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年,在城:一千六百二十七贯六百六十五文。
钦州旧在城一务,岁千二十九贯。熙宁十年,在城:四千二百八十贯二百一十三文;灵山县:三千一百八十七贯三百七十五文;外场:一千九十二贯八百三十八文。
林州旧在城一务,岁一千一百五十五贯。熙宁十年,在城:一千一百六十二贯五百四十九文;兴业县:四百九贯八百四十二文;绿 镇:三十八贯一百八十九文。
廉州旧在城及石康、白石、大廉、平陆五务,岁二千三百六十六贯。熙宁十年,在城:一千八百七十七贯五百一十九文;石康县:四百七十一贯六百四十八文;大廉场:一百二十二贯九百四十二文;平陆场:三十贯一百四十三文;英罗场:一百三十八贯一百四十六文;白石场:五十贯五十一文;三村场:一十五贯三百八十一文。
琼州旧在城一务,岁四千二百八十八贯。熙宁十年,在城:一万九千五百九十二贯四十

二文。
昌化军旧不立额,熙宁十年,在城:一万六千五百三十九贯一百八十三文;昌化镇:二百八十五贯七百文;感恩镇:七十九贯四百八文。
万安军旧不立额,熙宁十年,在城:一千一百八十九贯一百四十二文。
牛崖军旧在城一务,岁二百贯。熙宁十年,在城:一千二百三十七贯一百四十五文。
蒙州旧在城一务,岁七百九十九贯,今废。
窦州旧在城及永兴虚二务,岁三百二十贯,今废。
南仪州旧在城一务,岁二百五十八贯,今废。
太祖建隆元年四月,诏:诸州勿得苛留行旅赍装。除货币当输筭外,不得辄发箧搜索。
二年二月诏:蔡河、(颖)[颍]河五丈河及沿河州县民船载粟者,勿筭。
三年七月,知舒州、右谏议大夫冯瓒言:「州界淀泊产泒蒲鱼菜,居民采以自给。前防御使司超在任,创率税钱,疲俗甚苦。」诏悉除之。
四年八月,诏曰:「登州沙岛土居人户深在海峤,皆出王租。比闻自备舟船,般载女真鞍马。眷言劳役,宜示矜蠲。应所纳夏税曲钱及沿纳泛配诸杂物色并州县差徭,今后并与放免。其渡马回般上木植,自前州司多令抽纳,亦并除之。」
干德三年十月,诏:忠州等处伪蜀日以鱼为膏,输其筭者,悉罢之。
四年七月,诏:剑南道应伪蜀且有以米面收筭者罢之。
六年四月,免普州行铺赁地钱。
开宝四年四月,广南转运使王明言:「广州承前止于河步收税,猪、羊、鹅、鹿、鱼、果并外场镇课利,岁收铜钱一千七十贯。收复后来,商旅甚多,已令本州岛便宜置场收税。」从之。
四月,诏岭南道:应税及盐面,并依荆湖禁法。


月,知邕州范旻言:「本州岛有制置务,元是广南创置,不隶州县,占却税户,自立营田原书天头注云:「立一作当」。,复抽收商税,及将收到课利博场,人户甚受其弊。」诏(今)[令]停废。其所管抽收商税,割入商税院。
六年七月,诏:「广南州县岁输税来,每石功率钱一百六十,自今每硕止纳十文,余并除放。」
八月,免成都府免家嫁娶资装抽税免家:「免」字疑误。。先是,伪蜀时,部民凡嫁娶,皆藉其帏帐妆奁之数,(佑)[估]价抽税,至是除之。
太宗太平兴国六年十月,诏:密州管内官牛百二十六头,先给于民,岁输租麦四百二十硕,牛已死而租未免,自今悉除之。
七年六月,诏江、淮、湖、浙民贩芦苇者勿筭。
八年四月,漳州言:「龙溪等三县民伪命日,配充餐夫,檐擎物色及修公宇桥道。后来本州岛将餐夫纽价钱,凡铜钱二千一百五十余贯,铁钱二万一千五百三十余贯。」诏并除之。
八月,诏:桂州承前配纳糖及茶叶并死伤牛租米,及四处税场增添年额共八十余贯,并与除罢。
九年十月,盐铁使王明言:「西川峡路诸州商税,自来杂用铜钱,其价不等。请自今比市价,每一贯收住税三十,过税二十。」从之。
淳化元年二月一日,诏:「诸处鱼池旧皆省司管系,与民争利,非朕素怀。自今应池塘河湖鱼鸭之类任民采取,如经市货卖,即准旧例收税。」先是,淮南、江浙、荆湖、广南、福建路当僭据之时,应江湖及池潭陂塘聚鱼之处,皆纳官钱,或令人户占买输课,或官遣吏主持。太宗闻

其弊,故有是诏。
二月,诏曰:「秦州司马堰先置板贾人船,过者取其筭,除之。」
四月,诏:「兴化军两浙伪命日,以官牛赋于民,岁输租。牛或死伤,则令民买偿。自今除之,仍以官牛给租牛户。」
八月,诏:「舒州管内四处鱼池,除望江官池外,其桐城县大龙、宿松县小孤及长武湖等三处鱼池特免税,任民采运。」
十月十三日,诏:婺州金华、东阳两县陂湖,岁取鱼税并除之,纵民采捕、吏勿禁。
二十一日,诏:「兴国军大冶县鱼池潭步地,江南(请)[谓]江湖边岸出船之地曰步,以所坐物为名,若瓜外麻步是坐。伪国日纳鱼税外,复于缯纲每夫岁收十钱,颇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