熟铁器用。若私造禁兵器等,并依上件罪赏施行。只乞于前项条内『州县城外』字下添注入『镇寨有监官兼烟火公事处同』一十三字,庶得法意周尽,即不冲改前后条贯。」从之。 四年十二月二日,知平阳府商守拙奏:「伏
五年八月十四日,刑部增修下条:「诸重禄案吏人辄引非本宗同居缌麻以上亲罢役吏人虽亲亦同。在案及书写文书者,并引人犯赃与同罪。」从之。
钦宗靖康元年四月二十日,大理卿周懿文言:「 令格式自熙宁以后四经编修,率不踰十年;元符 令行之最久,经十二年,亦重修纂。见行 令自政和三年颁行,迨今一十五年,未再编次,其间缘因革建明,条目至多,抵牾乖戾,无所适从。乞下 令所编次。」从之。
九月十二日,臣僚言:「祖宗以来,皆有一定之法,若所谓皇佑、嘉佑、元丰等编 是也。因事更改,则随条贴说,有司易于奉行,天下皆可循守。自蔡京当国,欲快己私,恐人拟议,遂乞降御笔手诏,出于法令之外,不复经由朝廷。有

司得之,遂为定令。或因人而请,或因事而设,前后自相抵牾者甚多。乞自今年以前,凡所降御笔手诏,内令省曹寺监诸司,外令监司诸州县,各具录类聚,缴申朝廷,付 令所将祖宗及见行条贯参考删修成书,然后颁行。目下内外官司并乞且用元丰、嘉佑编 ,以俟新书之成。」从之。以上《续国朝会要》。
高宗建炎二年四月三十日,福建路提刑司言:「靖康元年以前所降御笔手诏、或御批手诏、或御笔、或手诏、或御宝批、或御笔依奏、或御宝批依奏、或御笔依拟定之类,未审合与不合亦同御笔手诏引□见行条法。」详定一司 令所看详:「靖康元年九月十三日指挥:御笔手诏令 令所重行参修。所有御批手诏、或御笔、或手诏、或御笔依奏、御笔依拟定、御宝批、及批依奏详定之类,亦合依元降指挥施行。」从之。四年二月二十三日德音:「自今除靖康元年正月一日以前御笔系出于法令之外依累降指挥施行,其余减杖、恤刑之类者并合依旧遵守。」五月十日,滁州推官赵伯总言:「比年以来,法令变更,易于反掌。且如靖康元年九月十三日议者乞用元丰、嘉佑之法,仍候修书之成。殊不知两法之中,自相抵牾者固多。虽尝行之,至十月十四日,则又《禄令》用嘉佑格,拟断依元丰条,仍行一司一路等法,余依已降指挥,是前日申明又冲改矣。至靖康二年四月二十八日,再检会速令申明,其余海行等法不系御笔手诏修立者自合依旧引用,所有十月十四日指挥更不施行。以此观之,则是前弊略不能革,数易之后,尚乏成书,参考删修,徒为虚设。乞付有司议定,专用一年之法,即不得辄引相妨之文,以紊成宪。」诏:「本无御笔手诏者,自合依旧引用政和海行等法。恐诸处疑惑,令申明施行。」
殴盗博引用嘉佑条外,其余将嘉佑与政和 参酬相照,合从轻, 三年四月八日 :「自今并遵用嘉佑条法。内拟断刑名,嘉佑与见行条制轻重不等,并从轻;赏格即听从重。其官制所掌事务格目及役法等,有引用窒碍,或该载未尽事件,并令有司条具以闻。」既而刑部侍郎商守拙条具:「欲将谓如略和诱人为人力女使,《嘉佑 》依略和诱人为部曲律减一等,《政和 》论如为部曲律合从嘉佑减一等之类。赏典之类并合从重,谓如获盗黄汴河官木,《嘉佑 》一名杖罪、钱五贯,《政和 》每人杖罪、钱二十贯,合从二十贯之类。责限条约之类并合从宽。谓如《嘉佑 》犯罪经官司断遣,屈抑者听半年内披诉,与重勘,《政和 》称事已经断而理诉者,一年内听乞别勘,即合从一年内之类。其一司、一路、一州、一县、在京、海行,及嘉佑所不该载,如免役、重禄、茶盐、香矾、六曹通用等事,并合依见行条法。若事干军政边防机密漏泄,听探

情理深重,并修书未成间,《嘉佑 》与见行条法相照引用,窒碍者并合取自朝廷指挥。」从之。至四年十月二日,重修 令所再条具嘉佑法疑碍项目申请,奉诏:「遵依嘉佑成法外,情犯刑名至有轻重,亦难以并依。令本所随事损益参酌,务要曲尽人情法意。仍依已降指挥,将合行增损刑名拟定以闻。」
四年六月七日,大理卿兼同详定一司 令王(依)[衣]言:「修 旧例,关报刑部,遍下诸州军等处,出榜晓示。诸色人等陈言《编 》利害,于所在州县投陈,入急脚递,发赴都进奏院,本院赴部所投下。如看详得委有可采,即保明申朝廷,乞与推恩。仍乞以『详定重修 令所』(谓)[为]名,就用见使印记,将见在 局与大理寺供职官并力,同共依元降指挥对修,止请见任请给。」从之。
十日, 令所言:修 旧例,合差提举官。诏差范宗尹提举,张守同提举。既而又言:乞将以次所差官于衔内带删定官及编修官。诏详定一司 令所删定(言)[官]兼重修 令删定官,详定一司 令兼详定重修 令,同详定一司 令兼同详定重修 令,大理寺官兼详定重修 令删定官。
八月一日,臣僚言:「自渡江以来,官司文籍散落,无从稽考。乃有司省(己)[记]之说,凡所与夺,尽出胥吏,其间未免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