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并先行下;应立法者,候立到条,干罪赏者覆定,申省有取会;赴期不及者,于后次入册。」从之。
十一月二日,刑部言:「大理寺请罢纲船告赏条。看详嘉佑 ,初无告赏之文;熙宁 唯立斩钱纲告赏之法。欲依所请。」从之。
四日,中书省言:「《刑房断例》,嘉佑中〔宰臣富弼、韩琦编修〕,今二十余年,内有该(在)[载]不尽者,欲委官将续断例及旧例策一处,看详情理轻重去取,编修成策,取旨施行。」从之。
六日,枢密院言:「诸路将兵那移赴阙人处,合依旨申枢密院外,若本处用旧条例差使,即不须申。其元丰《将官敕》、《军防令》『差讫申枢密院』一节欲删去。」从之。
十六日,太师文彦博言:「尚书省二十四司郎官迁改不定,往往未能周知本案事务。欲令左右司点检勘当,定为式例,左右丞覆视。刑部尚书苏颂熟知台省典故,亦乞委之详定。兼尚书省见裁减六曹寺监见在文字,欲令苏颂与左右司同共看详结绝。」并从之。
二十八日,诏中书省编修《刑房断例》,候编定,付本省舍人看(祥)[详]讫,三省执政官详定,取旨颁行。
二年八月四日,诏:「创立改法,并先次施行;应修条者,类聚,半年一进呈,以正条入册颁行。若非海行法,即书所入门目,裁取繁文行下,勿类奏。六曹季轮郎官点检,具事目申尚书省、枢密院,令左右司、(丞)[承]旨同看详当否,不当甚者,取旨赏罚。」从枢密院言也。
二十四日,诏门下中书后省修立《司封考功格式》,先次施行。
十二月二十四日,详定重修敕令书成,以《元佑详定 令式》为名颁行。先是(六)[元]年三月二十四日,诏御史中丞刘挚原空刑部郎中杜(紌)[纮]将《元丰敕令格式》重行刊修,至是上之。修书官光禄大夫吏部尚书苏颂、朝散郎试大理卿杜纮、奉议郎试侍御史王觌、朝散郎王朋年、朝奉郎宋湜、祝康、奉议郎王叔宪、宣义郎石谔、李世南、承务郎钱益各迁一官,蔡州(一)观察

推官晁端礼循一资,宣义郎张益减磨勘一年,奉议郎陈兟、承奉郎刘公噩减磨勘二年。
〔三年〕闰十二月一日「三年」二字原脱,据《长编》卷四一九补。,尚书省言:「初,《官制》未行,凡定功赏之类皆朝廷详酌之。自行《官制》,先从六曹用例拟定。其一事数例轻重不同,合具例取裁。或事与例等,辄加增损,或功状微小,辄引优例,并当分别事理,等第立法。今以旧条增修,凡事与例同而辄增损漏落者杖八十,内事理重(他)[已]施行者徒二年。如数例重轻不同,或无例而比类他例者,并具例勘当,拟定奏裁。」从之,仍增三省、枢密院相干事并同取旨。
四年六月十六日,诏范育、穆衍,限一月看详旧三司(权)[榷]货务已行之法,宜于令者与户部参酌着为令。
八月六日,诏:「自今应修条,除法意小有不足当修补外,其更易增损并须类聚申尚书省,候得指挥,方许编修。其尚书省所修条,先经左右司看详,执政官笔削,方许更改。」
五年正月二十三日,户部言:「诸路纲运到京,例皆少欠。《元丰公式令》:诸州解发金银钱帛,通判厅置簿,每半年具解发数目及管押附载人姓名,实封申尚书省。《元佑敕》误有删去,合重修立。」从之。
六年五月十二日,尚书省立《监临主司受乞役人财物枉法者罪赏法》,从之。
同日,刑部言:「一路等(修)[条]有不以去官、赦降原减条,合行删去。如枢密院奏请凤翔拣中保宁兵士投换及改敕擅投,中书省请熙河兰岷路番部司公使钱辄支用,坐仓籴诸军粮,不取军人情愿者,皆不以去官、赦降原减,并合删去。」从之。
二十九日,尚书省言:「门下中书后省详定诸司库务条贯,删成 令格式共二百六册,各冠以『元佑』为名。」从之。
八月十七日,河北路都转运司言:「一路等条有不以去官、赦降原减系条太重者,如黄河诸埽修护堤道不得侵掘民田等罪,虽该德音降赦,并不原减;黄河堤岸不至危急,妄有句集人夫,并科违治罪,不以赦降、去官原免。其不原减、原免之文,并乞删去。」从之。
八年六月十六日,门下中书后省言:「准朝旨编修在京通用条贯,取到在京诸司条件,收为一书。除系海行一路一州一县及省曹寺监库务法,皆析出关送所属,内一时指挥不可为永法者,且合存留依旧外,共修成敕令格式若干册。所有元佑三年十月终以前条贯已经删修收藏者,更不施行。其十一月一日以后续降,自为后 ;及虽在上件月日已前,若不经本省去取并已行关送者,并合依旧施行。仍乞随敕令格式,各冠以『元佑』为名。」从之。
二十日,刑部言:「修立到司门条,内陈请废置移复城门关津桥道,并申刑部;及部送官物出入,画时具部送人姓名申所属寺监及尚书本部。」从之。
绍圣元年八月二十六日,三省言:「见今比较盐事、看详役法、措置财利之类,名目不

一,虽各置局行遣,缘官属多是兼(令)[领],于职事未能专一。今已置重修编敕所,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