予放免一年。原书天头注云:「干道八年七月七日条移此。」
七月二十四日,诏:「将徽州减免不尽杂钱尽数蠲放,以宽民力。其本州岛认发漕司绢三千疋,折斛钱一万五千贯,建康府绢二千五百疋,(益)[尽]予免放,令户部以沙田、芦场钱内拨还。」
十一月六日,诏:「诸路州县拖欠未起上供经总制等钱、诸色窠名钱物米斛,已放免至干道三年终。所有以后年分亦有拖欠之数,若行一例催理,窃恐追扰。可将干道四年、五年诸路州县拖欠未起之数特予蠲放,日下销落簿籍,不得再有追理。如违,许民户越诉,监司觉察按治。」
同日,诏当湖、和平、澉浦、徐公犒赏四酒库见欠钱九千一百四十贯四百八十九文,并予蠲免。
同日,诏将干道四年、五年诸路州县拖欠未起上供经、总制等诸色窠名钱物、米斛,特予蠲放。
十二月五日,诏两淮州军干道九年合起催二税,可更予蠲免一年。
十九日,诏:「两淮运判胡昉具至绍兴府增起苒米四万九千余石,及干道五年历尾剩钱一十六万七千余贯,并免行起发。」
九年闰正月十六日,诏:「大理寺已追理过罪人合追官赃钱物,自绍兴十九年以后至今,追纳监系日么,无所从出,深可矜悯。可自干道二年二月十四日以前见追内外官司钱物,并予除放。」自绍兴十九年至干道七年二月,共除放过内外赃钱二十三万六千四百二十五文。
十八日,户部侍郎、提领户部犒赏酒库蔡洸言:「干道七年二月十四日赦书内一项七年:原作「二年」,据本书食货六三之三一改。:『殿前、马、步军司昨开沽两浙犒赏坊场沽:原作「估」,据本书食货六三之三一改。,近降指挥拨归户部,仰将干道五年煮酒界以前年分拍户应赊欠酒钱煮:原作「煎」;分:原脱,均据本书食货六三之三一改补。,特予蠲放。』不住据拍户陈诉,酒库不予除豁干道五年煮酒界欠钱。」诏将干道五年煮酒界终人户欠钱,并与蠲放。
二十二日,诏温州岁发经、总制钱,干道八年秋季至九年夏季予减免一分。
二月十八日,诏:「筠州管下高安、上高两县民户干道八年抛荒田亩秋苒,可将上户依已检

阁分数减免,其下户全予除放。」
五月二日,诏:「徽州将正额外创科杂钱一万二千一百八十余贯并行住罢,更不科催。元认江东运司绢六千疋,并两浙运司等处一万六百余疋,并免起发。其余夏、秋正额岁赋,即照自来体例施行,不得仍前再有重迭科扰。」以江东运副程叔达言:「躬亲前去徽州刷具杂钱的寔数目,同本州岛知州公共相度得本州岛六县额管税钱,依自来则例,系以税钱一百文纽折紬绢布并见钱等,总计一百文,通计科紬二千九百余疋,绢二万九千四百余疋,布五千五百余疋,正绵一十万九百余两,折绵六万七千余两,以上并止系夏税,即非秋税。共折税钱七万二千四百四十余贯,系是正额,理本色。除科上件本色外,尚有合纳见钱四万二千三百余贯,系是额外见钱。以上通计一十一万四千七百余贯。正凑上件税钱正额之数外,却别行每税钱一百文创科盐钱六文,脚钱五文,通计一万二千一百八十余贯,系是额外杂钱。乞行除放。」故有是命。
三日,诏:「浙西人户见佃、承买没官田产、屋宇,日前有拖下残零租税,并予蠲放。」
八日,诏:「江东路饶州、南康军并系向来荒旱最重去处,所有见催人户干道七年分残欠苒米,可并予尽数蠲放。」
十一日,诏:「江西路江、筠州、隆兴府、临江、兴国军,并系向来荒旱最重去处,所有见催人户带纳干道六年、七年分残欠苒米,可并予尽数蠲放。其逐州军营田谷麦,干道六年以前残欠并干道七年寔系旱伤未纳之数,即与苒米事体一同,可并予尽数蠲放。」
六月三日,诏兴元府干道四年至六年分拖欠商税、增息科利等钱引六万二千二百四十六贯,银六百一十八两,绢三百九疋,并予除放。
八月二十九日,诏江东干道六年分民户积欠未纳钱物,并日下除放。
十一月九日,南郊赦:「两浙、江东、西、湖南、北、福建路合发上供岁额军器甲物料,自干道五年为始起发,后来节次累降指挥,各有减免。今年诸州军合发物料尚有拖欠数目,窃虑艰于应办,却致科扰。可自干道七年终以前拖欠未起之数,并予蠲免,以后年分依数起发。」
同日,赦:「台州被火居民,未纳身丁与免一年,仍将来年身丁更免一年。」
同日,南郊赦:「江东、西、浙东、西路干道七年旱伤被水州军,第四等以下人户已令监司措置赈恤,覆寔赈恤,将合纳夏税物帛倚阁,分年限带纳。尚虑州郡不切尽寔检放,隐庇数目,甚失爱民之意。可将干道七年逐路州军倚阁紬绢、系绵折帛钱共予蠲放系:疑当作「丝」。,更不带纳,日下销落簿籍。如敢妄作名色追理搔扰,许人户越诉。」
同日,赦:「两淮极边盱眙、安丰、光、濠州,干道八年上供等诸色窠名内钱「钱」字前后疑脱一字。,已降指挥全行展免外,所有逐州军未起干道

八年一半进奉银、上供丝绵,若行催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