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曾分认库分,通行掌管,未能革弊。至是,命颜度为提领,条画来上,故有是命。
十一月十一日,太常少卿兼提领左藏封桩库颜度言:「封桩上、下库与左藏南上、下库,金、银、钱、物混同,乞将南上、下库及封桩上、下库并为二库,以『左藏南库』、『左藏封桩库』为名,并不用『上』、『下』二字。」从之。
三年二月二十九日,诏左藏南库出卖度牒每道减作价钱四百五十贯。每道旧系五百贯,至是,中书门下省检会止有四百余道,咤有是命。
三月二十四日,诏:「封桩库监官并监门官,元系以监左藏南上库并门,今改为封桩库,其理任、请给、酬赏、人从等,并依左藏南上库已得指挥,仍通理历过年月日。公吏亦与通理,及入役、迁补、出职、补授、合支、请给等,并依南上库。」从本所请么。
五月十六日,诏:「自今(在)[左]藏库监官、监门官,不得与专知官、掌管官物使

臣轮宿。」从中书门下省奏么。
七月十一日,诏左藏库将起到绢照应色额省样堪充支遣,即与交纳,更不须以买绢阻遏,辄有退换。仍约束诸路州军,不得将纰 轻薄之数夹带起发,兼不得过数高 价直,令民户折钱输纳。
十六日,提领左藏封桩库所言:「乞于皇城司差拨亲事官二名,轮于库门搜检,半年一替。」从之。
四年二月二十五日,诏左藏南库支会子三十三万贯,应副湖广总领所桩积备边。以后年分,依此给降。尚书省言:「湖广总领所淳熙四年岁计内一项,四川合起纲运一百六万余贯,除折阅一半外,实有五十三万贯。已降指挥,令四川总领所拘截五年,桩积备边使用。理合别行科降。」故有是命。
五年二月十三日,执政言:皇后生辰,旧系左藏南库投进金三千两。诏免投进。
五月十六日,左藏库言:「本库元管库子二十一名,今止存二名。缘召募须有抵产五百贯拘留在官方得充应,所以无人就募。昨降指挥,许免拘抵产,权行召募一十名。今见役专、副结罪保明,令乞更许放行。」诏权募一次,增召壮实保一人。其余见阙人数,委提辖官召募有抵产人充。
六年正月四日,太府寺言:「本寺所辖左藏东、西等库,旧例系三衙分差军兵防护火烛。近承指挥不许差拨,窃恐日后无人防护。欲将左藏库等处所管脚甲、杂役,并巡防兵士、作匠等人,籍定姓名结甲,于内选差人部辖。仍于各处料

次头子、市例钱内量行支破,计置防火器具。」从之。
十二月十六日,诏:「自今差左藏库监官,如未曾关升亲民资序,不放行。」
九年三月二日,诏左藏库:「如遇郎官到库看验监交纲运,将见管秤子籍定姓名,旋行点委秤盘。令监官钤束合干人,毋得乞觅作弊。」
五月九日,诏封桩库监官许用户部长贰荐举改官。从吏部请么。
八月一日,诏封桩库提领官,令户部每月添支茶汤钱三十贯。
十年四月八日,户部侍郎曾逮言:「乞将左藏西库掌管官物使臣更不差人,其专知官且从见今左藏东库例,令本库立界;副知权充专知官,却令押司官权充副知,及头名、次名手分权充押司官。以下各带理本名递权,候将来界满日取旨。」从之。
五月九日,臣僚言:「祖宗用人,初无清浊之别,韩琦第二人进士及第,未免监左藏库,后为度支判官,皆号称职。乞明诏大臣,如行在左藏库之类,稍重其选,与免待阙,遇餐学有阙,却于此取之,以广得人之路。」从之。
八月二十八日,诏左藏南库拨隶户部。其提领所应管事务,限五日结局。先是,户部具南库收支项目,上谓辅臣曰:「见在钱三十五万余贯尽拨付户部,其余金、银等物,令陈居仁点检,具数以闻。」上又曰:「欲并南库归左藏,令版曹自理会,朕亦省事,卿等可子细令具南库五年间出入帐亲自点检。」故有是诏。
十一年七月十二日,左藏东、西库言:「诸处纲运到库,有合用书

铺、甲头、脚户般夯搭垛等人,皆是百姓。从来纳纲人于所[在]州军縻费钱内使用顾倩,未曾立定则例,遂致公吏、库级通同过数乞取钱物。窃见内藏库已有定立诸处入纳金银等物般运脚钱则例,今欲将左藏库书铺、甲头、脚户等常例使用,依内藏库见行体例裁酌,各量逐人名色高下立定则例有差。今后如有违戾过数乞取之人,计赃断罪。」从之。
十二年四月十八日,右正言蒋继周言:「南库拨付户部于今二年,而南库之名尚存,官吏如故。乞令户部将南库(发)[废]并,其官吏并从省罢。」上曰:「若尽废库眼,收支必至殽乱。可存留库眼,以『左藏西上库』为名,收支尽依旧。官吏全无不得,可与裁减。」既而户部条具:「诸州军合起发本库定收泛收窠名钱物,照应递年期限,并起赴西上库送纳。如有谷滞去处,从本部具违慢咤依,申取朝廷指挥。其行移文字,以『户部主管西上库所』称呼,减罢押司官一人、库子二人。」从之。
五月十九日,诏右司郎官何万兼提领杂卖场、寄桩库、左藏、封桩库。先是,右司郎官尤袤分领封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