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出纳。」从之。
六年十二月十七日,诏:「封桩钱将以待非常之用,有司失于经画,妄乞支拨。自今辄有陈乞,以违御笔论。」从户部请么。
八年二月四日,臣僚上言:「州县仓库受纳、籴买,国用所系。永静军纵令揽纳麤恶税斛八万余硕,略行估剥估:原作「古」,据本书食货五四之六改。,亏官钱三万缗,却于揽纳户处贱籴黄米入公使库,偿以淡酒,又令纳仓献送遗利钱数百缗,复以酒持送仓官持:原作「特」,据本书食货五四之六改。,虽知州但以不知情赎金,而麤恶损折之物无缘偿足。窃虑此类尚多。欲乞应总领豹用、监司巡历所至,检察违戾者奏劾。」从之。
宣和元年十月十三日,诏:「滨州南、北两仓五百余间廒屋,例皆 漏,见收贮措置籴便司斛不少。仰措置籴便司于所收二分头子钱内支拨见钱五千贯,付知、通修葺。候毕工日,令廉访使者点检保奏。」
七年二月十四日,诏:「诸路州军所在军粮窘阙,支散不时,又多麤恶,致汝州、安肃军、雄州、广

信军、兴仁府兵士作闹。又拱州出戍雄州兵士例皆赤露,并无衣装,只咤衣粮大段阙绝。除已重作施行外,可令尚书省严行约束诸路漕臣,应合支军兵衣粮,并如期给散,仍不得夹杂糠 及用麤色折兑。如敢违戾,重行贬窜,不以去官赦原。」
四月二十七日,讲议司言:「勘会收支官物,州县官司则凭簿历,朝廷省部、监司则凭帐状,而帐内官物与簿历不同,簿历内又与仓库见在不同,至有帐尾见在钱物一二十万,而历与库内全无见在。攒造、驱磨、申奏,徒为无用之空文。除诸州封桩钱物已降指挥委常平司官取索驱磨外,其非封桩钱物,欲令所属监司委诸州通判,遍诣本州岛及管下仓、埸、库务,将帐检及逐处赤历文簿取见在官物实数,于勾院置簿拘籍。」从之。
钦宗靖康元年十月十二日,诏:「诸路漕司据住营驻泊厩、禁军未支军粮疾速应数按月支给,不得循习旧弊,及坐仓虚称官买,量给价钱。违者,重行窜责。」以上《续国朝会要》。
高宗建炎元年五月一日,赦:「自崇宁以来,州县仓库受纳税赋,务功概量,以图出剩。东南六路为甚。其弊本于补发纲运斛额外增数。可除岁额上供数外,其每年认起补发额斛,并权住罢。」天头原批:「权住罢」下脱一条。
二年二月十日,淮南西路提刑司言:「近年以来,诸州受纳官与专、斗作弊,公然受纳湿恶、伪滥之物,或年月深远,不曾依条兑换,将不堪斛盛贮别敖,专充军粮。兑留好米

支见任官月俸。欲乞今后在仓应受纳粮斛,不得分别官员、军兵,并令一敖收支。内有大段损坏全不堪支遣,即勒元受纳官备偿,仍许监司出巡检察。」从之,仍坐条行下。
十一月二十二日,赦:「应金人及盗贼经由州县内有烧毁系官屋宇等去处。除城池、仓库外,余并未得兴修,以宽民力。如违,以违制论。仍令监司按举。」三年四月八日、四年二月二十三日赦并同。天头原批:「赦并同」下脱九条。
[绍兴二十六年]八月十七日,尚书户部郎中、总领湖广江西京西路豹赋湖北京西军马钱粮逢汝霖言:「州县受纳人户租税米斛,取耗唯恐不多,前后累降约束非不严备,然终不能遏绝者,其说以谓赡养官吏、军兵悉出于此。就使如其说,已犯禁纲,而近年又复辄将在仓米斛出粜,收其价直,以资妄用。此殊可骇。若军期急阙,犹当申稞,苟为不然,其可擅乎 乞特降处分,应州县系省米斛不得擅粜。如委咤阙乏,事须出粜,即具咤依申转运司待报施行,仍令转运司核实申户部照会。庶不至重困民力,轻耗国计。」从之。
三十年四月二十四日,臣僚言:「窃见川、广、荆、湖般运粮斛钱物至行在者湖:原作「河」,据本书食货五四之八改。,经涉江湖,道里遥远,既入浙河,又有守闸阻浅之患。而建康府溧阳县东埧邓步、溧水县银林、太平州之间有陆路,远者二十五里,近者十五里,正川、广、江、湖舟楫经从之地。若于此置转般仓,下卸川、广、江、湖漕运之物,及支拨四向旁近州县不通水路物斛,及省并

江东转运司芜湖县仓于此受纳,实为利便。又访闻银林、邓步中间陆路旧曾开通,见有堰闸、沟港遗迹可考,问其所废之咤,则谓宣州境内地高,每遇水涨,则无以防遏为害。只当量留最高处三二里间不必开通,以为置仓之基,则于般运尤易。」诏并令本路转运司相度施行。以上《中兴会要》。天头原批:「中兴会要」上脱三十一年一条。
孝宗干道二年七月四日,诏置隆兴府转般仓。详见《水陆运》。
三年八月三十日,诏:「江州、荆南、襄阳府大军仓库,并听逐处守臣检察,如有违戾事件,并申总领所劾治。」先是,尚书度支郎中唐珣言:「湖广总领所江州、荆南、襄阳府各有大军仓库,其逐处监官州府不敢何问,不能不生奸弊。」故有是命。
四年二月二十一日,前监镇江府户部大军仓王晞言:「乞依行在省仓监官体例,任满推赏。」户部下司农寺指定,欲依绍兴十八年五月二十一日已降指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