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九万五千八百八十三贯,支一十八万九千三百九十一贯,应在钱一十一万二千二百三十贯,见在六十六万七千八十四贯硕两。荆湖北路,收三十一万八千六百六十四贯,支二十五万三千三十二贯,应在二十七万三千二百八十九贯匹,见在二十万七百一十七贯。福建路,收三十七万四千三百九十八贯,支一十八万九千一百八十六贯,应在钱九万三千五百一十四贯,见在五十三万六十五贯。成都府路,收六十万九百四十九贯,支四十三万一千九百四十五贯,应在钱五万二千七百三十三贯,见在钱三十六万九千二百三十二贯。梓州路,收三十四万六十六贯,支二十三万二千二百四十五贯,应在三万八千五百六十贯,见在二十四万三千七百八十二贯匹两硕道。利州路,收四十二万九百七十五贯,支一十七万三千四百二贯,应在一万四千三十九贯,见在二十四万六千八百九十九贯匹两。夔州路,收二十二万八千九百三十六贯两,支一十

七万七千九百一十八贯两,应在四千一百二十八贯,见在二十万一千九百二十五贯两。广南东路,收二十三万三百五十四贯,支一十四万六千八百六十一贯,应在一十五万九千二百二十贯,见在八万七千五百一十七贯两。广南西路,收二十万六千三百九十六贯,支一十二万四千八百六十八贯,应在一十四万五千五百八十七贯,见在一十万二千二百五十五贯。
熙宁十四年四月二十九日,司农寺言:「勾当公事王觉同江南西路监司、提举司相度:兴国军永兴县民,每税钱一,出役钱一,今减二分。」诏减五分。
七月九日,翰林学士、起居舍人、权三司使沈括守本官,为集贤院学士、知宣州。先是,侍御史知杂事蔡确论括以白札子诣吴充陈说免役事,谓可变法,令轻役依旧轮差。括为侍从近臣,既见朝廷法令有所未便,不明上章疏,而但于执政处阴献其说。兼括累奉使察访,职在措置役法,是时但欲裁减下户钱数,未尝言复差役。今非其职而遽请变法,盖自王安石罢相,括恐大臣于法(今)[令]有所改易,故潜纳此说以窥伺其意,为附结之资。故有是命。
元丰元年正月十七日,判司农寺熊本言:「近诸路皆言甲头催税未便,今相度:欲令诸路依元定役法钱数雇募户长。如未有人应募,据税户多少,轮四等以上保丁催税,每都保毋得过五人。每人须催百户以上,量所催多少支给雇钱,共无得过充雇户长钱数。仍依旧一税一替,愿再充者听。如有违犯,并依旧条内甲头减户长一等。」诏送司农寺相度以闻。
十八日,诏:「诸路命官使臣,咤军期亡殁,其子娉不该荫免者,本户役钱减放五年。」从司农寺请么。
十九日,诏诸路依旧置牙司。从司农寺请么。
二十七日,司农寺言:淮南东路提举司乞本路并用乡村民户物产实直钱数敷出役钱。从之。
闰正月四日,秦凤等路提举司乞增募州县裁减过当役人及增雇钱,从之。
十月三日,诏自今年八月降朝旨后,诸路咤行役法实用军人请受,比较所代役人雇食等钱,岁终具数申司农寺拨还。从本寺请么。
十三日,御史中丞、判司农寺蔡确言:「常平旧 ,多已冲改,免役等法,素未编定。今除合删修为 外,所定约束小者为令,其名数式样之类为式,乞以《元丰司农 令式》为目。」从之。
二年四月二十一日,知谏院李定言:「秀州嘉兴、崇德两县初定役法时,以僧舍什物估直敷钱,恐非法意。请下司农寺行下本路改正。他路有类此者,令提举司依此施行。」从之。
七月十二日,诏两浙路坊郭户役钱依乡村例,随产裁定免出之法。初,诏坊郭户不及二百千、乡村户不及五十千,并免输役钱。

续诏乡村合随逐县民户家业裁定免出之法。至是,提举司言:「乡村下等有家业不及五十千而犹输钱者,坊郭户二百千以下乃悉免输钱,轻重不均。」故有是诏。
二十八日,提举成都府路常平等事范子谅言:「本路役钱,厘毫以下者圆零就分,其圆零出剩钱与役钱一处收附。臣窃详议法之初,本以民税为定制天头原批:「税,一作庶。」,计输役之数以为常费,立例出钱,则钱有限,使民信而易知。则今始为畸零不齐,又复圆零覆折,增功不定。且取材入官,亦当明白,不宜文理委曲,徒令吏史旁缘为奸。今相度:民户供输,自合圆零就整,减放厘毫以下。钱数不多,庶几文簿简省,易为会计。」从之。
八月十二日,诏遣司农寺都丞吴雍同两浙路提举官讲议役法,催促结绝。
十月十七日,诏麟、府二州乡村户毋出役钱,初,韩绛言:「麟、府、丰三州上番义军已免输役钱丰:原作「豊」,据《长编》卷三○○改。,而并边土薄乡村户贫乏,宜蠲之。」事下司农寺,以为丰州初无役钱,麟、府州乡村户岁输一万余缗,请如绛奏,而以太原、汾、泽、晋、绛宽剩役钱补之。
十二月十四日,诏蓬、阆二州免役钱以家业多少定数。以利州路提举司言「所部役钱未均,蓬、阆二州上户家业多而税钱少,下户家业少而税钱多,至第一、第二等户输钱少于第四、第五等」故么。
同日,广南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