致僧、道逃亡,虚挂欠负,无所从出。可并予蠲免。」
同日,赦:「昨指挥,两浙、

江东路州军人户有田万亩出粜米二千五百石,未纳米数已降指挥,并与除放。所有八千亩以上合出粜米一千五百石,未有该载。可令漕臣将未拘收合出粜米数,并予除放。」
二十七日,诏临安府属县拖欠干道元年夏秋二税、坊场课利、折帛、免丁等诸色钱三万三千余贯,人户少欠酒钱八千余贯三百,并安抚司钱六千余贯,并予除放。」
十二月八日,诏免放舒、蕲州灾伤去处税赋一年。
二十七日日:原作「年」。天头注云:「年,疑日。」按作日是,据改。,诏放贺州(朝)[干]道元年亏欠经、总制钱一年。
四年正月十一日,诏福建上四州绍兴三十二年以前积欠盐本等钱,并行除放。
二月一日,诏:「访闻福建路建、剑、汀、邵四州军科买官盐,搔扰民户,至于无本起纲,白行敷纳白:疑当作「自」。,重困民力。可将本路钞盐一项行行住罢行行:疑当作「权行」。,转运司每岁合认发盐钱二十二万贯,并予蠲免。却令本司于八州军增盐钱并将桩留五文盐本钱通融抱认七万贯,充上供起发。今后州县不得更以卖盐钞为名,依前科敷搔扰。仍令监司常切觉察。如有违戾,许民户越诉,(盐)[监]司按(刻)[劾],重寘典宪。」
三月二十八日,宰执进呈:知楚州刘舜谟乞将壮丁民社予免户下税役。上曰:「此说是可行。」蒋芾奏曰:「淮上见免二税,咤而从亦无害。」
四月十六日,诏桂阳军临武县拖欠干道三年正月至四月分上供钱六千贯,并予除放。
五月二十四日,诏滁州干道三年未起经、总制钱二千九百余贯,特予放免。
二十七日,诏无为军干道三年未起一分经、总制无额钱特予除放。
六月八日,诏:「诸路州县干道元年、二年人户各有拖欠畸零夏税、和买折帛、折麦、折盐、茶租、养士、白地、职田、僧道免丁钱物,缘官司催理失时,遂致积年拖欠,贫民下户艰于输纳,州县追扰,重困民力,理宜优恤。可令户部日下并予除免。」
十四日,诏:「邛、蜀州予免今年夏税一料。如已送纳在官,理充来年合纳之数。其埸、店户额官课,予蠲免一半。」
十八日,诏:「诸路州县酒税欠折、坊场废坏、纲运沉失、仓库漏底,注在簿籍,委非侵盗,并四川民户拖欠布估、水脚钱,已放至隆兴二年终,切虑以后年分亦有积欠之数,官司见行追理,无所从出,今将干道元年、二年拖欠之数,特予除放。」
同日,诏:「临安府诸县干道二年苒米、坊场课利,曲引等钱二万一千贯有畸,并无予除放。无:疑当作「特」。
七月十六日,诏光化军进奉内藏库天申节银蠲免一年。
八月一日,诏广德军月桩钱今后每月予减一千八百贯。以权发遣广德军范述及前江东运司韩元吉奏:「广德军所管止两县,江东最小处,月桩钱六千八百八十四贯三百有零,比之它郡,数目最重,乞行蠲减。」故有是命。
四日,诏江南西路合发湖广总领所蕃商博绢五千匹,并予蠲除。
九月二十七日,

诏:「四川诸州拖欠绍兴三十一年至隆兴二年赡军诸色窠名物钱,并退回短少估剥亏分之数,及仓库漏底折欠等钱八项,并行除放。」
十月十三日,诏:「和州今年合发未起一分上供等诸色钱物,并予蠲放。」
十一月二十一日,诏:路州军将干道二年十二月以前应未补发米斛,并特予除放。」
十二月五日,诏:「(咤)[英]州咤(牧)收捕赣贼,批请过钱二百七十贯一百文、米一百二石一斗二升,韶州米一千一百四十九石九升,料四百一十一石一斗八升,特予除放。」
十三日,诏郴州隆兴二年以前拖欠未拨还弓箭手钱、米,特予蠲免。
十七日,诏:「两浙、江东、西路干道五年夏税、和买、折帛钱,并权予减半输纳一年。如州县辄敢过数取民一文以上,许人诣检、鼓院进状陈诉,官吏当重寘典宪。」
二十二日,诏:「诸路常平、义仓有漏底欠折一十七万八千五百余石,并予除放。」户部尚书曾怀准指挥,盘(粮)[量]到江、浙等路一百二十八州常平、义仓,除未申到外,有漏底欠折一十万八千五百余石,乞令州县补还。故有是命。
五年二月十七日,诏临安府干道三年见欠折帛钱三千一百五十贯文,特予蠲放。
二十一日,诏诸州隆兴元年至干道二年终拖欠未起上供诸色窠名钱物、粮斛,并予蠲放。
三月十三日,诏:「成都府路人户见理运对籴米脚钱三十五万贯,可并予除放。却自今年为头,将减省籴价等钱对数补填。」
十六日,诏临安府钱塘、仁和县干道二年折纳夏税苒米、身丁钱除纳外,见欠一万二千七百二十六贯有零,特予蠲放。
五月二日,诏隆兴府隆兴府:原作「奉新府」系「隆兴府」,按《宋史 地理志》无奉新府,而奉新县向属隆兴府,知「奉新府」之误,据改。,将奉新县三乡窵税正额钱三百五十九贯、苒正米六百二十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