之教遍于天下,以增光盛世之治功,非小补也。」诏送国子监。
十月二日,左司谏翟思言:「乞修立诸州学舍。」诏送国子监。
二年正月九日,诏诸州学不置教授处,合选官兼充者,并选本州岛见任官

经义进士出身及经义兼诗赋出身者。
元符元年七月十日,诏学官岁一试。详见国子监绍圣元年。
二年十一月二十七日,诏:「诸州学生,依太学三舍法,限当年十二月到京,随太学补试。诸州贡上舍生到京,并权充外舍生食。诸路各选监司一员提举学校,仍知通专一管勾。诸州试内舍、上舍,并监司选差有出身官一员,与教官同考试。仍封弥誊录合用条贯,令于国子监取索行下。其外州不可行者,(此)[比]类条具,申尚书省。」
元符三年,徽宗即位未改元。十月十八日,唐州言:「乞专置教官一员。」从之。
建中靖国元年十月七日,臣僚言:「无出身人充内外学官者,别与合入差遣。」从之。详见国子监。
十二月二十三日,诏以睦州进士王升为寿州司户参军,充湖州州学教授。以尚书左丞陆佃荐其孝行文学,故有是命。
崇宁元年八月二十二日,宰臣蔡京等言:「乞罢开封府解额,除量留五十人,充开封府土著人取应外,余并改充天下贡士之数。诸州军额,各取三分之一,添充贡士额。乞天下并置学养士。郡小或应举人少,则令三二州学者聚学于一州置学。州并差教授,先置一员一员:《群书考索》后集卷六作「二员」。。在学生员及百人已上,申乞添置,不拘资序,并许选差。应元佑以来教授条制,更不施行行:原在下句「应」字下,误倒。依文例乙正。。应行应。本路常平户绝田土物业,契勘养士合用数拨充。如不足,以诸色系官田宅物业补足。请以太学三舍校试法,删立颁降。升

补为上舍生者,听每二年贡入太学二年:《群书考索》后集卷二八、《宋史》卷一五七作「三年」。,随太学上舍试,仍别为号。若试中上等,补充太学上舍中等;试中中等者,补充下等;试中下等者,补内舍。余为外舍生。虽不入等及科举遗逸而学行为乡里所服,委知州、通判、监司依贡士法贡入,委祭酒、司业、博士询考得实,当议量材录用。每路自朝廷选监司二人提举,知通令佐仍每十日一诣学,监司一岁巡遍所部州学。凡贡士,自教授考选,推择申州,知州、通判审察,监司覆按,监司、知州、通判连书闻奏,随奏遣赴太学。若所贡非其人,或应举而不贡,一等依律科罪。若贡士到太学,试中上等及考选升舍人多,即等第立法推赏。请天下诸县皆置学,令佐掌之。学置长、谕各一人,并支俸禄。并职事人,相度随宜量置。除倚郭县不置外,有不置教授处,其州学听置,仍只依县学法。以知州、通判主之。及于本县委令佐擘画地利,及不系省杂收钱内桩充费用。诸学生在县学一年,学长、学谕考选行艺,报令、佐审实申州,知、通验实,教授试其文艺,以入州学。不置教授州依此。应州县学生,若外舍在学实及二年,五犯规矩,两犯第三等已上罚,并五试不中第三等,而文艺无可取之实、行能无可教之资,立出学之法。则在学者不敢不勉,在外者有阙可试。既屏之出学,却许入县学。又三犯规矩,犯第三等已上罚,并五试不中第三等,则屏之出学。若犯杖已上罪,终身

不齿,永不得入州县学。历在外官子弟亲戚,法不合在本处取应者,许随处入学。即不得升补与贡。在学通及一年,不犯第二等已上罚,给公据,许赴太学取应。国子监解名,知州、通判、教授选补职事不当,并依贡士法降二等坐之。请除见行书(吏)[史]外,应邪说异书,悉不许教授。」从之。
八月二十二日,宰臣蔡京等言:「乞州县学并置小学,十岁已上皆听入学。小学教谕,仍量给俸料。」从之。
二年正月四日,臣僚言:「诸路教授自外任移者,除依条通理考任月日外,许就任升改。其教导有方、贡试如法者,仍听保明再任。内广南教授应升改者,减王举主一人。诸州教授合破接送人,承务郎已上,依转运司管勾文字,选人依管勾帐司,令住家州军限三日差拨,逐州交替。其当直人,承务郎已上十二人,选人十人,仍各差节级二名。」从之。
二十七日,权发遣郑州王迭等言:「本州岛县学已经画措置,授之成法。今彩尽到图子赍呈。」诏王迭转官直秘阁,通判、签判官转一官。
二月二十九日,臣僚言:「乞(乞)诏有司,每遇有制书手诏告词,并同赏功罚罪事迹,录付进奏院印本,送太学并诸州军,揭示诸生。」从之。
四月十日,朝请郎刘泾言:「教搜合用荐举关开升与夫改官,宜立法,各少损其数。仍许自卿、监、祭酒、司业、尚书、侍郎而上,岁举三五人。」提举京西北路常平等事张元弼札子:「诸路教授,如合关升改官,乞于吏部常格

裁减举荐员数之半。如训导有方,绩 可见,即特与不用举主。」侍郎左选勘会诸州教授在外已有监司知郡,在京已有国子监长贰岁举改官。昨又准朝旨,国子监添举改官八员外,诏提举