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州刘子翼言「学粮至微,无以资给。」故也。
十四年二月六日,诏:「靖州置新民学,学生三十人为额。令附州学教养,仍令教授兼行训导。其籍没见出卖杨秀章田土,令本路转运司量度摽拨,应副赡学。」从本州岛请也。
三月二日,国子监言:「昨行大观法,诸路监司亲戚,许入邻路近便州军学。州军并倚郭县官亲戚,许入邻州学。外县官亲戚,许入本州岛学听读。缘上件大观法,昨因兵火,散失不存。虽申降到绍兴十三年闰四月七日指挥:『监司并州县官,随侍本宗有服亲并亲女及姊妹之夫,免补试,入见任路分州军学听读。』窃虑妨嫌。望将诸路监司州县官亲戚,若应得前项服属者,依大观法免补入学听读施行。」从之。
十月三日,诏:「昨降指挥:『令诸州军将旧赡学钱粮,拨还养士,委监司常切觉察,不得辄将它用。』

可令诸州守臣限一月摽拨定,委提举官检察开具奉行加意并 慢去处职位姓名,申尚书省,取旨赏罚。」
十五年九月二十六日,诏:「试诸州教授,自来春为始,除第二场,仍旧诗赋。其第一场,于六经中临时取二经,各出两题,试以讲解,不拘义式,以贯穿该赡为合格。」从国子监丞文浩之请也。
十一月六日,诏:「二广诸郡,于见任有出身官,差兼教授。如无,差特奏名补官人。又无,即申提举学事官,于邻州对换兼差。」知浔州杜天举言:「自来止差士官充教谕,而士官止系本路两举之人,未足为后进模范。」上曰:「天举所陈事,颇有条理。却曾留心士大夫所言,有益于事,不可不行。」故有是命。
十六年三月二十七日,诏「万安昌化吉阳军,许依琼州例,各置教谕一 。」从琼管安抚徐念道之请也。
五月四日,诏:「诸路提举学事,委转运司有出身官一 兼领。如本司官俱无出身,即委从上一员。」以礼部有请故也。
八月六日,诏:「广(内)[南]诸郡,见阙教官去处,令于本州岛并倚郭县内,差见任有出身官兼充。如无,即于特奏名补官人内,选差未昏耄有术业之人。又无,即选差摄官术业行义众所推服者充教谕。如已供职,后来见任官内却有出身之人,其摄官教谕,即令罢去。」从臣僚之请也。
十八年七月九日,江南西路转运判官贾直清奏:「请立县学,于县官内选有出身人兼领教导。」上因宣谕曰:「州县选官教

导,乃治化本原,将来三年科举亦有人材,以备采择。可令礼部检坐旧法,参酌措置,申尚书省。」
八月八日,礼部寻下国子监参酌措置,欲比附旧(去)[法],县学委知、通于令、佐内选有出身官一员,兼领教导职事。及诸州军如未差教授去处,即令本路提举学事司于本州岛有出身官选差一 兼领。若州县官俱无出身,止令本学长、谕专主教导,却令知州、县令觉察点检。从之。
闰八月二十一日,诏:「珍州教授任满,许依本州岛幕职官例推赏。」从本州岛备申教授蔡霆之请也。
十九年十月十六日,诏添置光化军教授一员。从守臣范洁之请也。
二十年六月二十日,诏置梅州教授一员。从本路转运判官李利用之请也。
二十一年九月一日,大理寺主簿丁仲景奏:「远方赡学公田,多为形势侵占请佃。望诏有司,申严行下诸路提举官,常切觉察。如有似此去处,并令根究。」上曰:「缘住卖度牒,常住多有绝产。其令户部一就措置,拨充赡学支用。」
本部言:「欲令诸路州军取见确实,报提举学事司,置籍拘管。并僧道违法擅置庵院,若无敕额,其所置田产屋宇,亦有绝产,合依前项已措置到事理施行。」诏依此。马端临《通考》:朱子《崇安县学田记》曰:「予惟三代盛时,自家以达天子、诸侯之国,莫不有学。而自天子之元子,以至于士庶人之子,莫不入焉。则其士之廪于学宫者,宜数十倍于今日。而考之礼典,未有言其

费出之所自者。岂当时为士者之家,各已受田,而其入学也有时,故得以自食其食,而不仰给于县官也欤 至汉元、成间,乃谓孔子布衣,养徒三千,而增学官弟子,至不复限以员数。其后遂以用度不足,无以给之,而至于罢。夫谓三千人者聚食于孔子之家,则已妄矣。然养士之需,至于以天下之力奉之而不足,则亦岂可不谓难哉!盖自周衰,田不井授,人无常产,而为士者尤厄于贫,反不得与为农工商者齿。上之人乃欲聚而教之,则彼又安能终岁裹饭而学于我 是以其费虽多,而或取之经常之外,势固有不得已也。」
二十二年三月十二日,诏「潼川府郪县界(闪)[闲]生田地一百四十二亩,拨赐府学,永充养士。」(后)[从]守臣沈该之请也。
二十四年七月三日,诏:「赡学钱粮,于学中自置帑廪,委教官检察。」从大理评事俞长吉之请也。
二十五年九月二十一日,诏:「太平州芜湖县,合拘收何汝贤违法(祖)[租]佃圩田一十六顷八十五亩,拨充本州岛养士。」
二十六年五月七日,诏:「诸路州军教授,并不许差兼它职。令提举学事司常切遵守。」从知郢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