勘,并转运司差官推勘,及省寺公案不圆、合行取勘等事,敕下之日,先具事由送大理寺,仰本寺置簿抄上,候勘到公案,下寺断遣,了日勾凿。内有延迟过违日限者,便仰举行勘责。」
八月十八日,光禄寺丞奏言:「勘鞫公事,欲乞今后命官、将校等合该杖罪,则牒送本州岛仍旧勾当,候敕命指挥;如徒罪,仍旧收禁。」从之。
三年五月十九日,御史台言:「欲乞今后虑制勘官约束一行人等虑:疑误。,不得容有嘱求,及到州府无泄事情。如违,并许逐处官吏举觉。」从之。
七月十六日,诏:「访闻诸州事应刑狱公事,若是州府受情,须至经转运司论讼。其间须富豪形势之辈,却于转运司请求司吏拣选州县将欲任满之人推勘。令逐路转运司今后并须使副亲自差强干能勘事人,不得更似日前,致有违越。」
三十日,峡路转运使崔迈言:「川峡之民好讼,皆称被本州岛抑屈。又阙官抽差,乞今后如非疑狱及不关人命,只依元敕行遣,减去同共勘断二人,仍乞县令之中容选清强差使。」诏逐路转运司今后应勘事,只差勘官一人。如公案了当,依旧例请录问官、检法官一员。或有大段刑狱公事,临时取旨。
四年五月二十九日,诏:「御史台应有刑狱公事,

御史中丞以下躬亲点检推鞫,不得信任所司,致有冤滥。」
七月三日,淮南路提点刑狱尹 言:「今后制勘使臣乞不指(谢)[射]州县,踏逐系官空闲舍屋充制勘院。」从之。
十一月十五日,知制诰柴成务言:「应差官勘事及诸州推鞫罪人,案成差官录问,其大辟罪别差职员监决。如录问翻变,或监决称冤,即别差官推勘。此诚重刑之至,然臣详酌,滋长弊幸。且人之犯罪至重者死,数有翻变,或遇赦免,则奸计得成。纵不遇恩,止是一死。近见蓬州贾克明为杀人前后禁系一年半,七次勘鞫,皆伏本罪,录问翻变。赖陛下英明,经赦不放,差转运副使蒋坚白、提点使臣董循再同推勘,方得处断。其如干连证逮,州县追禁,此又何辜 欲望今后朝廷、转运司、州府差官勘鞫,如伏罪分明,录问翻变,轻者委本州岛处别勘,重者转运司邻州遣官鞫勘。如三经推勘,伏罪如初,欸 辨分明,录问翻变,监决称冤者,并依法处断。」事下大理寺详定,本司言:「检会《刑统》,唐长庆元年十一月五日敕,应犯罪临决称冤,已经三度断结,不在重推之限。自今以后有此色,不问台与府县及外州县,但通计都经三度推勘,每度推官不同,囚徒皆有伏 ,及经三度断结,更有论诉,一切不在重推问之限。其中纵有进状敕下,如已经三度结断者,亦许执奏。如告本推官典受赂,推勘不平,及称冤,事状有据验者,即与重推。如所告及称冤无

理者,除本犯死刑外,余罪于本条加一等。如官典取受有实者,亦于本罪外加罪一等。如囚徒冤屈不虚者,其第三度推事官典本法外加等贬责,第二度、第一度官典节级科处。今详《刑统》内虽有此条,承前官吏因循,不能申明,自今请〔依〕成务起请施行。」从之。
五年三月二十一日,黄御河催运叶仿言:「河北转运使李若拙先差(刑)[邢]州散参军廉(成)[文]式往通利军勘公事,近七十日尚未了当。文式元是犯事人,若拙不合抽差。乞令逐路转运司,今后更不得差散参军、文学、长史、司马、别驾并配衙前人等勘鞫公事。」诏文式见勘公事,令转运司疾速别差官替访,送枢密院与记姓名。
四月十一日,诏:「开封府左右军巡、司录司,炎暑之月,禁系极多,皆是淹延,令御史台差官取勘知府张宏等情罪以闻。」
十一月四日,著作佐郎夏象言:「制勘公事,只令于邻近州府抽差司(娅)[狱],其间或是亲姻,必有幸门。乞令制勘官取便抽差。」诏今后凡差官推勘公事,所要司狱取便抽差,即不得全然隔蓦州府。
至道元年正月十一日,诏曰:「朕君临大宝,子育 生,渐致隆平,匪务烦剧,而禁者尚密,深用疚怀。诸州长(史)[吏]虽职在亲民,而动多率意,恐致枉滥,须革因循。宜令转运使申谕诸州,应勘鞫罪人,如情理别无枝蔓,杖罪以下长(史)[吏]与通判量罪区分,徒以上结正行遣。」
十一月二十九日,诏:「审官院自今不得差京朝

官往本乡里制勘、勾当公事诸般。如中书、枢密院要京朝官差遣,并仰具本官乡贯去处供申。其推勘官仍令御史台亦依此指挥。」
二年九月十四日,河北转运使高象先言:「欲乞今后除降宣敕令差官外,所有经本州岛军指论公事,只委是知州、通判、职官(事)[等]依公推勘断遣,更免差官支费。」从之。
三年四月二十七日,审刑院言:「并州推官罗伯英起请,乞今后授宣敕及转运司差官推勘公事,所到推勘处,州府不得置(延)[筵]会迎待及到推勘院相见。看详并得允当。」从之。
真宗咸平元年三月二十日,判大理寺尹 言:「诸州奏案多不圆备,欲别定推勘条式颁下。」从之。
十月十九日,帝谓辅臣曰:「往者宪司承诏推事,多诣中书禀命,或有爱憎,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