月十八日,刑部尚书慕容彦逢奏:「窃见被鞫罪人自知不免,往往泛引雠怨,妄有指执,终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