断遣,捉事人赏钱五千;一斤已上不满三斤,决脊杖十五,配役一年,捉事并告者赏钱十千;三斤以上不满五斤,决脊〔杖〕十七,配役二年,捉事并告者赏钱十五千;五斤已上不满十斤,决脊杖二十,配役三年,捉事并告者赏钱二十千;十斤处死,捉事并告者赏钱三十千。私煮及贩,已论决而再犯者,虽所犯不如律,亦杖脊,配隶远恶处。会赦释放而又犯者,无(轻虑)[虑轻〕〔重],悉处死。买及受寄隐藏者,二两得一两、二斤得一斤之罪;如受而转卖者,依元卖人例断遣。」
淳化元年三月,三司言:「准敕,以慈州绿矾积留,令别为条约。缘小民多于山岩深奥之处私煎规例例:疑当作「利」。,侵夺官课,今若依白矾条例,即绿矾价低,白矾刑名太重。或

依旧以漏税条制区分,又刑名过轻,人无所畏。今请依太平兴国二年所定私茶例科断,告捉人赏钱亦依私茶盐条数支给。」从之。
仁宗天圣元年闰九月,司农少卿李湘言:「晋、慈州矾铺户多杂外科煎炼,致官矾积滞,货卖不行。」诏禁止之,其产私矾坑窟牢固,封塞觉察,犯者许人告捉,依刮咸煎炼私盐条例断遣;绿矾即依私茶条例。
二年八月,废无为军煎矾务,官自置场收买,旧卖价每斤百五十文,自今斤减三十文。时无为军牙吏许明献言:「矾务遗利颇多,且民多冒法私炼,请废其务,置场收买。」事下三司,言其议甚便,可以施行,故有是诏。六年,又令每斤减三十文。十年,又从知军王汝能之请,每斤复减三十文。
六年十一月,诏:「巡捉私矾使臣、县尉捕得私煎白、绿矾,并依私茶盐万数酬赏;如透漏者,并当批罚。」
九年十一月十七日,诏两川自今放行白矾。
十年九月四日,江淮发运司言:「准条:私贩白矾依刮咸例、绿矾依私茶例科罪。近杭州民陈爽往信州市土矾二千斤,此矾比绿矾色味俱下,若从杖科刑,即太轻典,望别定刑名,并下信州封矾坑,以禁私鬻。」下法寺,请据斤两比犯私茶减三等定罪,巡警透漏,告捉到百斤已下,全给告者;五百斤已下,给半;已上,并给三分之一。使臣透漏三百斤,夺一月俸,三百斤三百斤:此三字下疑脱「已上」二字。,加半月,罪止罚一季俸。奏可。
神宗熙宁三年十月二十三日,知庆州

王广渊言:「河东路矾、盐为利源之最。欲乞于河东、京东、河北、陕西别立矾法,专置官提举。减罢巡捉使臣,只委巡检委:原作「为」,据《长编》卷二一六改。、县尉收捕,朝臣一员管勾往来提举。合行法则与转运司同共商量。」诏差光禄寺丞杨蟠乘驿计会逐路转运司相度利害奏闻。
哲宗元佑元年十月二十三日,诏江、淮、荆、浙六路矾,依旧从人户取便赴官收买,从部请也「部」字上疑脱一字。。
八年二月二日,户部言:「无为军昆山白矾,元条禁官自出卖。昨权许通商,每百斤收税五十文。准《元佑 禁矾》:给引指住赏处纳税,沿路税务止得引后批到发月日,更不收税。其无为军昆山矾欲依禁矾通商条例。」从之。
绍圣三年五月二十四日,江淮荆浙等路制置发运司言:「官员躬亲捕获私矾,累及一万斤至十万斤,等第推赏。未获犯人者,以三比一;差人捕获,以三之半比一。」从之。
元符三年十月二十八日,崇仪使林像奏;「河北所产土矾今皆禁人收采,及于河东辇致晋矾就相州置场出卖。夫利之所在,舍死而趋,虽法令严密,未必能禁,况土地所产,本以养人,而国家理财,宁分彼此 与其远地辇致,岂若取诸近之为便 今若于河北产矾处官为置场收买,量增价出卖,则官中坐获净利,而免般运之劳;居民得资地利,而无犯法之弊。此亦一举而两得也。」诏户部勘当,申尚书省。
徽宗大观二年三月二十五日,尚书省勘会:「河东、河北所产矾,系通入

京畿、京西、京东、陕西六路,无为军矾系通入江、淮、荆、浙、广、福九路。今条画:许客人就榷货务入纳见钱,给公据前去矾场等,请其通商路分。欲令转运司官一员各兼行提举措置外,河东、河北、淮南路分系出产矾去处,各合转差官前去提举措置。」从之。
三年三月二十日,江东转运副使余彦明奏:「本路矾货乞就委本司并逐州管勾茶事言兼行管勾言:当误。。从之。六月十六日,诏江西、两浙、湖南、北、广东、西、福建、淮南八路准此。
政和二年(年)二月三日,诏:「自政和二年为始,将东南九路岁买矾依熙宁旧法,九路官般去出卖,仍将每岁合发上供卖矾钱并依《绍圣 》条,令发运司管认旧额三万三千一百贯起发上京,以助经费。所有见措置淮南路矾事司依旧并归发运司,其官吏等并罢。」以户部奏「臣僚言无为军昆山县矾事旧属发运司总领,每年认定净利钱三万贯,自大观二年,专置司差官措置,立定年额九百贯,令无为军出备钱收买。至今约计五年,矾货山积,变转不行,虚占本钱,利息甚寡,官吏、军兵、公使等钱所费不轻。乞依旧法出卖」故也。
宣和三年二月二十二日,诏:「已降处分,两浙、江东路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