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桓]奏:「近武学补上、内舍生,其博士蔡硕以修军器法制权罢职事。乞权差官考试。」按硕自元丰四年以兼编修,除本学直日外。余悉不复总领,已一年有余。且博士职专教导,而硕一月之间,诣学者不过七八。硕知力不能兼,当辞其一,而乃利其俸入,不自祈免者,盖恃兄确为宰相,而人莫(不)敢议故也。如此,何以示天下 故有是命。
【宋会要】
哲宗元佑元年四月十四日,国子监言:「武学上舍生刘贯公试弓马、策义,累入优等。比科场策艺俱优之人,自

为异等。乞详酌施行。」诏刘贯(时)[特]与三班差使,候武学谕有阙与差。
【宋会要】
七月二十九日,诏武学上舍生补〔中〕及一年中:原无,依苗校据《长编》卷三八三补。又「一年」下,苗校据上书补「公试弓马策议皆入优等,不曾犯五等罚,令明奏闻,量材录用,仍每年不得过一名」三十三字。,(今)[令]看详国子监太学条制所立法。
绍圣四年十一月五日,诏武学博士自今中书省选差,从三省请也。
【宋会要】
徽宗建中靖国元年三月十七日,详定所续修到《武学敕令格式》,看详,冠以「绍圣」为名。从之。
【宋会要】
十一月十七日十一月十七日:苗校据《玉海》卷一一二补「大观二年」,则此十一月非建中靖国元年事。,学制局言:「奉御笔,武学三人取一名为上舍生。虽多,以百人为额,分三十人为上等,七十人为中等,其余为下等。看详诸路武士入贡到阙,类聚试上舍,合格者对本路元贡等应补上等者释褐,中等者赴殿试,下等者补武学内舍,不合格者为外舍,系是四等。今上、中二等依前御笔分数,其余若并为下等,又缘有不合格人,(舍)[合]降充外舍。今欲乞除上、中等依前御笔外,将其余人以十分为率,内取合格者三分为等,补入武学内舍,余不合格者为外舍(者)。」从之。
【宋会要】
四年八月十二日,诏:「武学监厨,旧系国子监公厨官兼管,司计系生员。崇宁四年专差使臣,所管职事不多。其

监厨,可依旧令国子监公厨官兼管,司计依旧差生员。」
【宋会要】
政和元年八月二十八日元年:原缺「元」字,依苗校据本书选举一七之二三补。,大司成张邦昌等言:「准《大观重修武学令》,诸贡士以年终集于武学,次年春试,应补上等者取旨释褐,中等俟殿试。契勘文士上等留太学俟殿试,其武士上等,欲依文士上等已降指挥施行。」从之。
二年三月五日二年:苗校据《群书考索 后集》卷二九、《长编拾补》卷三二,改为「三年」,当是。,诏:「武学博士依太学博士法,朝廷差人。」大观四年归吏部,至是复堂除。
六月八日,诏武学、〔州县〕外舍生称「武选士」州县:依苗校据《长编拾补》卷三二、《群书考索 后集》卷二九补。,内舍生称「武俊士。」
十七日,武学博士孙宗鉴言:「武士马射射亲之格,上垛、中贴皆有第等分数苗校此句下,据《长编》卷三二、《群书考索 后集》卷二九,补「而中的独为阙文,则贴广三尺二寸,而的又十之一,其工拙不同明甚」二十七字。,一中贴已比两上垛,〔乞〕以一中的比两中贴。」乞:原缺,依苗校补。下同。从之。
十月七日,尚书省言:「检会大观三年六月二十九日学制局,「局」下:疑有脱文。,武士充贡入上等,次年春试又入上等,系两上人,合作上舍上等推恩。若两上人不足三十人之数,即依文士法,据阙增作中等。」从之。
【宋会要】
宣和二年十月二日,尚书省言:「武学依仿元丰法令,礼部同国子监、武学集议条画。契勘州县武学已罢,即别无武士升贡之法。内外愿入在京武学人,〔乞〕依元丰法试补入学。举试人旧制系与武学外舍人类试,取一百人,同上、内舍生发解。缘科举已罢,不当循旧发解。今比仿新旧法令,尚书省于大比试前一年一年:苗校:《群书考索 后集》卷二九、《长编拾补》卷四二作「二年」。,春季检举,降敕下

兵部,依元丰法奏举。其被举人,限当年冬季到阙,与免补试入学,充外舍生。依与校定人此句疑有误。,赴次年公试。举试人将来到阙,并入在京武学人,并由学校升选。其考选升补推恩,并依大观武学法。已上并候过将来大比试施行。武士该贡人,已降指挥,特许贡发,特赴来年大比试。」从之。
钦宗靖康元年正月十八日,诏武学替成资(阙)。
【宋会要】
(元丰)[绍兴十六年]三月一日绍兴十六年:原稿无年。原校旁批「元丰」二字。眉批曰:「案:元丰恐误,据《玉海》为绍兴十六年。」今据改。,诏令临安府修建武学。先是,上宣谕宰执曰:「近有士人陈献利害,多以修建武为言。文武之道,不可偏废,祖宗自有典故。令有司讨论以闻。」故有是命。四月二日,宰执进呈临安府踏逐到造武学去处。上曰:「旧日武士按试弓马,全不如法。可令有司讨论。若弓马习熟,仍稍知书,则不负教养。」
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