妨碍。」本司未敢行下。诏河北沿边安抚司关河北屯田司及合属去处施行。
又诏:「熙河路有弓箭手耕种不及之田,经略、安抚司权点厩军田之,官置牛具、农器,人给一顷,岁终参较弓箭手、厩军所种(熟)[孰]为优劣,以行赏罚。」
六月,谢民宪言:「逃走弓箭手并营田地土,昨多方许法召人请佃,今来认租课,乞许就近于本城寨送纳,特与蠲免支移折变。」从之。
知河州鲜于师中乞以未募弓箭手地百顷为屯田,从之。马端临《文献通考》:「枢密使吴充言:『实边之策,惟屯田为利。近闻鲜于师中建请朝廷,以计置弓箭手重于改作,故裁令试治百顷而已。然屯田之法行之于今,诚未易,惟有咤今弓箭手以为助法。公田似有可为,且以熙河四州较之,无虑一万五千顷。十分取一,以为公田,大约岁收亩一石,则公田所得十五万,水旱肥瘠,三分除一,亦可得十万;官无营屯、牛具、廪给之费;借用众力,而民不劳;大荒不收,而官无损;省转输;平籴价。凡六便。』诏议其事。议者谓弓箭手皆新招,重以岁连不善,若使之自备功力耕佃,恐人心动摇心:原作「必」,据《文献通考》卷七改。。宜俟稍稔推行。」
元丰元年,诏经制熙河豹用司括冒耕(么)[地]期半岁,使民得自言。
六月二十五日,荆湖北路转运司言:「沅州屯田务自初兴至今,所收未尝敷额。若募人租种纳课,不费官本,利害甚明。乞自朝廷详酌施行,及令本州岛通判主管月量给食钱。」从之,委转运判官马城提举之。
八月十二日,上批:「河北屯田都监谢禹珪为性诞率,建画职事多无规绳。前日与禹珪不协者,今已替去,联事之

人,了无嫌碍。宜令自今并与河北屯田司官通衔行遣,毋得独申奏。其权发遣河北东路提点刑狱汪辅之更不得同主管。」
二年,以所收不及额,罢之天头原批:「以所收不及额罢之,一本无此八字。」。
七月二十一日,罢沅州屯田务,募人租佃,役兵还所隶。从转运使徐禧请么。
十二月二十二日,知定州韩绛言:「乞借安抚司封桩钱五千缗,市水地为屯田。」从之。
二十七日,诏定州路屯田司以「水利司」为名。时保州、广信、安肃、顺安军兴水利为屯田,诏以「屯田司」为名名:原作「民」,据《长编》卷三○一改。,而安抚使韩绛言,恐虏疑增塘泺,故改之。
四年六月二十九日,诏定州路安抚使既带「都大制置屯田使」,其转运使、副兼领虚名并罢,令知雄、保州并带「屯田使」,通判并带「屯田判官」,河北缘边安抚副使、都监仍通管两路。从定州路安抚使韩绛请么。
六年二月二十六日,诏河北屯田司相度尺寸丘塘泺水则,季(北)[比]增减以闻,令李琮赍诏往同商议,毋得张皇漏泄。
八年正月二十七日,枢密院言:「河东经略司去岁差借民牛耕种葭芦诸寨田天头原批:寨,一作「塞」。,及差发防护军马、保甲,縻耗极边,贵价粮草钱物,仍夺农民时仍:原作「似」,据《长编》卷三五一改。,令民失业。比至收成,不偿所费。」诏与吕惠卿宜审较利害,无蹈前失。以河东路转运司言「经略司去年三出兵,耕种木瓜源等两不耕地,一作『瓜』。」今据本书食货四之五及《长编》卷三五一改。 」,眉批:「 瓜:原作「,凡用将兵万八千五百四十五,马二千三十六,其费钱七千三百六十五缗,谷八千八十一石,糗备四万七千斤,草万四千八百束。又番上保甲守御上:原脱,据《长编》卷三五一补。又眉批:「守,一作『等』。」,

凡二千六百三十七人,其费钱千三百缗,米三千二百石,役耕民千五百,顾牛千具,皆非民之愿。所收禾、粟、荞、麦万八千石,草十万二千,不偿所费。又预借本司钱、谷以为子种,至今未偿。增人马防托之费,仍在年计之外。虑经略司来年再欲耕种,望早赐约束」故么。
《两朝国史志》天头原批:《两朝志》以下应删。:「屯田:判司事一人,以无职事朝官充。凡屯田之政令隶三司,本司无所掌。令史二人。元丰改制,郎中、员外郎始实行本司事,以工部郎官兼掌。凡屯田、营田、职田、学田、官庄稻田、塘泺等,分案有三,曰屯田,曰职田,曰知杂。吏额:主事一人,令史一人,守当官二人,贴司一人。」
《神宗正史 职官志》:「屯田郎中、员外郎,参掌营、屯田,官庄庄:原作「官」,据上文改。、塘泺、学校、职分之田,及其租入,凡兴修、种刈、给纳、检察、赏罚之事,皆诏其长贰而行之,分案三,许吏八。」《哲宗职官志》同。
【宋会要】
哲宗元佑元年,永兴军民庶进状言:「兴平县有地二百四十余顷,么输二税。熙宁五年,本县抑令退为牧地。」诏提刑司审定以奏。如他州县更有以税地改牧地者,亦具以闻。提刑司乞与免租钱,给种如故。
闰二月八日,京西北路提举司言:「朝旨相度蔡州西平、上蔡两县人户佃屯田支移等事。欲止令人户亩出租课外,更不支移折

变。」诏尚书户部相度以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