纳税纔入限,州、县即追人户(理)[里]正、典级校料。(令)[今]候初限未得校料,更宜劝谕省减刑罚,办集赋舆,以称朕意。」
九月八日,诏:「诸路支移税赋勿至两次,仍许以粟、麦、荞、菽互相准折。其科买官物,如土地不产者,具数以闻。」又令江淮发运司岁留上供米五十万硕,以备赈济。
天禧三年八月,左司谏直史餐李仲容言:「民有广种桑柘,多为不逞之辈妄言官增税绢,望行条禁。」诏自今违者,耆保捕送官司科责。所种桑、柘,更不增税,所在书壁告谕。
四年九月,诏:「诸州有启幸隐陷税物者,与限百日,听自官首罪,止自改正,已后收其税物。限满不首,为纠告者论如法。」
仁宗天圣二年五月,诏开封府:「自今税赋,令诸县据折变到合纳逐色斛斗分定仓场,并许第三等以下人户依常平例,就便将易得斛斗抵折送纳。如或下户送纳贱色斛斗了足外,尚有少数,亦许令近止力及人户等就便折纳。」
陕西都转运司将辖下人户夏税支那,于隔蓦州、军仓分送纳。盖路遥脚重,其人户多将见钱就籴斛 宝元二年七月二十二日,知华州魏舜卿言:「伏

斗送纳,其钱又为所过收税。乞令逐府每有人户将见钱了纳税物,令本属官司出给公凭,所历商税务特与放免。」从之。
庆历三年十月,诏:「天下二税版簿内有虚作逃亡破税,及咤推割用幸走移,或请占官田而不输税,致么而失陷者,其知县、令佐能根括出积弊者,当议量其多少之数而赏之。」
四年九月,参知政事贾昌朝言:「用兵已来,天下民力颇困。请下诸路转运司,毋得承例折变,科率物色。其须科折者,并奏听裁节。虽有宣 及三司文移,而于民不便者,亦以上闻。」从之。
十一月赦书:「西京河阳近经并废县分,颇闻人户输纳不便,其复县如故。」以从民所欲么。
五年三月,德音:「自今支移税赋,更不得添纳地里脚钱。」
六年三月,诏诸路转运司:「凡夏、秋税支移折变,自今并于未起纳半年前揭牓晓谕之今:原脱,据《长编》卷一五八补。。民有未便者,许经所属投状,申本司详察施行。」
皇佑三年七月二十八日,诏下湖南郴、永、桂阳监等处,人户所纳丁身米,每丁特减三斗二升。先[是],马氏据湖湘日,科民间采木,不以贫富,计丁取数。国初,转运使司务省民力,奏请量直纽米,随税以纳。行之已么,而高下不等,贫者苦之。至是,守臣以闻,仁宗恻然悯之,亟命三司勘会始末,取其至下者为准,故有是诏。然每岁所蠲,亦不下十万石矣。
四年六月,诏广南东、西路经蛮贼蹂践处,夏税未得起催。
五年十一月,赦书:「开封府诸县

两税,于元额上减三分,永为定式。坐家破逃、冒佃官私田土,限百日陈首,只据首起日纳税赋。」
十二月,诏:「南郊赦书,第四等户残欠税物,并与倚阁。自今须纳七分以上者方为残欠,仍着为定制。」
至和元年九月,诏:「比沧州均田税,民或未以为便,其令复输如旧。」
二年七月二十五日,臣寮言:「定州并真定府等路最为冲要,屯集兵多,从来资粮未能广蓄。近闻真定府路税赋累年支拨与近里州军送纳,颇为未便。」诏令三司今后沿边州军税赋,只许支拨与沿边州军送纳,不得支拨近里州军。如违,官吏分等科违制之罪。
嘉佑元年九月,赦书:「夏、秋税赋,其能免人户支移劳费者,岁终具所免处条上之条:原作「 」,據文意補。。其二税折科,自今并平估,不得亏损农人。」
四年六月二十五日,中书门下言:「草泽陈师中上《太平通济策》,言江、淮、两浙、福建、广南并为山水之乡,或遇秋(源)[潦]泛涨,近山民田土多被土石涨塞,难复开耕,悉为废地。所存二税,无由去除,贫民岁虚纳税。」诏天下许有废田许有:疑误。,并乞勘会除落二税。三司下江(东南)[南东]、西、荆湖南、北、两浙、福建、广南东、西、益、梓、利、夔州转运司看详,并言所请经么可行。省司检会:「旧制:缘江河州县有人户披诉河塌并落江地土者,并行委逐处差通判或幕职与县令佐同诣逐户地检量诣实,官吏结罪以闻,差官覆检。如显有欺弊,官司盖庇,妄破省税者,本县干系兼检覆官吏,

计所妄破一年税物。不及一匹,从违制一匹以上科违制之罪;计赃重者,从『应输课之物,回避诈匿不输』律条坐之。内干系人吏罪至流者,仍奏裁。然此诏只条约河塌落江地土者检覆,即无人户田土被土石涨塞,难复开耕,许与披诉检覆之文。欲乞应今后有民田被山源洪水泛废流荡、土石冲破,委实不任开耕,永为废田者,并许经县披诉,县司勘会诣实,保明申州,乞依前诏差官检覆诣实,官吏结罪以闻。检覆得实,乞与除落二税。显有欺弊,官司知情,亦以旧法坐之。」从之。
八月二十七日,中书门下言:「天下税赋轻重不等,乞行均定。」诏职方员外郎娉琳、都官员外郎林之纯、屯田员外郎席与言、虞部员外郎李凤、秘书丞高本等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