年五月六日此下三条,同书食货五九之一及《长编》卷二五三皆系于熙宁,当是。,中书门下言:「户房闻灾伤路分募人工役,多不预先将合用人数告示,以致饥民聚集,却无合兴工役。欲乞下司农寺欲乞:原作「并依所」,据同书食货五九之一改。,令逐路有合兴工役,并依所计工数晓示,逐旋入役旋:原作「旅」,据同书食货五七之七、五九之一、《补编》第五八六页改。,免致饥民过有聚集,以致失所。」
九年二月五日,河北西路提刑司言:「邢、怀州连年灾伤,若令应副十分春夫,必难胜任。欲乞特赐免放一半。」从之。
十月十二日,中书门下言:「广东经略、转运使等言:「潮州海阳潮涨,推流屋舍、田苒,死失人口。乞令本路提刑司躬亲前去,依条存恤。」从之。
治平四年,神宗即位,未改元。六月十八日,诏:「在京永泰、景阳、通天、安肃四门,此月十七日给河北流民米,止六月终。仍晓谕以河北近得雨,令归本贯。其不愿归,勿强之。仍晓令河北转运司,应灾伤州军县分,依此晓告,倍功安存。」臣僚上言,河北讹传京师散流民米,恐未流移者咤兹诱引,皆来入京,故约束之。
神宗熙宁元年七月,诏恩、冀州洒决水灾,令省仓赐粟。详见《恤灾门》。
二年四月,降空名祠部五百道付两浙转运司,令分赐本路曾经水灾及民田薄收州军,相度灾伤轻重,均其多寡,召人纳米或钱,以备赈济。
七月十八日,诏:「水灾州军,令本路转运判官、提点刑狱分往被灾处照恤。贫民阙食者,支广惠仓斛斗赈济。如不足,量支省仓物。仍于人户便近处减常平物价就粜。若贫人无钱,相度赊粜,令至秋送纳。其非税

户,即与远立日限纳价钱,并委就近施行讫奏。」
三年五月八日,诏雄州以两属人户如遇灾伤,即特贷粮,接续俵散,分作料次送纳。
六月,诏:「在京诸仓米斛之数已丰丰:原作「豊」,据同书食货五七之七、《补编》第八一○页改。,访闻日近民间粳米价直稍贵,所有淮南上供新米,仰酌中估定钱数,遣官分诣市置场出粜,以平物价。」
四年二月十三日,诏:「河北转运、提刑司体量贝、冀彻边少雨雪州军乏食饥歉人户,多方赈贷存恤。其见欠残零税赋,并权与倚阁阁:原作「合」,据《长编》卷二二○改。。」
三月十六日,诏判永兴军郭逵,如本路州军有饥荒处,并以官廪赈济。详见《恤灾门》。
十八日,诏:「缘边熟户及弓箭手见欠贷粮未经除放,其见今阙食者,安抚司更量与赈贷。」
六年六月七日,中书门下言:「检正刑房公事沈括状,乞今后灾伤年分,如大段饥歉更合赈救者,并须预具合修农田水利工役人夫数目工:原作「二」,据同书食货五七之八、《补编》第五八六页改。,及召募每夫工直申奏,当议特赐常平仓斛钱,召募阙食人户,从下项约束兴修。如是灾伤本处不依 条赈济,并委司农寺点检察举。」从之。
八年十二月二日,诏:「河东岁歉,移屯戍兵马五千归营,以其余粮赈济饥民,仍具次第以闻。」
九年十二月十三日,诏淮(西)[南]东、西、两浙路:「应劝诱人户所出赈济斛斗免欠未纳数目,特与免放。其熙宁八年已后劝谕已纳斛斗人户,候向去合行劝诱,即拟数却与免放。」
十年二月二十五日,诏:「应经贼杀戮之家余存人口,委是孤贫不能自活者,所在州军勘会诣寔,特日给

口食米:十五岁已上一升半半:原脱,据《长编》卷二八○补。,已下一升,五岁已下半升,至二十岁止。仍令相度每五日一支。」
元丰元年正月十二日,赐广济河辇运司上供米十万石十:原作「一」,据同书食货五七之八、《长编》卷二八七改。,付徐州、淮阳军,粜与水灾饥民。
闰正月十三日,诏河北路以常平米赈济饥民。
三十日,诏河北被水户如过河逐熟,即于白马县河桥差官赈之。
四月七日,诏以瀛州陈次米依灾伤及七分例,贷第四等以下户,不得抑配,免出息。
八月二十八日,诏滨、棣、沧三州第四等以下被水灾民,令十户以上立保,贷请常平粮,四口以上户借一石五斗,五口以上户借两石石:原作「口」,据同书食货五七之八、《补编》第五八六、八一○页改。,免出息,物税百钱以下权免一季。
二十九日,诏:「青、济、淄三州被水流民,所在州县募少壮兴役。其老幼疾病无依者,自十一月朔依乞丐人例给口食。候归本土及能自营,或渐至春暖,停给。」
二年正月二十三日,上批:「闻阶、成州去秋灾伤,艰食之民流者未止,官司初不经画赈济。可下司农并本路提举司疾速施行。」
二月十二日,诏:「闻齐、兖、郓州谷价贵甚,直几二百,艰食,流转之民颇多。司农寺其谕州县,以所积常平仓谷通比元入价不及十钱,即分场广粜。滨、棣棣:原阙,据同书食货五七之八、《长编》卷二九六改。、沧州亦然。
同日,三司言:「济、淄等州谷贵,春夏之交,虑更艰食,请辍广济河所漕谷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