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籴(使)[便]司,以福建路盐息还。」
五月一日,诏:「内外阙额禁军例物元减半或全不支处,并依式全支。已全支处,权增千钱,以封桩禁军阙额钱给。」
七年六月一日,诏:「河东路销废五指挥禁军钱粮,即非一路兵额偶有阙数衣粮之比,并封桩,以给提举保甲司起教之费。」
八月二十七日,权发遣同经制熙河兰会路边防豹用马申乞免熙河路封桩新复五州军阙额禁军请受申:「原作「甲」,据上文元丰四年六月二十六日诏及《嘉靖临江府志》卷四考改。。诏自今更不封桩,其已封桩者,拨与经制司。
十月九日,诏诸路封桩阙额禁军钱谷并依元丰令随市直变易,其不得减过元籴纳价法除之。
哲宗元佑元年十月十五日,河北转运司言:「今本路封桩禁军阙额请受,请立法止于逐路桩管。如有不可停贮,即令提刑司变转见钱封桩。」从之。
二年四月二日,枢密院言:「臣僚奏乞罢内外封桩禁军阙额。按熙宁十年二月诏旨:『内外禁军已有定额,三司及诸路计置请受岁有常数,其间偶有阙额,未招拣人充填,所余请受亦合桩管。』窃详诏旨内外禁军系经熙宁已来节次减废并合,各已立定实额,即与旧日虚数不同。朝廷为诸路监司吭惜豹费,不务招拣,致渐耗兵数,无以督责,遂立约束,阙额请受悉行封桩。迨今十年,虽所桩到钱物甚多,未尝辄借佗用。今若悉罢封桩,深虑诸路监司咤循蹑望,不肯留心搜补兵备,不唯有乖前日减并军额之意,兼恐缓急阙兵,有误大事。」诏除三路二广更不封桩外,在京府界及其余路分并依旧封桩。仍只封桩衣粮料钱,余亦与免。
三年五月十七日,诏:「府界、诸路封桩禁军阙额钱帛,后来创置过禁军指挥,并先据数除出,候不及旧额之数,方依条封桩,仍着为令。」
绍圣元年九月二十一日,京西路转运司言:「本路豹赋素窘乏,乞特免封桩厩军阙额请受。」诏今后诸路厩军马递铺阙额不及一分处,并免封桩衣粮料钱。阙额一分已上处,与免一分。
元符三年六月十八日,枢密院言:「勘会府界、诸路封桩禁军阙额请受并收租钱物,系专充应副陕西新置蕃落及招置河北广威等军兵请受等支用。契勘日近所在官司往往缘边事支借过上件钱物,即未有拨还之期。窃虑有 指准。」诏今后虽得朝旨,许支借诸司封桩钱物,其两色钱即不得一例支借。如违,其应干官吏并依擅支借封桩钱物法科罪。
徽宗大蹑二年六月二十一日,诏内外马、步军自今更不封桩衣粮,应干阙额依旧招填,其例物于已桩阙额钱物内支给。
三年七月二十二日,诏:应内外禁军阙额请受,

依熙宁、元丰以来旧法封桩,仍具状申枢密院。
政和元年七月二十四日,诏:「内外禁军阙额封桩钱,自今应官司陈乞支借者及支遣主司,并科违制之罪。应今日以前借过未还者,并注于籍,限三年拘辖拨还。仍先具逐件钱物元借年月事咤、已未还数申枢密院。今后每季依此。」
四年八月十三日,枢密副承旨范许言:「京畿提刑司乞免封桩禁军阙额时服赏给等。缘禁军阙额请给始自熙宁十年为头封桩,及元丰四年六月,王得臣申请封桩勘给式,声说应系合请衣赐赏给钱帛、节料、衣袄之类,并依旁式收破供申。今来所乞,有碍前后条令。」诏申明行下,余路依此。
八年五月二十七日,枢密院言:「勘会枢密院所管诸路禁军阙额钱物,并降指挥变易轻货上京,于左藏库送纳,令宣旨库立法。今拟修下条:诸禁军阙额封桩物应变易轻货上京者,逐州具管押人职(依)[位]、姓名、纳讫年月日、交付与左藏库是何人收领文状,入急递申枢密院。」诏依修定。
宣和元年三月十三日,枢密院言:「契勘在京及诸路内外禁军阙额封桩匹帛钱物不少,窃虑内外官司用例起请借支,截拨使用。」诏内外官司敢有奏请借用者,以违制论,不以去官赦降原减。虽奉特旨冲改,仰枢密院执奏。
六年三月十九日,户部奏:「前权发遣宁州游醰札子:诸州军封桩禁军阙额旁,每月并依见管禁军于勾院通勘,并

春冬衣赐及坐库等,既勘成熟旁,往往逐处公吏偷盗出上件熟旁,与外人结合揩改,便与见管禁军一例夹带支请。欲乞将已勘成熟旁令逐州长贰拘收毁抹,未勘者截日住罢,委是有补漕计。」从之。
高宗建炎元年十月初九日,诏诸路帅司及转运司同(其)[共]计会一路合添兵数,及每岁所收可以供赡若干,可以令诸州各具申尚书省、枢密院,及诸路帅司、转运司不得隐漏卤莽。所有旧管军兵,止据见管人数外,将合桩阙额钱亦计入今来可充招赡新军之数。
二年二月二十八日,诏:「靖康元年正月一日至建炎二年正月一日已前逃亡事故军兵合支钱粮,通为阙额数目。除陕西路依旧招填旧阙,及京畿、京西、河北、京东、河南路依今来措置专招可以制御铁骑振华新军外,余路并令以前项钱粮并已降指挥科拨窠名钱物相兼,招置新法弓手及本处阙额军兵。」以尚书省言:「天下禁军兵籍取会未到,欲且以靖康元年正月一日实管之数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