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出持服月日外,依编敕年限厘革施行。」
五年八月一日,诏:「灾伤之民诉于转运司而不受者,听逐州军缴其状以闻。」
十一月二十七日,诏:「广南州县簿书被蛮贼焚劫,而已经官司理断者,勿受理。」
嘉佑三年闰十二月七日,诏:「中外有陈叙劳绩或诉雪罪状,中书批送省司者,谓之送杀,更不施行。自今宜令主判官详其可行者,别奏听裁。」
四年十月十二日,诏:「应今日以前因过犯经断,有司引用刑法差误,后来为碍条贯,三年外不许理雪,致久负冤抑者,并仰经所在投状以闻,当议别委官司定夺改正。」
神宗元丰三年六月十五日,如京使高通上其叔永亨狱中诉冤文字二十二纸,乞移永亨别路州军待报,免为吕惠卿等刑禁,冤死牢狱。上批:「永亨边远小臣,犯法而主帅治其奸状,尚不知惧,乃敢饰情自言,凶顽之实,于此可见。仰见勘官司分析宽纵罪人、漏泄狱情因依以闻,仍将来遇恩不原。」
五年五月四日,诏:「诉讼不得理应赴省诉者,先诣本曹。在京

者先所属寺监,依尚书省本曹,次御史台,次尚书都省,次登闻鼓院。六曹诸司寺监行遣不当,并诣尚书省。」
哲宗元佑元年三月十四日,诏:「熙宁元年正月已后至元丰八年三月六日赦前,命官诸色人被罪合行诉理,并限半年进状,先从有司依法定夺。如内有不该雪除及事理有所未尽者,送管勾看详诉理所。」
四月十二日,看详诉理所言:「应系内降探报公事,于法不合受理者,如内有情可矜恕,具事理申奏。」从之。
十三日,看详诉理所言:「刑部等处送到官员、诸色人犯罪进状理雪公案,其间有一案干连数人,内有情犯一般者,并合一体施行。缘系不经进状之人,致未敢便行一处看详奏闻。」诏令一处看详以闻。
三年正月十八日,诏看详诉理所:「应元佑元年明堂赦恩以前,内外官司所断公事内有情可矜恕者,并听于元限内进状诉理,依前诏看详。」
八年十月十日,御史中丞李之纯言:「欲望朝廷严饬省部,勾检前后词状文簿名件行下,在京者令本部长(二)[贰]紧行催驱,在外者令府界及诸路监司互行取索,责限促期,早令与决了当。如察见委有情弊,即按劾奏闻,等第降黜,以警慢吏。其所差定夺官员如承受经百日不为结绝者,虽得替交割,并须勒留,候毕了日方给与批书历子前去。如此则不敢迁延幸免,民间诉事早得辨正。」从之。
绍圣元年六月十九日,殿中侍御史

郭知章言:「近年官吏、军民诣阙,辨明酬奖,理诉冤抑,司勋、刑部会问稽留,有逾一二年不决者,辨诉之人致竭资产,困踬道涂,而官吏习为卤莽,惟以沮格为能。乞令左右司每季分取司勋、刑部辨诉未了事,具情节及诘难、疏驳因依,如(望)[妄]作滋蔓,行遣稽留,随事大小罪之。」诏左右司郎官取索司勋、刑部酬奖、叙雪事催促,如有违滞,举劾施行。
二年三月十七日,江南西路转运副使马瑊言:「诉事而自毁伤者官不受理,事干谋叛以上不用此制。」从之。
元符元年六月二十五日,御史中丞安惇言:「伏思神宗皇帝励精图治,明恤庶狱,天下莫不知之。而元佑之初,陛下未亲政事,奸臣乘时议置理诉所,凡得罪于元丰之间者,咸为雪除,归怨先朝,收恩私室。意者呼吸罪党,用为己助党:原作「当」,据《长编》卷四九九改。。未审当时有司如何理雪,傥出奸意,不可不行改正。欲乞朝廷委官,将元佑中理诉所公按看详,如合改正合:原作「何」,据《长编》卷四九九改。,即乞申明得罪之意,复依元断施行。」诏蹇序辰、安惇看详,内元状陈述及诉理所看详语言于先朝不顺者,具职位姓名以闻。
十月二十三日,看详诉理所奏:「元佑诉理公按内,如语言止系称美,置诉理事,未审合与不合闻奏。」诏语言过者贴说。
二年正月二十一日,诏:「元佑诉理事内,公人、军人、百姓其语言非于先朝不顺者,令看详诉理文字所、左右司更不看详。」
徽宗崇宁元年三月十八日,诏:「应诸色人词讼,

六曹行下别处定夺理断,经赦尚未了者,内事小并令依条结绝,若事大合差官置司推究者,令本曹量事大小给限,催促结绝。如违,仰本曹检按究治。若本曹失催及不切检察究治,并令御史台及尚书省催驱房点检申举。如催驱房不切检举,令左右司申举施行。」
二年四月八日,臣僚言:「乞令内外应受词讼官司,并如六曹法置退状簿,其六曹词讼不属本处者,即具事因关送施行,庶几有以关防检察。」从之。
三年六月十八日,中书省言:「勘会命官、诸色人陈乞理诉功罪之类,称熙宁、元丰条制因元佑改更,既行看详勘当,却系熙宁、元丰旧有条例;或系别无定制,出于朝廷临时详酌处分;或所诉事理,计其年限,依条厘革。」诏今后如有似此妄乱陈诉之人,并量轻重取旨施行。
政和元年二月五日,诏:「应邀车驾陈诉人系尚书省厘会事,可令左右司置籍拘管,候结绝勾销,月具已未与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