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阙见钱,深虑有妨钞法。欲将在京客人所乞申卖文钞,除单合同钞别无收

附对勘却退,令于向西州军官场就近勘合中卖外,其余钞数尽行收买。价钱约三分支还见钱,余七分依沿边入中钞价细算合支价钱数目,给与新引。所有合贴新钞,候降下指挥,从省司牒三班院差使臣一员,赴制置解盐司取拨合销新钞,赴市易务下界契勘书填给付客人,令于解池请领盐货。所贵买尽民间旧钞,兼客人换得新引请盐,趁时变卖。」从之,其新钞仍在熙宁十年合出钞额。
八月十五日,诏永兴、秦凤路各借熙宁十一年分盐钞三十万贯,熙河路二十万贯,付转运司,乘岁丰广置边储。
二十五日,诏三司借支钱三十万缗,于京师置场买卖盐钞。以制置解盐使皮公弼请复范祥旧法,平准市价故也。
十一月十三日,诏:「三司具陕西新法盐钞入过斛斗,比旧钞时入过若干,并取沿边州军八年、九年分逐季及见今新法盐钞在市买卖实价以闻。」
元丰元年正月二十二日,前尚书司门郎中王伯瑜乞改京东、河北四路产盐场为市易盐务,官买于灶户,以售商人。诏提举市易司召伯瑜审议。
六月二十二日,同提举成都府等路茶场蒲宗闵言:「本司元依客例买解盐入川,变转茶本,不禁私贩。后刘佐(摧)[榷]卖,遂致人言,及因解盐司申陈,尽从废罢。伏详朝廷止绝本司卖盐之意,虑妨商贩害钞,缘解盐法弊在出钞过多,乞除刘佐榷法不行外,许依旧施行。」诏陕西转运使李稷相

度。其后稷言:「乞令本司商人买盐入川,变易本钱,毋过万席。」从之。
二十九日,诏福建路转运使蹇周辅兼提举本路盐事。先是,周辅言:「奉诏相度盐事。欲令上四州募人充铺户,官给印历,请盐分卖,减其价直。移南台仓于水口镇,增巡防兵,选捕察之官,私贩者、交易引致、停藏负载之人,不以赦。前后三犯杖,皆编管邻州;已编管而再犯者,配本城。禁其般运杂和之弊,严其保伍捕告之法。」故有是命。
八月八日,诏:「自今官司及官员、伎术、举人等于所折博务占买盐钞及越次给者,并科徒二年罪,不以赦原。告者厚赏之。」
九月十一日,三司言:「河东都转运司乞续支京钞见钱三十万缗计置军储,今欲依籴买封桩粮草例,于末盐钱内支钱一十万缗,换作本路交引收附,与转运司计置极边粮草,却以末盐钱拨归省司。」从之。
十二月三日,诏三司给审帖审:《长编》卷二九五作「勾」。,以提举出卖解盐司每岁用盐万席「出」、「每」原脱,据《长编》卷二九五补。,于解州池场般请,其钱封桩,岁终具数以闻。
二年正月二十六日,上谓辅臣曰:「向以陕西用度不足,出钞稍多,而钞加贱钞;原无,据《长编》卷二九六补。,遂建京师买盐钞之法。本欲榷盐价,飞钱于塞下,而出钞付陕西无止法,都内凡出钱五百万缗,卒不能救钞法之弊。盖新进之人轻议更法,其后见法不可行,犹遂非惮改。」王珪曰:「利不百,不变法。」上曰:「朝廷措置重于经始,虽少年不快意,然于国计甚便,姑安静以待之。」
二月十七日,诏:「解池盐岁以二百四

十二万缗为额,自明年始,其岁增钱十二万缗,半令三司封椿,半与陕西转运司。」先是,解盐钞分东、西,而西盐止得卖于指定地分,并边州军市刍粮,给钞过多,故钞及盐皆贱而难售,商旅不行,官价自分而为二。于是三司及制置解盐司言:「东盐价重,西盐价轻,请放西盐得自便,而增其价与东盐等,以平钞法,岁可增十二万缗。后给钞,更不分东西,关渡西盐约束悉废省。」从之。解池盐钞旧以二百二十万缗为额,至转运使皮公弼请增十万以助边,至是为二百四十二万。三司又言:「商人已出请西盐,宜令贴纳亏官钱,使与新法价平。」亦如其请。
二十九日,经制熙河边防财用司言:「岷州盐官镇、通远军盐川寨两盐场,近拨属本司,岁入增羡,乞自今年别立界,岁终较其登耗,以施赏罚。」从之。
七月二日,权发遣福建路转运使兼提举盐事贾青请自诸州改法卖盐,酌三年之中数立额,盐官并产盐州巡检使臣不以课额高下,令铨院选差,从之。
八日,诏陕西路转运司诏:原脱,据《长编》卷二九九补。,年额盐钞许经制熙河路边防财用司认数收买,以李宪言:「转运司常苦无钱,以盐钞和籴,为富人收蓄,坐牟厚利,而计置司积行钱市物货货:原脱,据《长编》卷二九九补。,须藉盐钱轻赍」故也。
十四日,诏陕西盐钞岁分三限印给,以制置解盐李稷言民间盐钞数少,钞价踊贵,而折博务无见钞可以平之,致豪商居钞以取利,盖三司不以时给钞使然也。上批:「三司给钞如旧,

无日限,宜分料次责限行下。」故有是命。
十月七日,权发遣福建路兼提举盐事贾青言:「卖盐钱拨还转运司外,乞别封桩,以听移用。」又言:「捕盗官获私盐最多者,望于常法外论赏。」从之。
十二月五日,诏:「外界青白盐入河东路,犯人罪至流;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