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运、辇运、拨发司。如不实,并从本司申户部,委别路提刑司鞫勘。已报而擅易者,依擅支借封桩钱物法。」从之。
三年二月,诏:「六路转运司岁应输米限内有(有)故未备输者,次限补至末限足;又有故,发运司核实保明,申尚书省。即无故,发运司申户部,下旁路提刑司取勘。六路三限皆卸贮,淮南路:第一限十二月,第二限二月,第三限四月;江东路:正月、四月、六月;两浙路:四月、六月、八月;江西、荆湖南、北路:二月、五月、八月。」
十二月二十二日,户部言:「每岁取索转运司前一年内应干上供钱物,有无不及期限起发之数,本部审覆以闻,不以去官原贷。」诏户部:「每岁春季内具诸路转运等司起发上供钱物多寡、职

事修废之凶者,保明以闻。」
元符元年六月二十五日,朝散大夫、权河东路计度转运使郭茂恂降为朝请郎。以运粮给军,雇车价少致扰民么。
三年十二月十三日,徽宗即位(末)[未]改元。尚书省:「勘会近年以来,州县所收税务失于催收,及诸般场务坑冶课利失于督责,致递年次渐亏少。」诏令诸路转[运]司各具析豹赋阙乏咤依,及税租等合如何拘催,诸般场务等课利合如何关防检察,以至应干豹用如何经画措置,限指挥到一季内奏报,违者,尚书省举劾施行。
二十八日,两浙转运司奏:「本路连年灾伤,赋入减耗,拖欠朝省及他司钱三百五十余万贯、石,欲望朝廷特赐倚阁。」奉圣旨:「分作一十五年拨还,自建中靖国元年为始,每年须管均还一分,逐年终拖欠不足,所属具数关本路提点刑狱司催促,仍取勘转运司官吏闻奏。」
徽宗建中靖国元年四月二十六日,广西路转运司奏:「照会本路自来并是朝廷资助,南郊在近,合用赏给钱,伏望于本路提刑、提举司钱内拨赐。」诏于本路朝廷封桩钱内,特借钱一十八万贯,分作五年拨还,令借钱司分拘收,依旧封桩。
崇宁元年九月二十八日,臣僚上言:「乞委御史台考察天下转运使、副、判官有不胜任者,择能吏代之,俾计度其所部豹赋。仍令本司各开(折)[析]每岁钱谷出入名数,具册关提点刑狱司验实,结罪保明缴奏送尚书户部。若故为隐匿,及虚立

支费,论如上书诈不以实律。」从之。
大蹑元年八月十二日,熙河兰湟秦凤路安抚司言:「乞罢熙河路转运司,合陕西为一路,添置转运使、副,令两员应副熙河。」从之。
二年十月十三日,诏江西路转运判官侯临、江东路转运副使余彦明各转一官。先是,诏二广、江东、西、湖南、北应副黔南路钱物,其率先了足者,委黔南安抚使张庄以闻,故有是命。
三年三月二十日,江东转运副使余彦明奏:「本路矾货,乞从本司就委本司并逐州管勾茶事官兼行管勾。」从之。六月十五日,诏江西、两浙、湖南、北、广东、西、福建、淮南八路准此。
八月十五日,诏:「应盐、香、矾、茶、市舶石炭之类专局去处,近并入转运司等,仰逐司悉力奉行,如能职事修举,课利增羡,当议推赏。令户部立殿最法,申尚书省。」
十月四日,诏:「今后擢用监司除提举学事不拘资格外,所有提举常平转运判官用通判资序,提点刑狱、转运使用知州资序,仍以实历知通、有举主、无公私过犯人充选。」
十一月十日,措置淮南路矾事乞令逐州常平或盐香案人吏主行此句疑有脱误。。准朝旨:诸路矾事,就委转运司并逐州管勾茶事官兼行管勾。看详诸州管勾茶事官若非常平,即是盐香兼行,逐案所管人吏不少,自合随官管勾。从之。
四年四月八日,户部奏:「诸路转运司前后借拨提举常平司及朝廷封桩钱物万数浩瀚,又缘提举司依条,每岁却有合还转运司

军人代役请受并分收造钱之类。欲乞诸路提举常平司每岁契勘本路似此应合还钱数,更不改拨,就便拘留充填拨还。」从之。
八月二日,措置豹用所状:「奉圣旨讲究钞法钱(弊)[币],解池近兴复过额,依旧法通行。已准朝旨,令诸路转运使、副一员主管外,欲乞令所委转运使、副于逐州选委通判或判官一员,专切主管。」从之。
政和元年八月二十二日,臣僚上言:「一岁之入,莫大于租税,而诸县税簿,不依条式,人户纳毕,亦不驱磨,及酒税课利,仓场库务、交界官物、买扑酒坊河渡并房园地基等课利,诸县镇杂收系省钱,多不置都簿拘籍,欺弊不少。又诸军请给,分擘小历,咤缘侵冒,岁终不曾选官驱磨。诸州支费,并由粮料院勘给,多不依条帮旁,致有诈伪。月终,又多不具已支物数磨勘对帐,申转运司;转运司亦未尝检察。准《元符令》:诸官司置都簿,五年一易,具载所辖应用簿历,其有增减,次日报都簿司除附。臣今置造税簿及岁纳军资库钱物都簿,并以帐案会计岁收实数,用置本司豹赋都簿,今后将逐州月申见在钱物参照,仍亲点对逐州递年实收实支钱物,置籍将逐州磨勘司月申粮料院已勘给物数参较,以备计度均节。愿特诏诸路漕司,各检举前后诏条,以遵奉次第纂类推明督责州县协力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