赐顷亩,付本家耕种,依旧输纳官课。」诏赐田十顷。
十月二十六日,臣僚上言:「伏见绍兴府诸县各有湖潴水以备旱,照得萧山县管下湘湖,灌溉九乡民田,其利甚博。近有百姓裴咏等,屡经御史台陈状,诉百姓汪念三等将湘湖一千余亩献与总管李显忠,遂将湘湖填筑为田,侵渔不已。湖尽废,则九卿之田,一遇旱干,何以灌溉 其害非细。欲乞下绍兴府差官看视,若委是将湘湖为田,令给还民间,复以为湖。如是曾给赐与李显忠,乞别行改赐。」从之。
五年二月十九日,两浙路转运司申:「先得旨,于扬州拨赐田二十顷,付太尉萧琦为业。今其家在平江府居住,令本司于平江府系官田内摽拨二十顷付其家为业。其扬州原拨田 ,却欲下所属拘收。」从之。
七月十三日,诏:「镇江府驻札御前前军统制官任寿吉、李元,昨自北界将带人马归朝,令两浙转运司下镇江府,将无违碍官田各给赐十顷。」
十二月二十三日,诏令袁州,于没官无拘碍田摽拨一十顷,给赐添差袁州通判韩玉。
六年正月二十一日,诏右领军卫大将军王宏赐田十顷,令浙西提举常平司摽拨。
二月四日,建康府驻札御前诸军都统制郭振

申:「契勘北军统领赵受、耶律宪、萧整、萧怀忠四员,各系归正。窃见耶律适哩、萧鹧巴、赵良辅等已蒙圣恩,拨赐田土。今来赵受等系与耶律适哩等事体一同。缘(准)[淮]西屯田官兵,已奉旨,令拘收归军,其退下田土,可惜荒闲。伏望指挥,于和州界退下屯田内,各拨田五顷,付赵受等。」从之。
七月十二日,起复威武军节度使李显忠奏:「契勘臣先得旨,赐田七十顷,元降指挥,令两浙转运司于浙东、西州军给赐。后缘日么,拨给未足,续准指挥,于浙东西路常平司许于应拘收到诸色官田内踏逐,经所属陈乞给赐。臣等踏逐到平江府长洲、吴江两县杜朝议等没官田二千九十一 ,经浙西常平司拨给,经今八年,不肯拨给。外又有太上皇帝所赐田,并乞下浙西常平、转运两司,通行摽拨。」诏(今)[令]常平司契勘上件田,如无违碍,可行拨赐。
十二月十三日,诏:「诸州县没官田产,虽经赐与,若民户已经辨雪,法该改正,实时给还,许别以应籍田产改拨。」臣僚札子:「臣闻仲叔于奚有功,于卫辞邑而请繁缨。孔子曰:『不如多与之邑。』陛下爱惜名器,勋旧懿亲,间赐以田,此正孔子与邑之意。然江淮荆襄,土旷人稀,与之虽连阡陌,可么;江浙尺寸之土,人所必争,而赐田之目,动以顷计,向来没官田,举以出卖,皆为民产矣。赐目既下,有司无所从出,必于近地踏逐没官田产,或以得罪,或以户绝,朝籍于官,暮入势家,拘

摭细微,无所遗漏。苟法当拘籍,上所赐与人,亦无得而辞。惟是人之得罪,不能无冤,既不幸而抵罪,生生之资,尽非其有。异时陈诉于朝省监司,幸而昭雪,所籍之产,法当给还,既为势家所得,又其名曰宣赐,已不可复取矣。臣愚欲望明诏州县,如有没官田产,虽已赐与,若民户已经辨雪,法该改正,仰实时给还。」故有是命。
七年正月十七日,龙神卫四厩都指挥使耶律适哩言:「臣自归朝之后,蒙恩与萧鹧巴于扬州各曾拨赐田土。今萧鹧巴于平江府又赐田二千 ,并扬州田二十顷,自今依旧占佃。臣乞于平江府管辖长洲、吴江等五县应系官常平营田内,乞依萧鹧巴体例,更乞拨赐田二十顷,济赡老小。」诏拨赐田十顷。
三月七日,诏武翼大夫、荣州刺史萧颖于浙西路赐田一十顷,从其请么。
九年三月三日,诏平江府界殿前司韦径庄一所,并营田八百一十二晦一角三十四步,并就拨赐王友直。
二十七日,诏:「今后应拨赐田 ,令所属止将系官闲田摽拨,不许指占已佃之田。其已给者,不得陈乞兑换。」
食货 宋会要辑稿 食货六一 民产杂录

民产杂录
按:「民产杂录」原作「食货民
产杂录」,今据体例删去「食货」二字。
【宋会要】
按:此下原批「食货二十四」,今据体例删。

太祖建隆三年十二月,臣僚上言:「新条称:应有典赁倚当物业与人,过三十周年,纵有文契保证,不在收赎论索者。凡典当有期限,如过三十年后,亦可归于现主。即未晓『赁』字如何区分 伏乞削去,亦未知典当过三十周年后,得许现主立契转卖与人否 欲请今后应典当田宅与人,虽则过限年深,官印元契见在,契头虽已亡殁,其有亲的子娉及有分骨肉,证验显然,并许收赎。若虽执文契,难辩真伪,官司参详,理不可定者,并归见主。仍虑有分骨肉隔越他处,别执分明契约,么后尚有论理,其田宅,见主只可转典,不可出卖。所有『赁』字,伏请削去。」从之。
太宗太平兴国七年闰十二月,诏:「民以田宅物业倚当与人,多不割税,致多争讼起。今后应已收过及见倚当,并须随业割税。」
雍熙四年二月,权判大理寺、殿中侍御史李范言:「准《刑统》:应典卖物业,先问房亲;房亲不要,问四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