馆张复、秘阁校理吴淑、舒雅、崇文院检讨杜镐于史馆校勘,翰林学士承旨宋白、礼部侍郎兼秘书监贾黄中、史馆修撰张佖详定。
真宗咸平元

年十二月二十三日,给事中柴成务上《删定编 》、《仪制 》、《赦书德音》十三卷,诏镂版颁行。先是二月诏户部尚书张齐贤专知删定淳化后尽至道末续绛宣 ,权判刑部李范、职方员外郎马襄、同知审刑院刘元吉、权判大理寺尹 、直集贤院赵安仁、监察御史王济、大理寺丞刘去华同知删定。十一月,齐贤等上新 。又诏成务与知制诰师颃、侍御史宗度、直秘阁潘慎修、直史馆曾致尧、晁迥、杨嵎、张庶凝、史馆检讨董元亨重详定。至是成务等上言:「自唐开元至周显德,咸有格 ,并着简编。国初复位《刑统》,止行《编 》四卷。太宗朝遂增后 ,为《太平兴国编 》(三十)[十五]卷。淳化中又增后 ,为《淳化编 》三十卷。自淳化以后,宣 至多,乃命有司别加删定,取刑部、大理寺、在京百司、诸路转运司所受淳化编 及续降宣 万八千五百五十道, 共披阅,凡 文与《刑统》令式旧条重出者,及一时权宜非永制者,并删去之;其条贯禁法当与三司参酌者,委本部编次之。凡取八百五十六道,为《新删定编 》。其有止系一事,前后(格)[累] 者,合而为一;本是一 ,条理数事者,各以类分,取其条目相因,不以年代为次。其间文繁意局者,量经制事理增损之;情轻法重者,取约束刑名削去之。凡成二百八十六道,准律分十一门,并《目录》为十二卷。又以仪制、车服等 十六道别为一卷,附《仪制令》,违者如违令法,本条自有刑名者依本条。又以续降赦书、德音(凡)[九]道别为一卷,附《淳化赦书》,合为四卷。其厘革一州、一县、一司、一务者,各还本司。令 称依法及行朝典勘断、不定刑名者,并准律、令、格、式。无本条者,准违制 分故失及不躬亲被受条区分。臣等重加详定,众议无殊,伏请镂版颁下诸路,与律、令、格、式、《刑统》同行。」优诏褒答从之,成务等加阶勋。又请定诸司使至三班有罪当续条例。诸司使以上领遥郡者从本品,诸司使同六品,副使至内殿崇班同七品,合门祗候、供奉(言)[官]、侍禁同八品,殿直、内品同九品,奉职、借职同九品下。诏着于令。旧条(持伏行切)[持杖行劫],得财不得财并处死,张齐贤以为太重。议贷不得财者,(济)[齐贤]坚执,乃诏尚书省集议,卒用。成务等言:「强窃盗刑名比例文用一年半法,及《配军条例》品官犯五流不得减赎,涂名配流如法。臣等详定,并可行用,欲编入 (史)[文]。」诏诸司使臣至三班使臣所犯情重者奏裁,余并从之。
二年七月三十日,户部使、右谏议大夫索湘上《三司删定编 》六卷,诏颁行。先是诏湘与盐铁使陈恕、度支使张雍、三部判官取三司咸平二年三月以前逐部宣 ,分二十四案为门删定,至是上之。
景德二年八月十二日,诏:「诸州应《新编 》后续降宣 、札子,并依三司所奏。但系条贯旧制置事件,仰当职官

吏编录为二簿,一付长吏收掌,一送法司行用,委逐路转运使点检。其转运司亦依此例编录。」
九月十六日,三司上《新编 》十五卷,请雕印颁行,从之。
十月九日,三司盐铁副使林特上《三司新编 》三十卷,诏依奏施行。先是诏特与直史馆权判三司勾院陈尧咨、直史馆判度支勾院孙冕、审刑院详议官李渭编录,至是尧咨、冕、渭皆补外,续诏审刑院详议官周寔、大理寺详断官彭愈、开封府兵曹参军孙元方详勘。及书成上之,特赐勋一转,余赐器帛有差。
三年正月七日,右谏议大夫、权三司使丁谓上《景德农田编 》五卷,诏颁行。先是诏谓与户部副使(仅)[崔]端、度支员外郎崔昈、盐铁判官乐黄目、张若谷、户部判官王曾取《条贯户税 文》及四方所陈农田利害事同删定,至是书成。昈前任度支判官,尝同编集,故亦预焉。
四年七月五日,帝谓宰臣等曰:「王济上《刑名 》五道,烦简不等。朕尝览显德中 语甚烦碎,盖世宗严急,出于一时之意,既以颁下,群臣无敢谏者。」因言:「魏仁浦为相,尝作 草,云『不得有违』,堂吏白云:『 命一出,违则有刑,何假此言也 』仁浦是之。」王旦曰:「诏 理宜简当,近代亦伤于烦。」冯拯曰:「开宝中差诸州通判 刑狱钱谷,一一指挥,方今已简略也。」
大中祥符二年十一月十九日,诏:「大理寺自今定夺公事,并具有无冲改律令及前后宣 ,开坐以闻。」
六年正月八日,诏:「自今凡更定刑名,边防、军旅、茶盐、酒税等事,并令中书、枢密院参议施行。」以上封者言二府命令互出或有差异故也。
九年五月二十五日,帝谓辅臣曰:「法官每定 臣封奏,多引往年诏 云:『非有大益,无改旧章,所奏请不行。』」王旦曰:「起请频仍,则诏令有(司)[碍],是以法官重于更改。近日李溥起请,私鬻茶盐随行赃仗全给与人充赏者,多称假借他人物色,却给元主,颇有情弊,望并(给)[纳]官。法寺详定,已从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