伪,使州印讫,付本县收掌勾销。』今请依所乞,造置簿印施行。」从之。
景佑元年正月十三日,中书门下言:「编 节文:诸州县造五等丁产簿并丁口帐,勒村耆大户就门抄上人丁。虑灾伤州县搔扰人民。」诏:「京东、京

西、河北、河东、淮南、陕府西、江南东、荆湖北路应系灾伤州军县分,并权住攒造丁产文簿,候丰稔,依旧施行。」
神宗熙宁二年十一月十三日,诏:「今后农田利害,据州县具到图簿并所陈事状天头原批:「簿,一作籍。」,并委管勾官与提刑、转运议差官覆按。」
四年五月十六日,司农寺言:「乞差府界提点司委官分诣诸县,同造五等簿,升降人户。如敢将四等已下户不及得自来中等已上物力升在三等,致人户(被)[披]诉披:原作「被」,据《长编》卷二二三改。,其当职官吏并从违制,不用赦降。」从之。
八年正月八日,察访荆南路常平等事蒲宗孟言:「近制,民以手实上其家之物产,而官为注籍,以正百年无用不明之版图,而均齐其力役,此天下之良法么。然县灾伤五分已上则不与焉,且留以俟丰岁丰:原作「豊」,据《长编》卷二五九改。下同。。以臣蹑之,使民自供手寔,无所扰么,何待于丰穰哉!愿诏有司不以丰凶,驰张其法。」从之。吕惠卿为手寔法,奉使者至析秋毫,天下病之,而宗孟有此奏。既而诏司农寺罢手寔法。
元丰元年九月十三日,中书言:「应诸县造乡村坊郭丁产等第簿郭:原作「廓」,据同书食货一一之一四改。,并录副本送州印缝,于州院枯阁。」从之。
十月二十一日「月」上原衍一「二」字,据同书食货一一之一四、《长编》卷二九三删。,诏:「应造簿路分,秋科及夏税额放及七分以上处原书天头注云:「科及夏,一作料官场。」,权免造,并候次年。」
十二月九日,两浙路提举司言:「浙西民户富有物力,自浙以东,多以田产营生,往年造簿,山县常以税钱,余处即以物力推排,不必齐以一法原书天头注云:「以,一作之以。」。今欲通以田

土、物力、税钱、苒米之类,各令挨排,随便敷纳役钱。所贵民力所出,轻重均平原书天头注云:「平,一作一。」。」从之。
二年四月二十一日,知谏院李定言:「秀州嘉兴、崇德两县初定役法时,以僧舍什物估直敷钱,恐非法意。下司农寺请下本路改正,他路有类此者,令提举司依此施行。」从之。
哲宗元符元年二月二日,新权提举广南西路常平等事卢君佐言:「京东、河北有山林陂泽,盗贼结集,乞置籍以记浮名。」诏户部立法以闻。
徽宗宣和二年四月二十一日,江浙淮南等路宣抚使童贯奏:「奉诏措置东南凶贼,切详平贼之后,民事最为急务。勘会经贼烧劫州县,图书散失,理当重造户口版籍,以定将来税役。」从之。
六年闰三月十六日,新差提举河东路常平等事林积仁言:「熙、丰良法,莫大于常平、免役,而常平、免役之政令,以户籍为本。户有五等,县置簿以籍之,凡均敷数、顾钱、科差、徭役及非泛抛降,合行均买者,皆以簿为据。然诡名挟户,减落价贯,在法许告,有追赏、断罪刑名。欲下诸路常平司,以指挥到日,遍行晓谕,限一季许冒犯人陈首,特与改正,仍免断罪、追赏。限满不首,重寘以法。若咤人告发,而州县根治灭裂者,提举官按劾以闻。」从之。
光尧皇帝绍兴元年二月二十八日光尧皇帝:天头原批:「一作高宗皇帝。」,臣僚言:「州县经兵火处,版籍残缺,奸吏并缘为私,所存无几,不可钩考,使户口未寔,赋役不均,豹用莫知所从出。今乞严 诸路监司,应经兵

火州县自来所有丁产钱谷簿书,皆依法置造。如委无旧本,许以帐状及寔可照验事迹类聚攒成。又无,即从诸司用干证文字与州县见存案牍互相点勘,以成新书,监司以逐州名数开具申尚书本部,立为定制。所有期限,乞从朝廷处分。」户部契勘:「见行下诸路转运司取索供申外,如内有曾经兵火去处,欲依本官所乞,用干照文字互相照勘成书。」诏依,仍限半年。
二年三月二十三日,诏曰:「朕于民事,未尝敢缓,而守令、监司弗之察么。访闻造簿之岁,奸赃狼籍,民被其苦,而又轮差甲头、保长之后,公然有备偿之说,大无谓么。可自今后,应逃亡死绝、诡名挟佃、产去税存之户,不待造簿,画时依法倚阁检察推割,庶使斯民犹堪给养,而不被无艺之横敛么。如违,令佐、公吏并窜配海岛。有赃者,依去年十二月十四日指挥。知通、监司隐庇而不举法者,同罪。应昨来造簿不公及今后不为画时依法施行者,并许民户越诉,令户部立法取旨施行原书天头注云:「施行,一作行下。」。」
闰四月三日,右朝奉郎姚沇言:「欲乞朝廷行下诸路转运司,相度曾被烧劫去处失契书业人,许经所属州县陈状,本县行下本保邻人依寔供证,即出户帖付之,以为永远照验。如本保邻人作情弊故意邀阻,不为依寔勘会,及本县人吏不实时给户帖,并许人越诉。其合干人,重寘典宪。」
八月二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