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是侵损岁计。乞下诸州军自干道二年为始,不许截拨,并仰各随窠名收桩,依条限起发。」从之。
二年十二月五日,诏:「经总制钱窠名繁多,若令守臣管干,恐不专一。今依旧令知、通同共拘催,县委令丞管干;如无通判、县丞处,委自签判主簿掌管。如任内所收钱限内起发,比额有增,依见行格法知、通分授酬赏;若比较有亏,依已降指挥责罚。仍令提刑司检察,如有侵隐妄支,具姓名按劾。」先是,臣僚言:「州郡经总制钱多不及额,盖由专委通判、县丞,而州、县之权,寔在守令。欲在州专委守臣,在县者责之县令,仍令提刑司严行觉察。」故有是命。
三年三月十九日,浙东提点刑狱司言:「本路诸州军所收经总制无额三色钱物如收及额,各有立定酬赏,唯无额一色钱数最少,赏典最优。近年以来,多是将经总制钱暗行挪拨,苟求优赏,其经总制之数却致亏欠。乞自今应知、通陈乞无额钱物酬赏,须候本年经总制钱依额数足,方许陈理。」从之。
八年八月四日,新除度支郎朱儋上言:「经总制钱顷自诸州通判专一拘收,岁之所入至一千七百二十五万缗,继命知、通同掌,而岁之所亏至二百三十万缗。故曩者版曹之臣以此奏陈,专属通判,其后又因臣僚札子乞委

守臣,于是有知、通同拘摧分拨酬赏之制。夫州郡钱物,常患为守者侵取,经总制分隶之数而多收系省,以供妄费,此经总制专任通判之意。今使知、通同掌,则通判愈不得而谁何。乞将经总制钱仍旧委之通判,而守臣不预。」从之。既而户部尚书杨倓言:「若令通判拘摧,专任赏罚,切恐守臣妄生异同,不能协力。乞照干道二年指挥,令知、通同共任责分赏。」从之。
十一月六日,诏:「将干道四年、五年诸路州县拖欠未起上供经总制等钱米特与蠲放,日下销落簿籍,不得再有追理。如违,许民户越诉,监司觉察按治。」从中书门下请也。
十二日,权户部尚书杨倓等言:「诸州经总制钱依续降指挥,每月据所收钱数解发,限次季孟月二十五日以前起足。今次季终尚有拖欠去处,乞许臣等将最违慢州郡官吏按劾,其前宰执、侍从领郡亦例行奏闻。」从之原「从之」下有抄者注云:「淳熙以下脱,应补抄。」。
食货 宋会要辑稿 食货三五 无额上供钱。

无额上供钱。

高宗建炎元年十一月十四日,诏:「诸路无额上供钱不合立额,可自建炎二年正月一日为始,并依旧法,当职官拘收灭裂,致有欺隐失陷者,重加典宪。」
二年五月十五日,户部尚书吕颐浩等言:「诸路无额钱内增添酒钱,依旧法系户部上供之数,今已承指挥自建炎二年正月一日为始,并依旧法。切虑诸州军止以六分桩拨,欲令提刑司行下逐州军,将四分增添酒钱并入六分之数收系入帐,依限尽数桩发施行,免致有亏省计。」从之。
七月十二日,端明殿学士、提举醴泉观黄潜善言:「户部经费自军兴以来,用度至广,惟仰诸路上供钱物应办,其州郡所收无额上供钱物,依法并隶提刑司拘收,具帐供申起发。缘无额钱所收窠名不少,切虑州郡县镇隐漏,不肯尽数供报,提刑司不为检察,致拘收隐落,或供帐不寔,日久转致亏损,失陷省计原书天头注云:「『省』一作『少』。」。欲望下户部检坐诸州郡应合收无额上供钱物窠名及供申隐漏不实起发期限并前后应干约束等条法,镂版遍下诸路州郡及提刑司遵守施行。」诏依。
绍兴元年四月四日,户部侍郎孟庾言:「诸路州军所收无额钱物,昨窠名繁多,州郡得以侵欺,并令提刑司具帐催督起发,以革侵用。近缘军兴,诸路供申帐状多不依限。继承指挥:添酒钱五项依旧作经制钱拘收,亦系无额,名色

相同,从来帐限不一,作两色供报。州县得以侵欺。今欲乞将诸路所收无额经制钱物每季只作一帐供申,并限次季孟月二十五日已前具帐及起发数足,余依见行条法。」从之。
二十五年四月十六日,诏:「诸路州军知、通今后拘收无额钱物及一万贯,与减一年半磨勘;及一万五千贯以上,与减二年磨勘。如止及五千贯,依已降指挥与减一半。」从户部请也。
二十八年三月二十五日,户部侍郎徐林言:「今欲下诸路提刑司行下诸州军,今后拘收无额钱物赏,候任满日方许陈乞,从本部驱考。若任内合起上供折帛等钱别无拖欠,即依见行条法指挥保明推赏。」从之。
昨降指挥,应州、军专委通判拘收起发无额钱,岁及五千贯以上者,知、通与减一年磨勘。所在州、军每岁财赋所入或有系无窠名者,往往空有拘收及五千贯,其间有止拘收到一二千贯至三四千贯,为不能及五千贯数,不该赏典,遂有州军更不将所桩到钱物起发 二十九年闰六月八日,臣僚言:「窃原书天头注云:「『有』一作『致』」。。今乞行下诸路责令守倅常切拘收,除一岁能拘收起发及五千贯以上者,依已降指挥与减一年磨勘外年:原作「半」,据本书食货六四之六五改。,若不及数而及四千贯以上者,与减三季磨勘,及三千贯以上者与减两季,及二千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