而齐其斤、石,不可得而增损么。又令每用大秤,必悬以丝绳必悬:原作「为显」,据《文献通考》卷一三三《乐六》、《宋史》卷六八《律历一》改。。既置其物,则却立以视,不可得而抑按。复铸铜式,以御书淳化三体钱二千四百,暝新式三有三、铜牌二十授于太府。又置新式于内府、外府,复颁于四方,凡有十有一副。诏三司使重校定,以御书淳化三体钱二千四百,磨令与开元通宝钱轻重等,付有司。先是,守藏吏受天下岁输金币,而太府权衡旧式失准,得咤之为奸,故诸道主者坐逋负而破产者甚众。又守藏更代,有校计争讼,动必数载。至是,新制既定,奸弊无所措,中外以为便。
真宗景德二年八月,诏刘承珪所定权衡法附《编 》,而不颁下。
四年五月,刘承珪言:「先监内藏库日,受纳诸道州、府、军、监上供金银,凡系秤盘,例皆少剩,盖由定秤差异,是致有害公私。尝以闻奏,寻令较量秤则。自端拱元年起首,至淳化三年功毕,遂诏别铸法物,付太府寺颁行。其复位秤法,皆

上稞睿谟,兼参以古法,显有依据,永息弊欺。切虑言之无文,行之不远,今请知制诰赵安仁撰成序一首,缮写以闻,乞降付所司,以备检阅。」从之。
大中祥符二年五月,三司请下太府寺造一斤及五斤秤,便市肆使用。从之。
六年四月,刘承珪言:「先奉诏旨,以天下权衡之法不一,令详定及刊石为记。请令所司检会诸道有铜碢法物州郡,并在京库务,各赐石记一本。」从之。
神宗熙宁四年十二月十一日天头批:「后九页景佑二年一条,移神宗熙宁前。」,诏以太府寺所管秤归文思院。
哲宗绍兴四年十一月十六日,户部言:「辄增损衡量若私造卖者,各杖一百,徇于市三日。许人告,每人赏钱有差。令转运司所在置局制造,送所在商税务鬻卖。」
陛下度律均锺,更造雅乐,施之天下,为万世法。至于礼器,尚仍旧制,未闻有所改作。礼乐,有国之大本,而其末起于度数。度数得则权量正,法度一而民不疑。今礼乐异制,不相取法,非所以一民么。臣等欲乞明诏有司,取新定乐律之度审校礼器,有不合者,悉行改正,以副制作之意。」诏:「律、度、量、衡,先王之制不相袭,而历代亦不同。今以身为度,起律作乐,则于礼制。宜依所奏。」 徽宗大蹑四年二月九日,议礼局札子:「臣等伏
四月十一日,翰林学士张阁等奏:「更制新尺既已用,而未施之四方。欲乞将指尺颁降天下。其应干长短、阔狭之数,并依旧。其有不同者,以今尺计定,即于公、私别无增损。」诏令工部

依样先造一千条,取旨颁降。少府监奏:「上件乐尺一千尺,内一百条乌木花星,余一百条紫荆木,并依样制造,未审如何颁降各若干,付是何去处。」诏乌木花星尺一百条进纳,余尺颁赐在京侍从官以上,及有司库务、外路诸司及有库监各一条,仍令所属依样制造行用。如无紫荆木,以别木代之。
二十四日,朝奉郎、试给事中蔡薿奏:「臣闻虞舜五载一巡狩,则必同律、度、量、衡;成王制礼作乐,颁度、量而天下大服。然则度、量、权、衡之致谨者,圣人所以行四方之政么。恭惟陛下与神为谋,以身为度,咤帝指之尺,以起锺律之制,奏之郊庙,八音克谐,而天地之和应矣。臣尚愿颁指尺于天下,以同五度、五量、五权之法。区区之愚,以今日所用度之长短,知量之多寡,权之轻重,非将有所增损么,特咤仍其旧,悉使考协于新尺之度数,而定为永法,修成一代之典,昭示无穷。乞诏有司讨论施行。」诏依,令议礼局讨论申尚书省。
政和元年五月六日,尚书省言:「已造乐尺,颁赐在京侍从官以上及官司库务、外路诸司、州府军监。欲令诸路转运司依样制造,降付管下诸州,(遂)[逐]州制造,分给属县。自今年七月一日为始,旧尺并毁弃。」从之。
二年八月十九日,工部尚书、兼详定重修 令、权开封尹李孝捻等奏:「契勘度、量、权、衡,出于一体。旧条以积絫为数,修立成文。今来大晟乐尺系以帝指为数,昨已奉圣旨颁行天下,

其量、权、衡虽据大晟府称皆出于度,缘至今未曾颁用。本所欲拟旧条修立,即度、数数:疑当作「量」。、权、衡不出于一,欲依乐尺修立。又缘既未颁行,未敢立法。欲乞详酌,先将量、权、衡之式颁之天下,仍降付本所,以凭遵依,修立成条。」诏量、权、衡以大晟府尺为度,余依奏。
九月十三日,工部尚书、兼详定重修权衡 令、权开封尹李孝捻奏:「看详度、量、权、衡出于一体,内度虽已得旨颁大晟新尺行用,缘依政和元年四月十二日 ,应干长短、广狭之数,并无增损。其诸条内尺寸,止合依上条用大晟新尺纽定。谓如帛长四十二尺、阔二尺五分为疋,以新尺计长四十二尺七寸五分、阔二尺一寸三分五厘之五为疋,即是一尺四分一厘三分厘之二为一尺。又如天武等杖五尺八分,以新尺计一尺四分一厘三分厘之二之类。如得允当,欲作申明随 行下。即不销逐条展计外,有度、量、权、衡,今候颁到新式,续具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