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非本处见任官不得往谒及接见。如职事相干并亲戚,并听往还。其往谒及接见宾客

违法,并见之者各杖一百。」知大名府韩绛言:「路分兵官、将官不得出谒接见宾客,仅同囚禁,恐非待将佐之体,乞赐删除禁约,以示优恩。」故有是诏。
之。于是尚书省看详,参用旧条,申饬谒禁之制。其旧条中徒二年者,悉从杖一百。本应轻者,听从本条。并从之。 二十四日,监察御史韩川乞除官局依旧不许接宾客外,内谒禁并废。监察御史上官均乞除开封、大理官司依旧行谒禁外,其余一切简罢。如罢谒禁后小大之臣或敢挟私背公,慢职玩令,执法言事之吏得以纠举上闻,黜之
十一月十五日,吏部言:「诸色人援引旧例,侥幸求入官者甚众,小不如意,则经御史台、登闻鼓院理诉。若不约束,恐入流太冗。请今后诸色工匠、舟人、伎艺之类,初无法合入官者,虽有劳绩,并止比类随功力小大支赐,其已前未经酬奖者亦如之,则侥幸之路塞而赏不至滥。」从之。
二十八日,尚书省言,门下中书后省并详定重修 令所删定官,检阅、点检文字使臣,并依在京职事官禁谒法。从之。
三年三月一日,诏编敕及春秋颁降条具勿印卖。
六月十三日,诏河、岷、兰州沿边,今后蕃客入汉贩卖,回日许所经城寨搜检,不得带钱入蕃。若在汉界,从其便。
十二月十八日,诏禁民庶传录编敕。
四年正月二十三日,诏寺监属官、库务官,若职事有当赴左、右司郎官厅商议者,明具合议事报左、右司,禀执

政,得笔方许赴。
同日,诏州县当水陆之冲者,监司守令非假日并〔禁〕谒,着为法。
十月六日,左谏议大夫梁焘等言,乞约束逐路监司及都水官吏,应缘修河所用物料,除朝廷应副外,并须和买,不得扰民。从之。
十一月二十六日,尚书省言改正发运、转运、提刑预伎乐宴会徒二年法,从之。
五年五月十四日,枢密院言,令举人及曾聚学人,并阴阳、卜筮、州县停废吏人,谙造兵器工匠,并不得入溪洞与归明蛮人相见,违者以违制论。从之。
七月二十五日,礼部言:「凡议时政得失、边事军机文字,不得写录传布,本朝会要、实录不得雕印,违者徒二年,告者赏缗钱十万。内国史、实录仍不得传写。即其它书籍欲雕印者,选官详定,有益于学者方许镂板,候印讫送秘书省,如详定不当,取勘施行。诸戏亵之文,不得雕印,违者杖一百。委州县、监司、国子监觉察。」从之。以翰林学士苏辙言奉使北界,见本朝民间印行文字多以流传在北,请立法故也。
十二月二十五日,刑部言:「应天下郡县水陆驿路所经,并行禁谒,知州、通(州)[判]、县令、剑门关都监,非假日不得出谒。即谒本州岛见任官及职事相干,若亲(亲)属,并泛遣使命或知州、钤辖以上者听。发运、监司在州县者准此。」从之。
六年六月十二日,诏:「诸路州县自今非法令所听,不得以官物赊贷及抑配,亦不得以财产质出,令监司钤束。如违,并监司不切觉察,并取

旨重寘于法。」
闰八月十二日,刑部言:「(暮)[墓]田及田内林木土石,不许典卖及非理毁伐,违者杖一百,不以荫论,仍改正。」从之。
九月二十八日,御史中丞郑雍言执政官行谒禁法非便,诏官员有利害陈述勿禁。
十月十二日,殿中侍御史杨畏言:「近日布衣薛鸿渐、林明发以妖妄文字上闻,诏送两浙、福建路转运司根治。臣闻鸿渐教本自海上异域,入于中国已数十年,而近者益炽,故其桀黠,至敢上书以幸张大。愿诏逐路监司严切禁止。」从之。
七年二月三日,诏商贾许往外蕃,不得辄带书物送中国官。
九月七日,诏军人不许习学、乞试阴阳文书,如违犯,并依私习条。
十一月二十六日,刑部言:「夜聚晓散传习妖教者,欲州县以断罪、告赏全条于要会处晓示,监司每季举行。」从之。
八年四月十二日,御史中丞李之纯言:「愿降明诏,禁广南东、西路人户采珠,止绝官司不得〔收〕买外,海南诸蕃贩真珠至诸路市舶司者,抽解一二分入官外,其余卖与民间。欲乞如国初之制,复行禁榷珠,其抽解之外,尽数中卖入官,以备乘舆、宫掖之用。申行法禁,命妇、品官、大姓、良家许依旧例装饰者,令就官买,杂户不得服用。及民间服用诸般金饰之物,浮侈尤甚,而条贯止禁销金,其缕金、贴金之类,皆至糜坏至宝,僭拟宫掖。往年条禁甚多,亦乞修立,如销金之法。」诏缕金、贴金之类,令礼部检举旧条,珠子令户

部相度以闻。
绍圣元年五月二十三日,三省、枢密院言:「近闻奸人多妄说朝廷未施行事,以惑民情。」诏开封府界提点司及诸路监司常切觉察,其违犯者并依法情重录案以闻,当议编配,有荫人不用荫,命官重行黜责。
九月十四日,三省奏事毕,上宣谕曰:「昨日城东开壕处有役兵辄殴部役使臣,卿等知否 」宰臣章惇等对:「不知。」上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