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是窘乏。」有旨:特依所乞,并予蠲免。原书天头注云:「干道三年八月七日条移后八月二十二日前。」又原书干道旁书「入后」二字。
十二月十五日,宰执进呈立皇太子赦,内一项:「应为人曾娉如祖娉四世见在,特予免本身色役、二税、诸般科敷一年。」户部申明:「欲每户只于至五十贯文止。」上曰:如何五十贯文止 」洪适奏曰:「为恐放免稍多,户部虑亏损岁计,故欲立定止于五十贯尔。」上曰:「岂可失信于人 虽放免数多,亦不奈何。」
干道二年三月十八日,户部言:「据两淮诸州军言:『乞接续展免二税。』缘两淮有沿边及近里州军并残破轻重去处,难以一概放免。一、沿边两经残破州军,欲更予展免干道二年起理二税,并接续放免上供诸色窠名钱物一年,自干道三年为始起理桩发。盱眙军、楚、滁州、寿春府、濠、庐、光州,除上供等钱物已放免一年外,合更予展起理二税一年。一、扬州、高邮军、真州、无为军、和州,虽系近里,一经残破去处,其隆兴二年人马亦曾侵犯管下,及各曾屯驻兵马,更予展免起理二税一年,及减一半上供诸色窠名钱物。一、泰州系一经残破近里州县,除经、总制等诸色钱物已经认发外,有上供钱一万四千贯文、天申节进奉银五百两,去年以三分为率,减免二分,认发一分;其米二千六百余石,隆兴二年以三分为率,减免一分,认发二分。亦系咤隆兴二年冬兵火惊扰去处,窃虑难以全令认发一半,及更予展免一年起理二税,并自干道三年为始起理。」从之。
四月二十四日,诏:「浙西招募佃客开掘围田,应

日前借过粮食债负,悉予除放。」
五月十三日,诏盱眙军干道三年并以后年分上供诸司经、总制无额等钱物,予免一年。
二十七日,诏蠲免桂阳军干道元年分阙官俸料钱四百贯。
六月一日,诏:「江阴军缘累年灾伤,除放税已减放外,其夏税,并依干道元年数目特与除放。」
二十九日,诏无为军干道二年上供等钱物,特全免一年。
八月五日,诏:「江阴军元来寄买临安府和买紬绢,特与减一千五百匹,却令临安府认买。」先是,建炎间,临安府遭陈通之变,本府奏请权将年额和买紬绢于苏、湖、常、秀四州寄买,江阴时为县,隶常州,分认紬绢四千余匹。至绍兴十四年,转运司将寄买紬绢拨还临安府认发,而江阴独失于陈理。干道二年八月,知江阴军徐藏上疏言之,故有是命。
七日,诏:「襄阳府应合起诸色官钱,不以有无拘碍,蠲免一年。」
十三日,诏:「光化军、襄阳府、信阳军等处合纳二税,依已降德音各已展放二年,所有均、随二州理合一体,自干道二年科□为始,依展免二年四料「依」下疑脱一「旧」字。。如已行送纳,理充将来合纳之数。」
二十六日,诏降指挥两浙、江东路州军不(已)[以]官户、富民,管田一万亩出籴米二千五百石。两浙三十五万四千三百余石,已纳三十万六千七百余石,未纳四万七千六百余石;江东三万四千四百八十余石,已纳二万三千二百三十余石,未纳一万一千二百五十石。以上未纳米并予除放。
十月九日,诏:饶州每岁进奉金一千两,特予减七百两。
同日,诏将诸州军外坊绍兴三十一年至隆兴元年拖欠酒钱,并予除放。
二十八日,诏两淮残破州县二税已免至干道二年终,可更予放免一年。
三十日,诏隆兴元年、隆兴二年分拍户欠未纳酒钱,特予蠲放。
十一月二十二日,成都府路转运判官樊汝霖等言:「本司照得所理人户白契税钱,系自绍兴三十一年立限拘收,至今首尾已经五周年,其间官司或催或放,或理或还,以致文簿交错,民间疑惑。其初本路一路共合理民间钱三百四十万余贯,今来所余三十七万余贯,并系畸零残欠,乞权住催理。」有诏:自今降指挥到日,未理残欠并予除放。
二十六日,诏淮东盐司,将今来未起宽剩盐本钱三十万贯物免桩费费:疑当作「发」。。
十二月二十一日,左司谏陈良佑进对,咤奏:「切见御笔有『百姓既足,君孰不足』、『量入为出,可不念哉』之语,此最为要道。官吏与兵今取于民者已竭,而养官吏与兵之费功益而不已,国用安得不穷 愿陛下取见一岁赋入之数,其取于民者已过则从而蠲之,以宽民力;取见所养官吏与兵之数,其可省者从而省之。」上曰:「朕尝有志于免和买及折帛等钱,以宽民力,但如今未暇。」良佑奏:「陛下言及此,生灵之幸!旧来都一尢此

等钱,皆是军兴时科取,及讲和之后,此等科目依旧不除,今取民者竭矣。若制节国用,令出入有度,稍有蓄储,即可行于陛下之志矣。」上曰:「咤卿之言,当定经制。」
二十五日,诏:「诸路州军岁额弓甲物料均拨付三衙、江上诸军等钱,及军器所从抛并岁额弓甲箭物料干道二年以后合纳之数,令工部行下(请)[诸]州军,并予权行放免。」
干道三年正月一日,诏:「临安府每岁认发三五分税钱一十五万贯,缘今年本府应办大礼,所用钱物浩瀚,除通判听认发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