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济、漏泽之法,可参考元丰惠养乞丐旧法,裁立中制。应资给若斋醮等事悉罢斋:原作「齐」,据同书食货六○之七、《补编》第三一○页改。。吏人、公人等员额及请给、酬赏,并令户部右曹裁定以闻。』本部今裁定:外路军州,崇宁四年十二月敕,居养、安济坊差军典一名,续承大蹑元年八月敕,各差军典一名。今欲依旧居养院、安济坊共置一名,每月给钱一贯文充纸札之费。」诏依旧,酬赏并不施行。
十月十七日,京畿提举常平司言:「大蹑元年三月敕,居养鳏寡孤独之人,其老者并年五十以上许行收养。近奉诏参考元丰惠养乞丐旧法,裁立到:应居养人,日给钱、米数目见遵依施行,缘元丰、政和令诸男女年六十为老,即未审且依大蹑元年指挥,为或合依元丰、政和法令。」诏依元丰、政和条令,降指挥日为始,日前人特免改正。
七年四月十一日,尚书省言:「冬寒,倒卧人更不收养。乞丐人倒卧街衢,辇毂之下,十目所视,人所嗟恻。圣明在上,深所仁悯,立居养以救其困,所费至微,而惠泽至深,合行修复。」从之。以上《续宋会要》。
高宗建炎元年六月十三日,赦:「京师物价未平,致鳏寡孤独不能自存之人艰食。除开封府依法居养外,令留守司检察,如法居养。如钱物不足,具合用数申留守司

支降。」
四年十月三日,诏曰:「诸处流移老弱到行在者,日夕饥饿,可专委官具数量支米、钱赈济。死亡者,委诸寺僧行收瘗,计数给赐度牒。务使实惠功于存殁,以称朕意。」
绍兴元年十二月十四日,通判绍兴府朱璞言:「绍兴府街市乞丐稍多,被旨,令依去年例日下赈济。今乞委都监抄札五厩界应管无依倚流移病患之人,发入养济院,仍差本府医官二员看治,童行二名煎煮汤药,照管粥食。将病患人拘籍,累及一千人已上,至来年三月一日死不及二分,给度牒一道,及五百人已上死不及二分,支钱五十贯;二百人已上死不及二分,支钱二十贯,并令童行分给。所有医官医治过病患人痊愈分数,比类支给,若满一千人死不及一分,特与推恩。如有死亡之人,欲依去年例,委会谷、山阴县尉各于城外踏逐空闲官地埋葬,仍委逐官点检,无令暴露。其養濟院及外處方到未曾入院病患死亡之人,去年召到僧宗華收歛,雇人抬 出城掩瘞,令縣尉監視,置曆拘籍,每及百人,次第保明,申朝廷給降度牒。」诏每掩瘗及二百人,与给度牒一道,余依所乞。
二年正月二十四日,都省言:「昨驻跸绍兴府,每遇冬寒,例行赈救。今移跸临安府,春初偶雨雪频并,并街市不无寒饿之人,窃虑枉有死损。」诏临安府委两通判并都监分头措置,应干事件并依绍兴府已得指挥施行。
三月二十六日,中书

门下省言:「临安府赈养乞丐人,三月一日已行放散,各无所归。」诏临安府更赈养一月,候麦熟取旨罢候:原作「侯」,据同书食货六○之八改。。
闰四月三日,临安府言:「被旨,乞丐人更赈养一月,合至四月二十九日满。」诏更展一月。
三年正月二十六日,诏令临安府两通判体认朝廷惠养之意,行下诸厩地分都监,将街市冻馁乞丐之人尽行依法收养,仍仰两通判常切躬亲照管,毋致少有死损。如稍有灭裂,所委官取旨,重作施行。仍日具收养人数以闻。」
四年二月十九日,尚书省言:「养济乞丐,自来系遇冬寒收养,至春暖放散,即无立定放散月日。」诏令本府约度日限以闻。本府乞欲支散至二月终住支,从之。
十月二十八日,临安府言:「昨来已蒙朝廷依绍兴府已得指挥,于户部支降钱、米,令本府置院赈养乞丐之人。续蒙朝廷依常平乞丐法,每人日支米一升,小儿减半。今来合依例赈给。」诏依年例养济,仍日具人数以闻。
六年十一月二日,诏令临安府自今月十一日为始日:原作「月」,据同书食货六○之八改。,依年例养济施行。其后其后:原阙,据同书食货六○之八补。,每岁降诏并同此制。
二十二日,诏天气寒凛,令平江府子细抄札乞丐,依临安府已降指挥赈济。
七年闰十月十九日,诏:「天气寒凛,贫民乞丐令建康[府]疾速踏逐舍屋,于户部支拨钱、米,依临安府例支散。候就绪日候:原作「侯」,据同书食货六○之九改。,申取朝廷指挥为始收养。」
十三年九月十五日,上曰:「诸处有癃老废疾之人,可依临安府例,令官司养济。此穷民之无告者,王政所先么。」

十月十四日,臣僚言:「欲望行下临安府钱塘、仁和县,踏逐近城寺院充安济坊,遇有无依倚病人,令本坊量支钱、米养济,轮差医人一名专切看治。所有汤药,太医熟药局关请太:原作「大」,据同书食货六○之九改。。或有死亡,送旧漏泽园埋殡。」于是户部言:「今欲乞行下临安府并诸路常平司,仰常切检察所部州县遵依见行条令,将城内外老病贫乏不能自存及乞丐之人依条养济。每有病人,给药医治。如奉行灭裂违戾,即仰按治,依条施行。」从之。
十一月八日,南郊赦:「老病贫乏不能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