八年二月,审刑院言:「两浙自天圣元年已前,人户买卖田产,见有契券印税改割税赋分明者,其业主却称是当日卑幼蒙昧,尊长卖过却论认者,官司更不为理。并依元立契为主。所有天圣元年已后人户交易,如有论争,并依前后敕条施行。」从之。庆[历]七年六月,知沧州郭劝言:「检会本州岛天圣六年系黄河渰涝,管内无饶安、临津、乐陵、盐山等五县民田甚多天头原批:「无字下原本贴黄。」,皆被水占,不曾耕种。所有业主逃移,虽有归心,奈以养种不得,无由复业。及至年限外,他人射为己业,然不曾耕种,每岁只以水灾被诉,破却二税。酌其本情,只为河淤肥浓,指望将来水退,悉为良田,倍获子利。其官吏但以招携户口,剥窃虚名,其于国家,一无所济。臣到任以来,多有咤水灾逃户求复还本业,缘拘条难行。载详法意,所谓灾伤,其中甚有轻重,且若霜雹、风旱、虫蝝、暴雨之类,止于一时,过则仍旧。即不同黄河渰涝,动便三五岁以上,兼又不该说所请逃田耕种与未耕种、纳与未纳着税数。窃以许人请射之法,盖欲荒芜尽辟,征租有入。遂立程限,用以劝课。以此田土在积水之下,徒使兼并及外来人空占么系版籍贫民产业,颇见奸弊。欲乞应系黄河等灾伤逃户田土,见在水下,虽有人请射,未曾耕种、未纳税数,如本主归业,委州县勘会,不以年岁远近,并却给还。内有水退出地土耕种已纳税数兼该年限者,不在给还。」诏送三司。省司看详:「欲下京东、京西、河北、陕西转运司指挥沿黄河州军,依劝所奏外,仍乞自今后如有似此黄河积水流移人户田土,虽是限满,未来归业,未许诸色人请射,直候将来水退,其地土堪任耕种日,与依敕限,许令本户归业。如限满不来,即许诸色人请射为主,供输税赋。」从之。
皇佑三年二月十二日,诏:「详定诸典卖田宅已成契,后争论,虽步亩不同,并止据元契四至为定。」
至和二年七月,诏:「如闻河东户役,唯课桑以定物力之差,故农人不敢种植,而丝蚕益薄。但令转运使劝植之,仍自今毋得以桑数定户等。」已上《国朝会要》。
神宗熙宁元年十月十五日,利州路提点刑狱司言:「转运司牒:检估出卖辖下州府未正拨广惠仓户绝并没纳庄田。谨详元降指挥,只令诸路出卖先次取索到庄田,即不该说今后应有尽行出卖。乞明降指挥,遵守施行。」诏三司遍牒诸路,今后户绝并没纳庄田,并估价出卖。
七年三月二十二日二十二日:原作「三十三日」,据《长编》卷二五一,此日为「(三月)己未」,查《二十史朔闰表》(陈垣着,中华书局一九七八年三月版),可推知「三月己未」为「三月二十二日」,据改。,诏:「户绝庄产,委开封府界提点及诸路提点刑狱司提辖,限两月召人充佃,及诸色人实封投状承买,逐司季具所卖关提举司封桩,听司

农寺移用,增助诸路常平本钱。」
十年九月三日,诏:「诸出卖庄产,并依乡原立定约中租课,元有者,依旧。其价钱系创买人,自许买后,限两个月纳及二分,方得交业。别限二年,分作两限。元佃人自许买后,限三年分作三限送纳。以上每纳一分价钱,即减一分租课。愿以金银斛斗折纳者听,川陕路,许兼以紬绢打纳。仍依常平钱斛折纳法。如逐限违欠,各别召人承买,已纳钱数,并没官。」
元丰元年十一月十八日,司农寺请应以田庐借人,及保人物产抵当赊贷钱米,更涉岁时,未偿纳民户,欲别限半年纳,限满不足,以元供抵当平价募人买收价:原作「直」,据《长编》卷二九四改。。其价钱如一年无人买,即籍没。尚有少数,依条催理。有羡,听给本主。其没纳抵当依卖户绝田产法。从之。
二年十一月二十八日,诏:「恩赐归明人田宅,毋得质卖。」以编敕所言赐田宅人,本欲化外之人,有业可归,不当许其质卖么。
哲宗元佑元年三月十六日,永兴军等路提刑司言:「昨民庶进状,兴平县灵宝乡诸村地土约二百四十余顷,并纳二耗。熙宁五年,本县逼勒退为牧地。乞依旧耕种,令本司定夺闻奏。如本路更有将民户税地改为牧地者,亦依此。今看详,欲免纳租钱令依旧。」从之。
四月四日,诏罢典卖田宅私写契书并不系籍定牙人衷私引领交易法。
十二日,户部言:「民庶上言,每谓各州县乡村坊郭人户隐落家业。乞展限十日,许令告论。看详,欲依元丰令日限,将嘉(祜)[佑]编敕内一月改为六十日。」从之。
同日,左正言朱光庭言:「昨宋用臣差曹孝广,根括西京永安县沿路河百姓地土,拘纳入官。欲下京西转运司,将拘到地土,给还旧日人户。」从之。
七月二十二日,臣僚上言:「遗嘱旧法,豹产无多少之限,请复《嘉佑敕》,豹产别无有分骨肉,系本宗不以有服及异姓有服亲,并听遗嘱,以劝天下养孤老之意。」从之。
八月二十二日,户部言:「出卖户绝田宅,已有估覆定价。欲依买扑坊场,罢实封投状。」从之。
六年闰八月十二日,刑部言:「墓田及田内材木土石,不许典卖及非理毁伐,违者,杖一百。不以荫论,仍改正。」从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